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贷款中介诱发银行“微腐败”,如何应对?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9-09 11:25 1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金融领域的腐败案件屡有发生,对国家财产安全与金融生态稳定构成了严重挑战。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指出,要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深化整治金融等重点领域的腐败。从银行业来看,“微腐败”由来已久,难以根除,最为典型的是一些不法贷款中介通过勾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金融领域的腐败案件屡有发生,对国家财产安全与金融生态稳定构成了严重挑战。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指出,要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深化整治金融等重点领域的腐败。从银行业来看,“微腐败”由来已久,难以根除,最为典型的是一些不法贷款中介通过勾结和行贿银行内部员工,瓦解银行风险防线,形成金融业务风险,对整个金融系统的清廉建设造成严重冲击。

本文将银行发现的典型不法贷款中介业务作为研究样本,对不法贷款中介渗透银行滋生“微腐败”的现象进行剖析,并提出针对性防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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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贷款中介典型行为特征

从相关不法贷款中介诱发银行“微腐败”的案例来看,不法贷款中介的作业模式通常包括身份包装、全网展业、千层套路、非法牟利等,具体套路涉及信息隐瞒与误导、隐藏费用与高额收费、资料包装、AB贷、职业背贷以及诱骗客户贷款等。

不法贷款中介收费按照贷款金额来计算,一般为1%-5%,高一些的达到10%-30%,个别甚至高达30%以上,不同地区的不法中介收费金额也存在差别。此外,一些不法贷款中介还存在欺诈行为,违规获取个人信息,甚至以员工身份进入银行等金融机构违规展业,手段多样且复杂。

不法贷款中介的主要套路

一是AB贷。针对那些急需用钱但自身条件不足的客户,不法贷款中介会诱导客户找朋友来协助,要求客户的朋友提供房产、工作、公积金等信息,伪造良好的资质,从而骗取贷款。而这位朋友以为只是“帮个忙”,殊不知自己要承担巨额债务。

二是低息诱惑。不法贷款中介用低息来吸引客户上钩,等客户交完定金、签完合同、放完贷款后,再以各种理由告诉客户,之前的低息产品无法办理,只能选择高息产品,最后以各种名目变相收取高额费用。

三是中途加费用。原本不法贷款中介和客户谈好手续费,但办理过程中不法贷款中介却以各种名目增加费用,比如“打点费”“提前放款费”等,增加了客户贷款成本。不法贷款中介还可能会以客户资质不合格为由,声称需要找担保公司或由他们自己担保,从而收取额外的担保费。

四是虚假承诺。有些不法贷款中介为了促成交易,会对客户作出各种虚假承诺,比如“利息可以做到两厘多”“不用看征信”等。然而这些承诺没有任何保障,一旦客户签署了合同,他们就会原形毕露,甚至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承诺。

五是包装底层客户。有些不法贷款中介从贵州、云南等欠发达地区招募一批金融知识相对匮乏的底层客户,为他们在上海缴纳公积金。待公积金缴纳月数满足要求后申请贷款。贷款成功后,不法贷款中介向客户收取高额手续费,甚至全额拿走,但会余留一部分贷款资金留作利息,延缓不良暴露时间,一方面可以留下足够的潜逃时间,另一方面亦可继续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

六是诱骗特殊群体。有些不法贷款中介专门关注和收集社会特殊人群资料,如低保、残疾、游手好闲、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低学历等人群,以改善生活方式或解决其当前困难为由,诱骗其到银行申请贷款,并将贷款资金转移至从偏远地区购买来的他人借记卡账户,使公安机关无法追查。

不法贷款中介的典型行为特征

一是喜欢线上沟通。不法贷款中介往往喜欢通过电话、微信等线上方式与客户联系,避免面对面交流,这样他们更容易隐藏身份和真实目的。所以,如果银行客户经理发现某个客户总是要求通过线上方式进行沟通,而且从未应邀实地见面的,就需要引起关注。

