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失在语言的迷宫中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9-07 10:38 3

摘要:信托制度是舶来品,要研究信托法但外语稍弱的话,就必须依赖各种翻译作品。翻译是对文本的再解释过程。再好的翻译作品也可能丢失重要信息,添加冗余信息、误导信息甚至错误信息。目前关于信托制度的不少争议都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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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是舶来品,要研究信托法但外语稍弱的话,就必须依赖各种翻译作品。翻译是对文本的再解释过程。再好的翻译作品也可能丢失重要信息,添加冗余信息、误导信息甚至错误信息。目前关于信托制度的不少争议都源于此。

1.

英语文献会用“ownership”翻译德语中的“Eigentum”,我们可以把二者都翻译成汉语“所有权”。

但是,英语中的“ownership”、德语中的“Eigentum”和汉语中使用的“所有权”,作为法律术语其内涵有着很大的不同。

“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表述给我们带来的不当影响,就和这种不同语言转换所产生的错位有关。

就此之前本博探讨很多,这里不赘。

2.

英文中的“entity”,其作为法律术语的含义,英文的解释:

“In law, a legal entity is an entity that is capable of bearing leg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uch as a natural person or an artificial person (e.g. business entity or a corporate entity).

如此,“entity”可以被翻译为实体、法人。

在牛津大学访学期间,还专门请教牛津大学Bill教授,他认为在英语世界里,“entity”和“legal personality”基本上可以互换。

虽然如此,今天我依然坚持认为,不能因为信托(trust)被称为“实体”(entity),就认为它具备主体资格。至少,信托不能成为我国民法上的法人。

在重申一下,税收制度可以不考虑民法上的主体与非主体的争议,直接按照经济实质对信托结构中的相关主体进行合理的税收安排,国外大多如此。并不需要将信托论证为一种主体。

3.

比较法学者在探讨信托财产或者类似概念的时候,会使用“partimony”这一术语。我愿意将其翻译为“财团”。当然,这样翻译也会带来误解。有人看到财团,就会想到财团法人、法人。其实也是有非法人财团的。

个人认为,信托(财产)属于一种非法人财团。

我虽然不认为信托属于法人,属于民事主体,但是赞同某些信托具有一定的组织体的属性。[The Essential Role of Organizational Law, 110 Yale L.J.387 (2000).] 例如,我认同慈善信托属于一种慈善组织(参见,赵廉慧《中国慈善信托法基本原理》,中国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版)。

朱庆育教授认为,在比较法上,亦存在非法人财团概念,如破产财团、遗产财团等。此等财产集合为特定目的而存在,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但无法人资格。我国《信托法》上的信托财产有类似特点。到此的分析我是赞同的。

不过,他继续分析认为,

根据信托法第2条、第15条和第16条,信托财产是为受益人利益或其他特定目的而存在的财产,一方面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另一方面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我国《信托法》中的信托财产似未显示人格化倾向,其所谓独立性,无非是与作为权利客体的其他财产相区分而己,并不具有非法人财团的地位。(朱庆育,《民法总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他所称的信托“未显示人格化倾向”如果可以理解为组织化倾向的话,信托财产比合伙企业财产的独立性更胜一筹,不少信托的组织化程度也很高(如慈善信托、家族信托和部分复杂的商事信托),似乎不能认为信托财产仅仅具有客体地位。

4.

同样是“partimony”,在苏格兰、加拿大魁北克和传统民法国家的信托法中有着不同的内涵。但是,并没有法律直接规定信托为法人或者独立的民事主体。即,承认信托财产是独立的非法人财团和承认信托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或者法人是两码事。

苏格兰信托法

苏格兰信托法严重依赖“财团”的概念。在苏格兰信托法上,受托人拥有两个财团,一个是他从出生起就拥有的,另一个是他为受益人利益持有的财团(Gretton (2000)),此即“双财团理论”。

