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江苏南京,男子接到通知,公司让他去乌鲁木齐出差1个月。他算了一下,自己过去,大概的开销在2万元,他希望公司能够先预支差旅费,可公司让他先垫付,男子不愿意,就没有过去出差,而是一直在公司上班,没想到公司却以男子构成旷工为由,将他给开除了。男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
江苏南京,男子接到通知,公司让他去乌鲁木齐出差1个月。他算了一下,自己过去,大概的开销在2万元,他希望公司能够先预支差旅费,可公司让他先垫付,男子不愿意,就没有过去出差,而是一直在公司上班,没想到公司却以男子构成旷工为由,将他给开除了。男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63000余元赔偿金,并支付提成,法院判了。
小王在一家科技公司担任客户经理,2024年8月19日,他接到公司通知,公司安排他去乌鲁木齐出差一个月。
他算了一下,这一趟出差,吃住、出行等各项开销加起来,估计得要2万元左右。
对于去外面出差,小王没有异议,但是要自己拿出2万元垫付出差的费用,他还是有顾虑的。
左思右想后,小王决定先跟公司商量一下,看看公司能不能先垫付部分差旅费,他提交了书面申请,满怀期待的等待着公司的批准。
可公司的回复却让他颇为无奈,公司认为小王是2021年8月入职公司的,在公司已经工作3年了,也算公司的老人了,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很熟悉的。
一直以来公司的差旅制度都是员工先自己垫付出差费用,等出差回来之后,再拿着相关票据找公司报销,实报实销,公司并没有提前预支差旅费这样的制度规定。
公司觉得这是既定的规则,小王也应该遵守,并且当初公司招小王进来的时候,就已经做了约定,小王的工作地点可根据公司需要进行调整。
得到公司这样的回复后,小王多少有些失望,但是他也没有放弃,之后又多次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希望事情还能有转机,可公司迟迟没有批差旅费给他。
在多次被拒绝后,小王也没有按照公司的要求前往乌鲁木齐出差,而是像往常一样,在自己原来的工作地点正常打卡出勤。
他想着,自己虽然没有去出差,但每天都在正常上班,应该不算违反公司规定吧。
可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2024年9月6日,小王像往常一样来到公司上班,却被公司领导叫到了办公室。
领导一脸严肃地告诉他,因为他不服从公司的出差安排,已经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构成了旷工行为,按照公司规定,公司决定辞退他,让他收拾东西走人,而且,公司还拒绝支付小王8月份的提成佣金1543元。
小王有些想不明白,自己在正常上班,怎么就成了旷工,并且自己也不是不愿意去出差,而是对于垫付差旅费有异议,他觉得公司的行为实在是太不合理了,这分明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申请仲裁无果后,小王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3000余元,以及被拖欠的提成佣金。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合法的事由和正当的程序。
在本案中,公司以小王没去乌鲁木齐出差,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那么小王因差旅费问题跟公司发生分歧,没去出差的行为是否构成旷工呢?
旷工需满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且“不提供劳动”两个要件,若劳动者在原工作地点正常打卡出勤,仅因公司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或提高差旅成本,不能认定为旷工。
员工出差是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而产生的,相关的差旅费用本质上是用人单位经营成本的组成部分,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
若公司未建立合理差旅费预支/报销制度,劳动者有权拒绝垫付大额费用,因此公司以小王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需按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小王在公司工作了3年多,因此他可以要求公司支付6个月(2n)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提成佣金是员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只要员工完成了相应的工作任务,公司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公司拒绝支付小王8月份的提成佣金,没有合法依据,应当予以补发。
最终,法院判决小王的行为不属于旷工,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小王支付经济赔偿金,以及被拖欠的提成佣金。
信源:现代快报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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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沙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