二是频繁催促办贷。不法贷款中介为了赚取更多的中介费,会频繁地联系并催促客户办理贷款,甚至不惜使用各种手段让客户感到压力。如果银行客户经理遇到这种总是急于求成、不断催促的客户,就需要仔细审查其背景和需求了。

三是征信查询记录异常。不法贷款中介还会利用一些不正规的手段来获取客户的征信信息,或者代替客户准备授信材料。因此,如果银行客户经理发现某个客户的征信查询记录异常频繁,或者客户提供的授信材料存在疑点,就需要进一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是对贷款利率不敏感。不法贷款中介往往对贷款的利率和条件不太关注,他们更关心的是如何快速促成交易并赚取中介费。因此,如果银行客户经理发现某个客户对贷款的利率和条件没有太多要求,只是急于用钱,那就要仔细评估这个客户的真实需求和还款能力了。

不法贷款中介涉嫌的违法行为

一是准备虚假资料行为。中介机构为能够获取相应的收益而准备了虚假的资料,此时,中介机构可能已经涉嫌犯罪了。比如,如果中介机构伪造、变造了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则可能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二是开展“套路贷”行为。很多中介机构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通过公开宣传向不特定的公众吸收资金,同时开展放贷业务的,则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其他犯罪。

三是向银行人员贿赂行为。在日常的往来中,如果中介机构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的,则可能构成行贿罪。相应地,银行人员如果收受不法贷款中介的贿赂,也存在违法行为。

四是转贷、骗贷行为。如果中介机构非法取得银行贷款,然后通过转贷方式获取高利收益的,则构成高利转贷罪。如果明知贷款人骗取或者诈骗而继续提供相应协助的,则可能成为骗取贷款罪或者贷款诈骗罪犯罪分子的共犯。

五是虚假广告行为。如果存在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即不法贷款中介在对相关服务进行宣传推介的过程中对产品内容、背景等进行虚假、夸大等行为,则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六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不法贷款中介将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数据信息(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推销其他金融产品、借款人逾期时个人信息被提供用于暴力催收等情况,则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02

防治对策:

三责协同、联防共治

不法贷款中介的不法行为具有多样性、隐蔽性、欺诈性、逐利性等显著特征,不法行为背后的成因复杂,防治不是一时一地的事,需要多方联动、惩防并举,按照“三责协同、联防共治”的思路,由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业机构、纪检监察体系三维联动,推进不法贷款中介诱发银行“微腐败”的防治工作。

第一个责任——金融监管部门强化

行业监管责任,实施有效的监管策略

和措施,强化对不法贷款中介活动的

监督管理,努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举措一:强化行业政策约束管理。

当前,贷款中介行业缺乏必要的监管,导致市场乱象频发。监管部门应持续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对非法贷款中介的打击力度,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协调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形成执法合力,切实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强震慑效果,遏制行业内各种乱象。同时,推动与网信办、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建立合作机制,梳理不法贷款中介黑名单,共同治理金融市场秩序。

举措二:建立常态化专项治理机制。

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针对不法贷款中介的专项整治与排查工作,聚焦重点机构开展实地检查与督导,引导金融机构有效防范不法贷款中介。要切实引导银行增强自主获客意识与风险防控意识,从源头上杜绝与不法贷款中介机构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以防出现不法贷款中介扰乱金融市场、诱发金融风险等的问题。

举措三:加强消费者金融权益保护。

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维度出发,加强对公众的金融知识教育,提高小微企业主对不法中介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通过建立常态化、多样化的金融知识宣传机制、典型案例曝光等方式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客户充分了解贷款关键信息、重视个人信息保护,以防被不法贷款中介利用,陷入不法中介欺诈陷阱。

第二个责任——银行业机构落实防范

主体责任,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有效提升审贷能力,防范不法

贷款中介渗透信贷业务

举措一:健全完善贷款审批机制。

加强大数据建模风控的建设,引入征信、税务、工商等外部数据平台,与内部自有数据相整合,以大数据为基础,构建一套贷前贷中贷后实时监控的系统,持续优化风险管控。建立智能信贷系统,基于机器学习算法,能够自动对贷款申请进行智能分类与风险评估,快速识别并拦截疑似中介包装或欺诈的申请。此外,要特别做好贷前、贷后线下实地走访和客户经理交叉调查。

