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宽严相济中的“济”,含有救济之意。所谓救济,即以司法之宽来救济立法之严,以司法之严来救济立法之宽,司法对立法发挥着救济、调适功能,以弥补立法之僵化性,使其不断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宽严相济中的“济”,含有救济之意。所谓救济,即以司法之宽来救济立法之严,以司法之严来救济立法之宽,司法对立法发挥着救济、调适功能,以弥补立法之僵化性,使其不断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一是以司法之宽济立法之严。在法律规定过“严”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适当从宽处理,以矫正法律的严厉性。美国学者格林、扎卡瑞尔斯认为,“至少在很多时候,人们也希望检察官能够介入到不合理或者过分严苛的法律之中。立法机关也可能希望检察官运用其查漏补缺的权力,从而抑制立法意图的不当表达。”
比如,刑法规定了大量经济犯罪,体现了对该类犯罪的从“严”惩处。但是,这既有以刑罚替代行政管理之虞,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发展的空间与活力。“在转型期经济环境与经济运行条件不佳违法普遍的情况下,过度的刑法干预以及过严的刑法惩治会压抑经济活动的空间与活力,而且实际上无法有效地实施这种规制,因为司法没有这样充分的资源,社会也不会允许过于宽泛的刑法打击。”如果司法机关办案过于“严格”,但结果是“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经济萧条了,工人失业了”,这就没有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也不符合刑法的初衷。因此,司法机关对这类犯罪有必要从宽处理,以缓解刑法的严厉性对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又如,《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可以看出,立法的规定是比较“严”的,要求检察机关只有在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轻微”和“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这两个条件时,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法规定,绝大多数案件都无法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轻微”和“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这两个条件。事实上,这种过“严”的规定并不利于区别对待和实现个别正义。因此,检察机关有必要适当突破该条限制性规定,对某些案件予以从宽处理。在实践中,有些嫌疑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而且不属于情节轻微,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仍作了不起诉处理。
二是以司法之严济立法之宽。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过宽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不得入罪,更不得从重处罚。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核心价值观受到损害时,司法机关通过法律解释使法律得到适用,有利于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维护核心或主流价值观。
比如,刑法第237条规定了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猥亵犯罪过去大多通过身体接触方式进行。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聊天,胁迫女童自拍裸照上传,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对“网络隔空猥亵儿童”的认定作出指引,确立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视同线下犯罪的追诉原则。2023年,“两高”司法解释对此作出进一步明确。
又如,刑法第246条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明确“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前的侮辱、诽谤都是口口相传,影响范围有限。现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侮辱、诽谤他人,传播速度、广度呈几何倍数增长,危害性不可同日而语。检察机关用好“除外”条款,对严重危害网络秩序的侮辱诽谤案,推动自诉转公诉,加大惩治力度,昭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用法治力量推动网络清朗。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对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作出细化明确。
来源:小美读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