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电话网络诈骗现象可谓“屡见不鲜”,例如,诈骗分子能够精准掌握被害人的相关信息,致使被害人遭遇诈骗。有人据此设问:“被网络诈骗心态崩溃,办法追回吗?”此种情形下被害人有一定责任,但从法律层面分析,被骗损失可以挽回。
在我国,电话网络诈骗现象可谓“屡见不鲜”,例如,诈骗分子能够精准掌握被害人的相关信息,致使被害人遭遇诈骗。有人据此设问:“被网络诈骗心态崩溃,办法追回吗?”此种情形下被害人有一定责任,但从法律层面分析,被骗损失可以挽回。
今日法律问答:电信网络诈骗责任
电话网络诈骗现象之所以“层出不穷”,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然而,其可能与法律适用以及文化传播存在重要关联。在法律适用领域,众多司法实践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可撤销民事欺诈认定为诈骗,然而一般意义上的诈骗表现为隐瞒身份。将未隐瞒身份的欺诈认定为诈骗,致使普通民众在交易过程中失去了识别与警惕的能力。
例如,未隐瞒身份的欺诈行为受刑事手段规制,故而许多人在交易过程中未注重对交易对象身份的核实。然而,一旦遭遇隐藏身份的诈骗分子,往往会“血本无归”。比如,遭遇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后,主要的挽损对象是国内的“跑分”人员,但挽损率较低。
未隐瞒身份的欺诈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实际上已给出了答案。例如,本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证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或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通过体系解释,多数人能够得出结论,即欺诈行为与诈骗行为的构成要件存在差异。
在文化传播范畴,“唯美”且脱离生活实际的观念不断向公众传递,譬如,电视剧里“清一色”的俊男靓女。在这种文化背景的影响下,普通人往往倾向于上传不真实的异性照片或头像。境外诈骗分子正是利用了普通人的爱美心理,例如:不少受害人在即时通讯聊天中不舍得删除容貌较好的陌生人。
实际上,具有真正价值的电视剧并非此类剧本所呈现的作品。例如,电视剧《归队》因具备一定的历史借鉴价值,即便未启用外形出众的男女演员,依然获得了较高的收视率。基于此,多数人能够得出结论,文化传播的发展方向或许至关重要。例如,近期颁布的法律未对宣扬迷信作出禁止性规定,在此情形下,以“神仙”为主题的电视剧在市场中占据相当比例。
电信网络诈骗的外部因素与预防
就电信网络诈骗这一现象而言,上述因素固然属于外部因素,然而被害人遭受诈骗,主要还是内在因素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然而,内外部因素亦不可忽视。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作出了以下全面规范。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多数人能够得出如下结论:自然人个人信息遭泄露后进行维权相对简便。例如,若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信息管理不善,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大多数人亦可得出如下结论:当受害人遭遇诈骗时,可能存在某一主体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例如,若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网络服务实名制职责,则应依据上述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有人可能会进一步追问,当被害人遭遇网络诈骗后,上述主体为何无需承担责任?一方面,正是上述主体掌控了自媒体的宣传,或者说掌控了“流量”传播。例如,多数受害人或许并不了解上述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官方可能认为,通过对国内跑分人员实施严厉惩治,有可能实现全面反诈。官方采取行动并加大推进力度,自媒体也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报道,这使得大多数人的关注点从法律责任方面发生了转移。
上述做法事实上早已被我国古代之人洞悉。例如,从众心理的形成源于不断重复做同一件事,在此情况下,即便原本是谎言,也可能被视为真理。针对电信网络诈骗问题,有人或许追问,依据法律规定,被害人与上述经营主体应如何承担责任?
回答上述问题,离不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然而,可从一般意义上认定,上述主体在主观方面不可能与诈骗人员存在“通谋”。基于此情况,排除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问题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责任承担是否能够适用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的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之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若能够明确具体侵权人,则由该侵权人承担责任;若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则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本条规定,待电信网络诈骗者被查明之后,其他主体无需承担责任。
上述规定于民法理论范畴被界定为共同危险行为。在此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人在实际情况中并不存在过错。例如高空坠物事件,大多数人基于此能够得出结论,电信网络诈骗责任的承担不应适用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的规定。
在排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以及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的情形之后,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责任,可适用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基于此,大多数人能够得出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具备广泛的适用“空间”。
例如,若诈骗分子未采用实名制方式使用电话,或注册即时通讯工具;电信经营者未对境外电话进行标注、出售改号工具,以及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情况发生,相关主体均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上述主体承担责任的法治意义在于,促使其履行社会责任。
就“被网络诈骗心态崩溃,有办法追回”这一话题而言,多数被害人仍需承担主要责任。例如,在未识别对方身份的情况下,显然不应进行交易。多数可据此得出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诈骗行为也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此乃“治本”之策。
鉴于观察视角存在差异,上述结论或与主流观点存在分歧,甚至可能形成对立。上述分析若有不妥之处,恳请各方予以谅解,或公开批评与指正。
下期预告:因病提前退休
下期预告,后续内容或将围绕“自2025年起,还可以申请因病提前退休吗”这一问题所涉及的法律理解,或者解释展开探讨。在此,感谢大家持续关注《今日法律问答》。
来源:法能量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