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解读】
一、条文内容
第一百四十条
庭前准备阶段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阶段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条文主旨
本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民事案件前后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庭前准备和开庭审理的具体步骤。其核心目的是:
保障庭审程序的规范性:通过严格的身份核对、权利义务告知和纪律要求,确保庭审活动有序进行。
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通过明确回避申请程序和法庭纪律,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
提升司法公信力:通过公开透明的庭审流程,增强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信任感。
三、条文适用要点
1. 庭前准备阶段
(1)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
责任主体:书记员需在开庭前确认以下人员是否到庭:
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诉讼参与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法律后果:
原告未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按撤诉处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被告未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审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
(2)宣布法庭纪律
依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17条,书记员需宣读以下内容:
全体人员须服从审判长指挥,不得鼓掌、喧哗、吸烟、进食、拨打或接听电话。
禁止行为:
录音、录像、拍照或传播庭审活动(媒体记者需经许可并在指定区域进行)。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随意站立或发言。
违规处理:
违反纪律者可被训诫、责令退出、罚款或拘留;严重扰乱秩序者追究刑事责任。
电子诉讼的特殊要求:
禁止违规录制、截取或传播在线庭审过程。
未按时参加线上庭审或擅自退出的,视为“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
2. 开庭审理阶段
(1)核对当事人信息
核对顺序:原告 → 被告 → 第三人。
核对内容:
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所。
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需提供法人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核对名称一致性。
注销/撤销的法人/组织:需确认权利义务承受主体。
电子诉讼的特殊要求:
开庭前完成在线身份认证(如人脸识别、数字签名)。
对调解、撤诉等重大事项,需再次核实身份信息。
(2)告知诉讼权利义务
告知主体: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
告知内容:
案由、审判人员名单(含法官助理、书记员)。
诉讼权利:举证权、辩论权、申请回避权、调解权等。
诉讼义务:如实陈述、遵守法庭纪律等。
例外情形:
若开庭前已书面或口头告知权利义务,且当事人均委托律师代理,审判人员只需告知申请回避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9条)。
(3)询问回避申请
申请时机:
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若审理后发现回避事由,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暂停参与规则: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决定前,需暂停参与本案工作(紧急措施除外)。
决定权限:
院长担任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回避。
审判人员: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决定。
四、实务中的关键问题与应对
1. 当事人未到庭的处理
原告未到庭:
撤诉处理:需确保原告确无正当理由(如突发疾病、不可抗力等)。
案例参考:若原告因疫情封控无法到庭,可申请线上审理或延期。
被告未到庭:
缺席审理:需确保已合法送达传票(如电子送达、公告送达),否则程序违法。
2. 电子诉讼的身份认证
技术手段:
使用人脸识别、电子签名、短信验证等方式完成身份核实。
对调解、撤诉等重大事项,需二次确认(如视频连线、书面签字)。
风险防范:
防止冒名顶替(如伪造身份信息参与诉讼)。
确保电子送达记录完整(如截图、日志存档)。
3. 回避申请的审查
常见情形:
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曾担任代理人。
书记员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益关联。
审查标准:
是否存在法定回避事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
是否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4. 法庭纪律的执行
常见违规行为:
旁听人员拍照、录像或传播庭审内容。
当事人中途离场、扰乱法庭秩序。
应对措施:
即时警告或责令退出;情节严重者依法处罚。
对电子诉讼中的违规行为,同步记录并作为证据提交。
五、典型案例分析
1. 电子诉讼中的身份认证争议
案情:原告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提交撤诉申请,法院发现其身份信息与注册信息不符。
处理:法院要求原告重新进行人脸识别,并提供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启示:电子诉讼需强化身份认证,防止虚假诉讼。
2. 被告缺席审理的程序合法性
案情:被告因地址变更未收到传票,法院公告送达后缺席审理。
争议:被告主张送达程序违法,申请再审。
判决:法院认为公告送达符合《民事诉讼法》第92条,驳回再审申请。
启示:公告送达需穷尽其他方式,且公告期满方可视为送达。
3. 回避申请的审查与决定
案情:审判员系原告公司前法律顾问,被告申请其回避。
处理:法院审查后认为存在利害关系,决定回避并另行指定审判员。
启示:回避审查需严格依据法定事由,确保程序公正。
六、总结与建议
1. 制度价值
程序正义的保障:通过规范庭前准备和开庭审理步骤,确保各方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
司法透明度的提升:公开宣布审判人员名单和案由,增强公众监督。
技术赋能的实践:电子诉讼规则的完善,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司法需求。
2. 实务建议
法院层面:
优化电子诉讼平台的身份认证功能,降低虚假诉讼风险。
加强对书记员和审判人员的培训,确保程序操作规范。
当事人层面:
提前确认送达地址,避免因信息错误导致公告送达。
重视开庭通知,按时到庭或申请线上参与。
3. 未来发展方向
技术融合:探索区块链存证、AI辅助身份核验等新技术,提升司法效率。
规则细化:明确电子诉讼中“中途退庭”的认定标准,统一裁判尺度。
公众教育:通过典型案例宣传,增强群众对回避制度和法庭纪律的理解。
七、延伸思考
电子诉讼的边界:在何种情形下不宜采用线上审理(如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案件)?
公告送达的合理性:是否应缩短公告期限以减少诉讼拖延?
回避制度的完善:如何细化“利害关系”的认定标准,避免滥用回避权?
来源:左文说法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