举措二:建立黑名单和灰名单。

建立不法贷款中介机构或人员黑名单制度,由银行业协会牵头建立黑名单制度,由各家银行甄别并记录存在违规操作和欺诈行为的中介公司及中介人员,录入黑名单,在银行业内实施名单共享。此外,部分银行员工因违规与不法贷款中介合作被开除或辞退后,仍然到其他银行工作或者中介单位工作,要建立该类人员灰名单,便于各机构有效识别。

举措三:实施专人片区负责制营销。

银行网点大多设立在住宅区、商贸中心、农贸市场、建材市场或城乡接合部区域等个体工商户密集的地方,以网点为中心,对在一定服务半径内的社区进行网格化规划,再将网格划分为若干个子社区,提供定点、定人、定时服务。对客户经理实行电子行为轨迹管理,充分发挥客户经理的社区优势,采用针对性营销、批量化作业等方式,完成社区建档,全方位多维度获取客户硬数据和软信息。片区负责制以及深度下沉的方式能让客户经理对业务区域有足够的了解,在该背景下,如果信贷客户的包装与客户经理了解到的实际情况相背离,则很容易被识别。

举措四:提升识别不法贷款中介能力。

定期开展防范不法贷款中介的专题培训,引导银行客户经理要关注客户的沟通方式和频率,警惕那些只通过线上沟通、频繁催促办理贷款的客户。仔细审查客户的征信查询记录和授信材料,确保这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主动上门推荐贷款业务的客户保持警惕,并核实他们的身份和背景。同时,加强系统建设,特别是对客户征信自查频繁、在银行贷款过多或小额贷款未结清等信息进行自动识别,提高识别不法贷款中介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

第三个责任——纪检监督体系深化

案件查办责任,坚持严的基调,

实施风腐同查同治,有效震慑“微腐败”

举措一:创新“微腐败”纪检监察机制。

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加强纪检部门与公安、司法、征信机构等部门的深度合作,建立数据共享平台与协同工作机制,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互通有无,为共同打击不法贷款中介的渗透行为提供有力支持。

建立“纪检+合规协同机制”,纪检监察部门与银行人力资源、审计、合规、风险管理等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查办不法贷款中介诱发银行“微腐败”案件。建立末端纪检观察员制度,延伸监督的触角,及时发现基层“微腐败”现象,对于有苗头性、倾向性的人员,及时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谈话提醒,遏制“微腐败”进一步发生。

举措二:推进“微腐败”大数据监督。

构建“微腐败”预警系统,将纪检监督嵌入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依托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对贷款申请数据进行深度挖掘与分析,精准识别出异常申请模式,如集中时间段内的多笔相似贷款申请、贷款申请地址与中介注册地址高度重合、新注册公司异常贷款需求、触发黑名单或灰名单机制等。

一旦发现可疑情况,系统将立即触发预警机制分析研判,并实时监测贷款放款进程,对可疑的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放款业务进行实时拦截,确保贷款资金安全。系统可叠加区块链技术,利用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与透明度特性,所有贷款信息均被记录在区块链上,实现信息的可追溯与可验证性。

举措三:严厉查办典型“微腐败”案件。

基层“微腐败”问题大多数来源于群众,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处律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完善信访举报受理范围,畅通问题线索渠道。在案件审查调查时,同步落实风险处置、挽损追责、完善治理等工作,形成发现问题、查处问题、整改问题的闭环链条。在案件查办的同时,注重把“微腐败”手段弄明白、把腐败动机搞清楚、把管理漏洞找准确,为靶向纠治提供依据,达到标本兼治的功效。

作者:李秀峰「中共温州市纪委温州市监委

驻温州银行纪检监察组组长」

责任编辑:吕晶晶

排版:刘雅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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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博览财富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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