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新学一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准备工作和开庭审理工作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9-05 10:24 2

摘要: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解读】

一、条文内容

第一百四十条

庭前准备阶段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阶段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条文主旨

本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民事案件前后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庭前准备和开庭审理的具体步骤。其核心目的是:

保障庭审程序的规范性:通过严格的身份核对、权利义务告知和纪律要求,确保庭审活动有序进行。

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通过明确回避申请程序和法庭纪律,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

提升司法公信力:通过公开透明的庭审流程,增强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信任感。

三、条文适用要点

1. 庭前准备阶段

(1)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

责任主体:书记员需在开庭前确认以下人员是否到庭:

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诉讼参与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法律后果:

原告未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按撤诉处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被告未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审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

(2)宣布法庭纪律

依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17条,书记员需宣读以下内容:

全体人员须服从审判长指挥,不得鼓掌、喧哗、吸烟、进食、拨打或接听电话。

禁止行为:

录音、录像、拍照或传播庭审活动(媒体记者需经许可并在指定区域进行)。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随意站立或发言。

违规处理:

违反纪律者可被训诫、责令退出、罚款或拘留;严重扰乱秩序者追究刑事责任。

电子诉讼的特殊要求:

禁止违规录制、截取或传播在线庭审过程。

未按时参加线上庭审或擅自退出的,视为“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

2. 开庭审理阶段

(1)核对当事人信息

核对顺序:原告 → 被告 → 第三人。

核对内容:

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所。

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需提供法人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核对名称一致性。

注销/撤销的法人/组织:需确认权利义务承受主体。

电子诉讼的特殊要求:

开庭前完成在线身份认证(如人脸识别、数字签名)。

对调解、撤诉等重大事项,需再次核实身份信息。

(2)告知诉讼权利义务

告知主体: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

告知内容:

案由、审判人员名单(含法官助理、书记员)。

诉讼权利:举证权、辩论权、申请回避权、调解权等。

诉讼义务:如实陈述、遵守法庭纪律等。

例外情形:

若开庭前已书面或口头告知权利义务,且当事人均委托律师代理,审判人员只需告知申请回避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9条)。

(3)询问回避申请

申请时机:

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若审理后发现回避事由,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暂停参与规则: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决定前,需暂停参与本案工作(紧急措施除外)。

决定权限:

院长担任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回避。

审判人员: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决定。

四、实务中的关键问题与应对

1. 当事人未到庭的处理

原告未到庭:

撤诉处理:需确保原告确无正当理由(如突发疾病、不可抗力等)。

案例参考:若原告因疫情封控无法到庭,可申请线上审理或延期。

被告未到庭:

缺席审理:需确保已合法送达传票(如电子送达、公告送达),否则程序违法。

2. 电子诉讼的身份认证

技术手段:

使用人脸识别、电子签名、短信验证等方式完成身份核实。

对调解、撤诉等重大事项,需二次确认(如视频连线、书面签字)。

风险防范:

防止冒名顶替(如伪造身份信息参与诉讼)。

确保电子送达记录完整(如截图、日志存档)。

3. 回避申请的审查

常见情形:

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曾担任代理人。

书记员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益关联。

审查标准:

是否存在法定回避事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

是否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4. 法庭纪律的执行

常见违规行为:

旁听人员拍照、录像或传播庭审内容。

当事人中途离场、扰乱法庭秩序。

应对措施:

即时警告或责令退出;情节严重者依法处罚。

对电子诉讼中的违规行为,同步记录并作为证据提交。

五、典型案例分析

1. 电子诉讼中的身份认证争议

案情:原告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提交撤诉申请,法院发现其身份信息与注册信息不符。

处理:法院要求原告重新进行人脸识别,并提供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启示:电子诉讼需强化身份认证,防止虚假诉讼。

2. 被告缺席审理的程序合法性

案情:被告因地址变更未收到传票,法院公告送达后缺席审理。

争议:被告主张送达程序违法,申请再审。

判决:法院认为公告送达符合《民事诉讼法》第92条,驳回再审申请。

启示:公告送达需穷尽其他方式,且公告期满方可视为送达。

3. 回避申请的审查与决定

案情:审判员系原告公司前法律顾问,被告申请其回避。

处理:法院审查后认为存在利害关系,决定回避并另行指定审判员。

启示:回避审查需严格依据法定事由,确保程序公正。

六、总结与建议

1. 制度价值

程序正义的保障:通过规范庭前准备和开庭审理步骤,确保各方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

司法透明度的提升:公开宣布审判人员名单和案由,增强公众监督。

技术赋能的实践:电子诉讼规则的完善,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司法需求。

2. 实务建议

法院层面:

优化电子诉讼平台的身份认证功能,降低虚假诉讼风险。

加强对书记员和审判人员的培训,确保程序操作规范。

当事人层面:

提前确认送达地址,避免因信息错误导致公告送达。

重视开庭通知,按时到庭或申请线上参与。

3. 未来发展方向

技术融合:探索区块链存证、AI辅助身份核验等新技术,提升司法效率。

规则细化:明确电子诉讼中“中途退庭”的认定标准,统一裁判尺度。

公众教育:通过典型案例宣传,增强群众对回避制度和法庭纪律的理解。

七、延伸思考

电子诉讼的边界:在何种情形下不宜采用线上审理(如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案件)?

公告送达的合理性:是否应缩短公告期限以减少诉讼拖延?

回避制度的完善:如何细化“利害关系”的认定标准,避免滥用回避权?

来源:左文说法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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