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大V敲诈勒索的罪与罚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9-08 09:38 2

摘要:网络大V宋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某某学术车”上发布5家医药企业的不实或负面信息,在主动联系被害单位称可以删帖或者被害单位主动联系要求删帖时,要求企业签订“公关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否则拒不删帖,迫使被害企业以“公关费用”等名义支付钱款。2

网络大V宋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某某学术车”上发布5家医药企业的不实或负面信息,在主动联系被害单位称可以删帖或者被害单位主动联系要求删帖时,要求企业签订“公关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否则拒不删帖,迫使被害企业以“公关费用”等名义支付钱款。2022年6月24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以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海州区法院提起公诉。宋某最终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责令退还被害企业损失共计人民币150万余元。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典型案例、2024 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件,并于今年两会期间先后被央视《今日说法》《法治在线》栏目专题播出,社会反响热烈。以该案为例,在此分析一下网络大V“有偿删帖”型新闻敲诈的罪与罚。

当前网络大V敲诈犯罪的态势

近年来,网络新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重塑了信息传播格局,网络大V凭借其海量粉丝与流量聚合能力,成为舆论场的重要参与者。然而,部分网络大V滥用甚至异化媒体影响力,以制造虚假舆情、发布不实信息为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严重破坏网络生态。此类犯罪通过捏造企业“黑料”、煽动舆论施压等方式胁迫被害人支付“删帖费”或“合作费”,直接导致企业声誉受损与经营风险激增。此外,网络大V 敲诈犯罪还严重侵蚀网络空间法治化根基,衍生出的虚假信息传播、恶意举报等次生犯罪,使得公众对网络信息的信任度下降。

案件办理难点

舆论监督与敲诈勒索的界限

实践中,网络大V敲诈勒索犯罪往往披着“舆论监督”的合法外衣,具有犯罪手段隐蔽、法律边界模糊等特点,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准确区分“合法监督”与“非法勒索”,普遍面临定性难和取证难的问题。

在宋某敲诈勒索案中,宋某在2021年1月至10月间,利用医药企业害怕媒体负面报道的心理,在其运营的“某某学术车”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江苏、山东、河北等省5家规模较大医药企业的负面信息,迫使被害企业以“公关”费用等名义支付钱款153万元。案发后宋某不认罪,其辩称是正常商务合作交易,没有胁迫行为。

关于定性难,该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宋某的行为是正常舆论监督还是涉嫌犯罪,二是宋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强迫交易罪。鉴于该案地域波及面广、行业影响大,检察机关及时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重点引导公安机关从合同签署的提议方、删除相关负面文章的时间节点等方面还原双方协商的真实过程,以核实宋某是否实施了胁迫行为;同时,核实被害企业是否有网络宣传的正常需求、宋某是否实际提供宣传服务等确定“合同”的实质属性。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宋某作为多年自媒体行业从业人员且身为医药行业员工,表面以“求真相”为名宣称“药代圈报料最快、最真、最猛”舆论监督,实则以发布负面消息为要挟,迫使被害企业支付合作费用,明显超出了正常舆论监督的界限,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利用企业担忧负面信息影响发展的心理,通过诸如“明天头条见”“下午四点群发(网帖)”等明示、暗示方法对企业进行威胁。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而非强迫交易,认定强迫交易罪的前提是存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被害方没有明显财产损失。该案中所谓的删帖合作行为并非正常的交易行为,且宋某后续并未实质提供对价服务。

关于取证难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电子数据具有脆弱性,原始发帖内容、威胁沟通记录等内容一旦被删除,及时调取和固定难。二是被害企业配合不够积极,主要表现在:有一定的破财免灾心理,导致报案不及时或者不报案;担心引起舆情发酵,对司法机关的取证工作配合意愿不强,有的甚至不愿作证,给指控工作带来影响。

实践中,针对网络大V 敲诈勒索行为,检察机关首先锁定“非法占有目的”,重点审查文章内容是否客观,是否尽到审核义务;其次判断有无采用威胁手段,以区别于正当舆论监督;最终核算实际损害后果,包括财产损失与商誉损害双重维度。

案件社会效果

司法保护与公众维权意识的

“双向升级”

2023 年12月,一审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退赔被害企业损失。2024年4月,二审法院驳回宋某上诉,维持原判。

但是,检察机关的履职步伐并未止步于此。检察机关主动延伸职能,针对“有偿删帖”“举报要挟”等犯罪行为,提出强化网络空间治理、规范自媒体运营行为、优化涉企营商环境等意见建议;持续深入推进“打假治敲”专项行动,会同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单位,对自媒体运营情况联合开展风险排查,专项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网络空间;在企业设立“法企同行”工作室,通过发放检察长联络卡,开展法律咨询、法治讲座等活动,帮助企业提高法律维权意识。

今年两会期间,央视《今日说法》《法治在线》栏目先后对宋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专题采访,通过对原始案情、办案过程、检察履职等情况的深度报道,让社会广大公众直观理解网络媒体“恶意敲诈”与“合法监督”的差异,知道了“不能因害怕舆论而被迫支付‘沉默费’”,增强了法律保护意识和维权依据。节目播出后,“网络不是勒索工具”登上热搜。一网友留言“原来‘舆论勒索’和举报黑幕的区别,就差了一个‘事实’”,这一观点引发广泛共鸣。某民营企业负责人看到节目后感慨:“以前总以为‘花钱消灾’是无奈选择,现在明白法治才是最好的铠甲。”

多维共治

构建网络敲诈犯罪的立体化预防体系

1.加强法律监督效能。检察机关需发挥“全链条监督”职能,从司法前端到末端精准打击犯罪。一是及时提前介入侦查,发挥批捕、起诉和出庭公诉职能,实现全流程高质效办案。二是技术赋能办案,发挥好大数据、智能化功能,确保电子证据得到及时、全面提取和保存。三是延伸监督职能,针对平台漏洞、企业风险短板,向网络平台、行业协会制发检察建议,推动阻断犯罪滋生土壤。

2.压实网络平台监管责任。网络平台应建立“技术预警+人工审核”机制,利用语义分析和行为画像技术,识别异常删帖、资金流水异常等风险。畅通网络举报通道,确保敲诈线索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3.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加快出台网络生态治理细则,明确“假维权真敲诈”的认定标准。推动反网络黑灰产业链立法,将大V敲诈纳入“网络软暴力”范畴,设定从业禁止期以强化震慑。

4.提升公众法治素养。通过短视频、普法直播等形式普及“付费删帖”风险,引导公众依法维权。企业应建立维权应对机制,遇到敲诈及时留存聊天记录、资金流水等证据。针对高危群体和行业开展定向预防敲诈培训,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形成“全民监督”氛围。

当公众意识到“负面信息勒索”与“合法监督”的界限,当企业敢于用法律武器捍卫权益,当技术手段让犯罪行为无所遁形,网络空间才能真正成为信息自由流动、社会监督有效的公共领域。应持续完善法律、技术、社会协同的治理体系,让披着“舆论监督”外衣的犯罪无所遁形,让“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成为共识,最终让每个网民在数字时代享有安全与尊严。

来源: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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