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江苏兴化法院立足审执工作职能,积极倾听企业心声、回应企业需求、护航企业成长,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源头活水,在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生动案例,现以专栏形式发布,敬请关注。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2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为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坚实法律遵循。
江苏兴化法院立足审执工作职能,积极倾听企业心声、回应企业需求、护航企业成长,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源头活水,在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生动案例,现以专栏形式发布,敬请关注。
破除隐形壁垒,保障公平交易
让民营企业“轻装上阵”
公平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在涉企案件审理中,兴化法院始终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坚决破除影响公平竞争的各种隐形壁垒。
实践中,一些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设置“背靠背”付款条款,即以收到第三方款项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前提,将经营风险不当转嫁给处于相对弱势的中小企业。
在某科技公司与某文旅公司、第三人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旗帜鲜明地指出,此类条款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并依据《民法典》确认其无效,判令作为大型企业的某文旅公司直接向供货的科技公司支付拖欠的全部设备款及利息。
此判决不仅为涉案中小企业追回400余万元欠款,更释放明确信号:法律禁止利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任何转嫁风险、变相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行为都将受到司法否定评价。这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的精神高度契合,有力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公平性,提振了中小企业及时回款的信心。
针对历史遗留的长期拖欠问题,法院同样坚持平等保护。
在江苏某不锈钢制品厂与某央企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面对央企拖欠本地民营中小企业货款长达六年的情况,法院在调解中精准释法,阐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核心要义:禁止大型企业设置不合理付款条件、明确不得拖欠款项、规定逾期付款需承担不低于LPR的利息。最终促使该央企认识到其在新法背景下的责任,同意支付拖欠货款并按照市场化利率标准承担违约金。
此案虽以调解结案,但其价值在于依法破解了长期困扰该中小企业的资金“顽疾”,充分彰显司法机关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的坚定决心。(新苑萱)
本文来自【新华法治】,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
来源: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