在英国学者Penner教授看来,苏格兰的“财团观”违反了民法中每个人拥有且只能拥有一个财团的原则,允许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单独的财团形式持有(对于大陆民法中是否存在一个人只能拥有一个财团的原则,个人以为仍然需要探讨)。正如 Smith (2013b) 所指出的,苏格兰法受托人的地位与普通法遗嘱执行人非常相似,遗嘱执行人将死者的财团作为其第二经济人格持有,这种经济人格不会与他自己的财团合并。

魁北克信托法

而在魁北克,信托财产不仅不是受托人的财产,而是不属于任何人的“特殊目的财团”或无主财产。所以,该财团处在一种比较接近于法人的地位上。但微妙的是,说该财产“类似于无主财产”和说“该财产属于法人”还是存在区别:说信托财产类似于法人相当于说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本身。而在魁北克民法中,受托人仍然是信托资产的“名义所有者”,即,他拥有所有权,允许他转让、出售、许可、驱逐非法侵入者等(根据对《魁北克民法典》第912、953和1278 条第1 款的标准解释)。

具体分析一下:

魁北克民法典第1261只是强调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强调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均非信托财产的真实权利人。( The trust patrimony, consisting of the property transferred in trust, constitutes a patrimony by appropriation, autonomous and distinct from that of the settlor, trustee or beneficiary and in which none of them has any real right.)

另外,

魁北克民法典第1278条: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拥有控制权和完全管理权,其所有财产的财产权在其名义之下;受托人享有与信托财产相关的一切权利,并可采取任何适当措施确保其得到妥善分配。(The holder of a right of ownership or other real right has the right to take part in judicial proceedings to have his right acknowledged.)受托人作为受托人财产的管理人,全面管理他人财产,且受托人仍然是信托财产的名义财产权人。

信托法在魁北克民法典中属于其第四编“财产编”中的第六分编“拨款而成的财团”,在财团分编中和foundation(基金会)并列,属于一种非法人财团。值得注意的是,信托这一部分并没有被纳入其第一编“人法”中。

南非信托法

在南非法律中,信托是一种独特的法律安排,因为它不具有法人资格。这实质上意味着受托人仅获得信托资产的所有权:因此,信托资产不构成受托人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也不自动享有信托资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In South African law, a trust is a sui generis legal arrangement in that it does not have a legal personality. This, essentially, means that the trustee obtains only bare ownership of the trust asset(s): thus, the trust assets do not form part of the trustee’s personal estate, and the trustee does not have an automatic right to the use and benefit of the rights to the trust assets.https://oo.cdn.ngo/media/documents/oo-briefing-introduction-to-trusts-in-south-africa-2022-11_.pdf)

5.

最后还是引用一下朱庆育教授表述:

由是观之,无论是否认可非法人团体的主体地位,均面临着难以化解的矛盾。更具戏剧性的是,双方立场虽然看似针锋相对不可两立,各自实际主张却无实质差别:二者皆不否认非法人团体的相对独立性,亦皆承认此等独立性无论在范围上还是程度上均与自然人、法人不可同日而语。在此意义上,有关非法人团体的主体地位之争,无非是一场概念游戏而已。事实上,只要提问方式被设定为“非法人团体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或“非法人团体是否具有权利能力”,而答案又在“是”或“否”中二选其一,概念游戏程序即已启动。因而,首先需要检讨的是提问方式所代表的思维进路。上述提问方式系以权利能力“全有或全无”模式为前提,问题的症结亦在于此。(朱庆育,《民法总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信托本身就是一种兼具财产(客体)、法律关系(契约关系、信托关系)、组织体(非法人组织)属性的复杂的事物,非要区分主体与非主体,法人与非法人、财产权利人和非财产权人、无财产权人的财产和独立财产,非要进行一锤定音的定性,最后就变成了朱教授所称的”一场概念游戏而已“。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围绕着信托性质的争议没有意义。正如我之前曾经说过的,如果你有足够的耐心,哪怕最愚蠢的争议和观点,也会加深我们对争议问题的认知。

不过,研究者需要不时从争议中跳出来看一看。自己是不是过分执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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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刚才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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