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5年似乎是虚拟货币及其衍生产品井喷式发展的一年,世界主要经济体及地区相继出台加密资产相关法案,越来越多的人和机构开始关注,甚至进入到加密资产领域中去。但是,大陆官方机构尚未有明确表态,目前关于加密资产的规范也依然停留在过去颁布的两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
25年似乎是虚拟货币及其衍生产品井喷式发展的一年,世界主要经济体及地区相继出台加密资产相关法案,越来越多的人和机构开始关注,甚至进入到加密资产领域中去。但是,大陆官方机构尚未有明确表态,目前关于加密资产的规范也依然停留在过去颁布的两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结合近期案例来看,官方对于利用加密资产进行或参与犯罪的打击力度,似乎不降反升,有收紧趋势。
近期,北京市二中院发布了一篇文章,讲述了该院近期处理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根据文章内容,在没有其他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因被告交易行为极为异常,法院据此认定其主观上“明知系犯罪所得”。今天,飒姐团队将在对相关案件分析的基础上,谈谈虚拟货币交易中存在异常行为和成立犯罪之间的关联与潜在法律风险,为朋友们提提醒的同时,也提供一下相应风险规避指南。
01
与案融思:“反常识”交易细节可能成为定罪关键证据
今年年初,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了一起利用虚拟货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子((2025)豫1303刑初77号)。虽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明知案涉资金系违法所得的故意,但是法院认为,被告人从事USDT虚拟币交易活动,未通过正规平台进行交易,且经常在厕所隔间等隐蔽地点与经过伪装的人员进行交易,结合微信聊天、群聊记录等书证以及考虑到接触他人的场景、数额、转换、转移方式等,认定被告人行为明显异常,在被告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前提下判断被告人具有主观明知的故意。
无独有偶,北京二中院近期审理的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刘某的一系列操作,每一个细节都透着“不正常”,而这些反常之处,最终成为法院认定其构成犯罪的核心依据。从交易模式来看,被告人刘某分多次接单,后乘车或坐飞机赴外地交易,行踪轨迹遍及多地,停留时间均较短,成本高昂。从交易过程来看,刘某的“隐蔽动作”极具刻意性,交易全程戴口罩遮挡面部,交易后双方还会立即删除微信及聊天记录,直至公安机关根据资金流向与出行轨迹将其抓获时,刘某的手机里已找不到任何与交易相关的痕迹。最终,北京二中院结合上述细节,认定刘某主观上“明知交易的虚拟货币系犯罪所得”,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02
司法态度:对成立犯罪与否会综合认定,入罪尺度有收紧趋势
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直是加密资产领域高发的两种罪名,这和加密资产本身匿名性、去中心化、交易便捷、高流通性的特性是密不可分的。成立洗钱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犯罪所得收益罪,都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掩饰隐瞒的行为,主观上明知处理的财产系违法犯罪所得。
从上述两个案件中不难看出,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通过交易模式、行为细节、资金流向等线索,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交易标的系犯罪所得”,而非单纯依赖某一项证据,比如北京二中院判的案子中,就没有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法院文章中也未披露将相关资金流水作为定案证据,而主要依据被告人供述以及交易次数、方式、获利情况等客观情节来综合认定,除被告人供述外,在没有其他书证作为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依据被告人的异常交易行为这类间接证据,结合被告人供述,依然可以推出其主观上具有犯意。如果交易行为异常又不能给出合理解释,即有可能被认定为具备主观故意,换言之,哪怕一切不留痕,但如果整体行为都处处透露着怪异,也依然有入罪可能。
03
法律警示:摆脱侥幸心理,远离虚拟货币交易的“刑事雷区”
刘某案并非个例,近年来虚拟货币异常交易引发的刑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涉及罪名、行为模式呈现多样化特征,除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类似的推定逻辑也适用于洗钱罪等类似犯罪,如果是在犯罪过程中参与进去,还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犯罪的共犯。一方面,是官方未明确表态,司法有从严打击的趋势,另一方面,是越来越完善、规范、先进的技侦手段,例如“金析为证”的出现与运用,可以说,涉虚拟货币类犯罪早已不在黑箱之中,逐渐变得可视化,相应入罪标准也逐渐变得明确。
普通公众在从事虚拟资产交易时,应时刻警惕,避免无意间触碰刑事红线。很多人会有这种心理,“只要我没明确知道资金是非法的,就不算犯罪”,但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会通过交易的“反常细节”,推定行为人是否“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系犯罪所得。比如刘某案中,“高成本跨地交易”“刻意隐蔽身份”“主动销毁证据”等细节,均被法院认定为“主观明知”的关键证据——背后逻辑在于,这些行为违背正常交易习惯,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规避监管、掩盖违法性”,这意味着,即便没有直接证据,类似微信聊天记录,来证明“明确知情”,反常的交易细节也可能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将“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要“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但实际中,从事该种业务的币商仍有很多,很多币商对于资金的来源不会也无法进行严格的核实,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这其中就暗含风险——如果对方资金来路确实有问题,而在交易中也存在一些异常行为,就可能成立犯罪。飒姐团队这里建议,若不慎接触疑似异常交易,需立即终止操作,切勿因小失大,同时保存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对方身份信息等关键证据,同时摒弃“就做一次没关系”的侥幸心理——刑事犯罪的认定,可能只需一次进行异常交易的证据。通过提高风险意识与证据保留意识,来形成保护自己的“马甲”。
写在最后
北京二中院审理的刘某案,看似是一起个案,实则折射出我国对虚拟货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态度可能正在逐渐变得强硬,虚拟货币交易不是“法外之地”,异常交易更不是“避罪通道”,那些看似“聪明”的规避手段,在司法机关的调查中,可能适得其反,成为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飒姐团队在这里提醒各位老友,官方目前对于加密资产的态势仍不明朗,切勿心怀侥幸,要对相关犯罪保持敏感,如果发现异常,要及时终止交易,同时要注意留存证据,表明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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