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有没有遇到过以下几种情况:自己拍摄上传的视频中出现了其他人;照相馆将自己的写真用于店铺宣传;用朋友的照片做成恶搞表情包流传了出去......
主持人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有没有遇到过以下几种情况:自己拍摄上传的视频中出现了其他人;照相馆将自己的写真用于店铺宣传;用朋友的照片做成恶搞表情包流传了出去......
这些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普法小姐姐
大家好,我是普法小姐姐。
什么是“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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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几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小方在旅游期间,拍摄了一组写真照片,并将该组照片发布于他的网络账号。网友小华看见后将小方的写真照片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获得大量转发和点赞。小华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小方的肖像权?
普法小姐姐
小华发布的内容中所使用的图片含有小方清晰的面部特征、体貌状态等外部身体形象,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能够清楚确认图片中的肖像为小方的形象,因此小方对该组图片展现的肖像享有肖像权。
民法典颁布后,“以营利为目的”不再是判定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肖像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小华擅自使用小方的肖像照片,虽未以营利为目的,但仍涉嫌侵害小方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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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小方发现某公司运营的“AI换脸”APP中有自己发布在网络平台的古风造型视频模板,用户可以通过上传照片,将视频模板中的人脸替换成上传的人脸,除面部五官发生实质性变化外,其余内容与原视频完全一致。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涉及侵犯肖像权?
普法小姐姐
该公司的行为涉及侵犯肖像权。法律明确将“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作为侵害肖像权的一种典型形态予以规制,而以“AI换脸”技术为代表的深度合成技术就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表现形式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9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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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小方的婚期将近,他与摄影工作室签订的婚纱拍摄合同,未涉及肖像权方面的约定事宜。之后,小方无意间发现自己的婚纱照被发表在工作室公众号中用于广告宣传。该摄影工作室将小方的婚纱照用于宣传的行为是否侵权?
普法小姐姐
该摄影工作室将小方的婚纱照用于宣传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未经被摄影人小方同意,摄影工作室擅自以发表的方式使用、公开被摄影人的肖像,侵犯了被摄影人的肖像权。人像摄影作品上既有著作权又有肖像权,摄影工作室宣传使用小方的婚纱照,应取得小方的许可,并就照片的使用范围、使用时间、使用方式等条款予以书面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9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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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小方的朋友在海岛旅游时意外死亡,某酒店公众号遂发表文章《意外死亡是怎么回事?》,文章中附小方朋友照片一张。此篇文章在朋友圈受到大量转发及评论。
死者是否享有肖像权?死者肖像权受到侵害该如何维权?
普法小姐姐
虽然人格权在自然人死亡后失去了存续的基础,但其肖像、名誉等承载和保护的利益却不因此消失。该酒店的经营范围未包括采访发布新闻报道的权利,其超出正常经营范围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为其公众号吸引流量、提高热度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商业使用倾向。该酒店擅自使用死者照片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死者的肖像受到侵害的,死者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酒店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主持人
案例五:
为了好玩,小方有时会将自己拍摄的朋友的照片做成恶搞的表情包,在与朋友聊天时使用。此种行为是否侵犯了朋友的肖像权?
普法小姐姐
制作人未经肖像人同意,使用肖像人形象制作成表情包,为了追求有趣好玩,在表情包中添加丑化、污损等元素在网络上传播,给肖像人带来诸多不良影响的,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如果仅仅是在朋友日常聊天时使用,传播范围有限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认定构成侵权。
主持人
通过这几个案例,相信大家对肖像权也有了更深的理解。
来源:草原古都生活宝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