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后的次年,同盟国在东京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及其在二战中惨绝人寰的暴行进行审判,最终以郑重的司法判决将战犯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近日,本栏目特邀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
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后的次年,同盟国在东京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及其在二战中惨绝人寰的暴行进行审判,最终以郑重的司法判决将战犯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近日,本栏目特邀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秀梅撰写评论文章,解读东京审判对国际刑法原则发展的重大意义,敬请关注。
东京审判对国际刑法原则发展的重大意义
同盟国根据1945年12月26日莫斯科会议协商通过的《莫斯科公报》精神设立了远东委员会(FEC)。1946年4月3日,远东委员会发布“逮捕、审判和处罚远东战争罪犯”的决议,该决议第6条(a)款授权盟军最高统帅道格拉斯·麦克阿瑟将军建立一个调查有关战争罪行的工作机构,该机构应依照盟军最高统帅的指令从事战争罪行的调查、收集分析证据、安排逮捕嫌疑犯。1946年5月3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因法庭设在日本东京,故又称东京国际军事法庭,此次审判也因此被称为东京审判)正式开始工作,但其管辖的范围具有时间限制,只能管辖1928年至1945年8月日本投降以前所犯的罪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建立目的是针对日本战犯在二战中惨绝人寰的暴行,以现代文明理念,以司法手段,以看得见的正义审判战争罪犯。东京审判是人类对反和平和战争残酷性的反省。
首先,从法律上明确了法庭管辖的犯罪。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的规定,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管辖的罪行如下:(甲)反和平罪;(乙)普通战争罪;(丙)反人道罪。“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虽然是以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同样的方式成立,管辖的主要罪行也基本一致,但个别罪的罪状表述上略有不同,如在《远东军事法庭宪章》中的破坏和平罪定义是“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一种经宣战或不经宣战之侵略战争……”可以说东京审判是继纽伦堡审判后的另一个国际特别法庭的审判,尽管审判对象不同,但罪名是一致的,这三个罪名的确立也为日后国际刑事司法实践确定核心罪行奠定了基础。
其次,东京审判是继纽伦堡审判之后人类历史上再次通过司法程序严惩战犯。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同盟国就开始商议严惩战犯。1943年10月,同盟国在伦敦成立了联合国家“调查战争罪行委员会”。中国、美国和英国三国政府首脑于1943年11月22日至26日在开罗举行会议,发表《开罗宣言》宣告,“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上述行动为战后设立国际法庭、惩处战犯做了积极的铺垫。随后依据《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和《莫斯科外长会议决议》,根据同盟国授权,1946年1月19日,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颁布了“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通告”,颁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46年4月26日修正),决定对“所有战争罪犯——包括对于被俘虏之联合国人民实施残暴行为之罪犯——均应处以严峻的法律制裁”。根据《宪章》的规定,凡是参加过侵略战争的人员,无论是在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这种战争的任何阶段参加的,都要负个人责任,都应被当做战犯受审,从而拉开了东京审判日本战犯的帷幕。
再次,东京审判并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主要从以下两点进行分析:
一是,关于东京审判管辖罪名的确立可以追溯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要求严惩发动侵略战争罪魁祸首的强烈呼声,但由于1918年11月德皇威廉二世逃入荷兰,参战各国要求荷兰政府将前德皇引渡以便审讯。后因参战国未坚持,审判战犯德皇威廉二世就没有实现。1928年9月,国际刑法协会向国际联盟提出了国际刑事法庭的规约草案,这个草案规定国际法庭应审理各国非正义战争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的控诉,个人犯侵略及其他威胁国际和平的罪行,都可视为国际犯罪的案件。《凡尔赛和约》第7部分涉及追究战争犯罪的责任的规定,其第227条规定将德皇威廉二世侵害国际道德及条约之尊严作为其战争罪行。1920年1月,由国际联合会成立特别法庭审判德国主要战犯及其他战犯,因遭到德国政府的反对,而参战各国又不坚持,最后德国战犯竟改成由在莱比锡德国帝国法庭负责审判,这样的审判只能流于形式,走过场,没有成为国际法庭审判战争罪犯的成功先例。但为了响应协约国进行诉讼的请求,德国根据事先已经通过的一部执行《凡尔赛和约》第228条和第229条规定的国内法,授予德国起诉指控罪犯的管辖权。法国军事法庭也审判了德国战犯。因此反和平罪(crime against peace)不是二战后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新创设的罪行。
二是,东京审判的罪行服从了更高的人道主义原则,也就是没有溯及既往的限制。表面上看,不仅东京审判,纽伦堡审判也同样面临法律的溯及既往问题。但事实上,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和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重申了国际社会维持和平的宗旨,还通过先后制定的两个《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899年、1907年)推行这种精神。然而,这些文件在反对采用战争的禁止性规定方面空洞乏力,也没有具体涉及禁止侵略行为的相关规定。因此,截止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一段期间内,有关侵略罪的国际法律文件相当贫乏。
