言而无信,投身对手阵营,男子违反竞业限制行为被罚50余万元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8-14 17:12 2

摘要:入职后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却频频出入竞争对手企业,“老东家”怒而索赔。近日,海沧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件。

入职后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却频频出入竞争对手企业,“老东家”怒而索赔。近日,海沧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件。

AI制图

一边领补偿金 一边出入竞争对手公司

2019年9月,罗某入职我市一家集成电路公司,任技术研发部门副经理,年薪近80万元。他主要负责研发项目管理、新产品研发等工作,接触大量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入职后,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书》,约定了保密范围及竞业限制承诺,竞业限制期限2年。

2022年7月,罗某离职时又签署了《承诺书》,重申不得通过劳动派遣、顾问等任何形式为同类竞争企业工作,公司按月支付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的经济补偿金;若违约,公司有权立即停止发放经济补偿金,并要求罗某赔偿违约金。

起初,公司按约支付了近12万元补偿金。但调查发现,2023年2月底至3月初,罗某在工作时间频繁出入浙江某半导体公司的办公楼、食堂及停车场,而该公司的主营业务与罗某的“老东家”高度重合,双方属于竞争对手关系。此外,罗某在竞业限制期内还有频繁自杭州出入境的记录。

“老东家”起诉 被告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公司认为罗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于2024年初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罗某根据协议约定支付100余万元违约金、返还部分补偿金并赔偿调查费,并立刻停止为浙江某半导体公司工作。仲裁委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请求,随后该公司将罗某起诉至海沧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原为厦门某集成电路公司技术研发部门副经理,在从业期间不可避免地接触公司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其在竞业限制期间频繁出入竞争企业经营场所,且未能对该行为作出合理解释。

综合考虑到违反竞业限制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法院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即在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都不够充分时,采信其中证明力更强的证据,推定罗某违背《承诺书》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罗某向厦门某集成电路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取证费共计50余万元。厦门中院二审维持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人才流动是常态 公平竞争是底线

员工有权追求职业发展,但这种权利不能建立在侵犯前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签订了含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合同后,存在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到与前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业单位从业、合作等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行为,将承担违约责任。

集成电路产业商业秘密价值高,竞业行为隐蔽性强,常以顾问、合作等形式间接参与竞争。若公司已初步举证劳动者在工作时间频繁出入竞争公司,构成竞业限制的合理怀疑,而劳动者无法合理解释并举证,即便未与第三方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仍可认定构成违反竞业限制行为。

厦门晚报记者 洪萱茹

通讯员 海法

图/海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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