但有关侵略罪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有争议的,在1899年和1907年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海牙公约》和1928年的《凯洛格—白里安公约》中都规定了禁止“侵略战争”。但是,这些宣告的侵略没有一个被认为是国际犯罪。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协约国试图根据《凡尔赛和约》审判德国皇帝威廉二世发动战争的罪行和危害人类和平的罪行,尽管审判没有成功,但作为《凡尔赛和约》组成部分的《国际联盟盟约》首次将“侵略”的含义引入国际性法律文件。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间隔期间还产生了两个与侵略罪相关的法律文件,即1925年10月16日的《相互保证条约》(《洛迦诺公约》)与1928年8月27日的《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普遍公约》即《凯洛格—白里安公约》,或称《巴黎非战公约》。虽然这些法律文件对侵略行为的规定仅停留在形式上,但依照国际法精神,侵略罪应视为一种独立的国际性犯罪。
此外,法不溯及既往必须服从更高的人道主义原则,所以立法的发展趋势是更重视刑法不溯及既往的例外。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是第2款规定:“任何人之行为或不行为,于发生当时依各国公认之一般法律原则为有罪者,其审判与刑罚不受本条规定之影响。”这些规定对人权保护有了更高更广泛的意义,即法不溯及既往是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被告人的人权保护;而在发生反人类罪、反和平罪等例外情况下,法律是可以溯及既往的。这是更高层次的人权保护。
最后,东京审判推动了国际刑法的发展。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不仅创设了个人责任原则、官方身份不免责等一系列新的国际法原则,还是首次将这些国际法原则成功付诸实践的一次司法壮举。
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历史上,重申了国际社会严惩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罪行的共识,开创了对犯有战争罪及其他国际罪行的政治家和军事指挥官在内的人,追究其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这些原则为其后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塞拉里昂特别刑事法庭等联合国或联合国同有关国家签署协议建立的国际特别法庭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并得到进一步的实践,如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对米洛舍维奇的审判,虽然耗时很长、耗费的经费很多,而且未能等到宣判,米洛舍维奇便因病去世,但审判的过程就是正义得到伸张的过程。
阿卡耶苏案件是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判决的一个在人道主义法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案件,在联合国通过《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50年后,阿卡耶苏成为历史上第一个在国际刑事法庭因灭绝种族罪受到指控和审判的人,而且也是第一个在审判中被认定实施了灭绝种族罪的人,也使国际法管辖最核心的罪行增加了灭绝种族罪,充分体现了国际人道法的重大发展。
国际刑事司法实践的每个阶段都在努力提升统一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强化国际法治原则,强调在国际刑事诉讼中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也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同时向全世界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息:任何实施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都是最严重的犯罪,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其中都受到了东京审判经验的影响。
东京审判是对践踏人类良知犯罪的一场严肃的审判,是严惩战争罪犯、实现正义的审判。东京审判依法揭露了日本法西斯在战争中的暴行,是让后人铭记历史的审判,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特别是从法律上讲,东京审判对管辖罪行的界定、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确立,继承和发展了国际法,为其后的国际特设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的运作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推动国际法上关于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管辖罪名的增加与完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共犯理论、量刑考量和被害人赔偿等刑事司法理论的发展,具有史无前例的意义。其中的宝贵经验为全球和平与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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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秀梅(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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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陶羽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