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万的直播带货销售额未达标,38888元的服务费能退吗?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9-10 14:35 1

摘要:某服装公司经与某传媒公司洽谈,得知对方可提供6场混场直播服务,并通过微信承诺最低销售额达40万元。2024年3月,双方签订《品牌营销推广产品协议》,约定直播服务费18888元及提成条款。洽谈过程中,传媒公司进一步承诺能将店铺评分维持在85分到90分的中上水平,

邀请专业团队直播带货

推广效果却一言难尽

原本想销售额“起飞”

这下泡汤了……

6场直播仅换来千元销售额

某服装公司经与某传媒公司洽谈,得知对方可提供6场混场直播服务,并通过微信承诺最低销售额达40万元。2024年3月,双方签订《品牌营销推广产品协议》,约定直播服务费18888元及提成条款。洽谈过程中,传媒公司进一步承诺能将店铺评分维持在85分到90分的中上水平,助力提升销量。双方据此追加签订《服务协议》,服装公司另行支付20000元服务费。

然而,传媒公司完成6场直播后,实际销售额仅1000余元;店铺评分虽短暂提升,却在2024年5月跌至73分,且经服装公司多次催促仍未改善。因协商退款无果,服装公司将传媒公司诉至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38888元服务费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合同目的未达成

传媒公司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签订协议后,被告虽然提供了相应服务,但是并没有达到被告承诺的效果,被告的履约行为不符合约定。作为合同当事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虽形式上完成了义务,但其混淆概念,实际履行并未实现合同目的。

对于《品牌营销推广产品协议》,原告的目的是增加销量。被告前期的夸大宣传和诱导,使原告相信与被告合作后,6场带货销售额将不低于40万元。原告支付服务费的目的是被告给其带货能达到预估的销售额。被告在微信中对原告承诺的内容虽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从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出发,被告承诺的销售额也应属于合同约定的内容。被告没有达到预估的销售额,则没有完成合同内容,应承担返还原告支付费用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直播对接服务费18888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服务协议》,双方约定“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费用应予退还”。被告虽提高了小店的评分,但是被告承诺的评分为85分到90分,且必须保持这个水平。2024年5月6日,原告发现评分掉至73分,催促被告维护未果。原告与被告签订《服务协议》的目的是直播带货提高销售额,而原告支付20000元服务费后,并未达到提高销售额的目的。被告履行合同服务后也没有达到其承诺的预估销售额,被告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服务费20000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某传媒公司返还某服装公司服务费38888元。

法官:签约前务必明确“硬指标”

如今,直播带货风头正盛,不少商家看中其门槛低、流量大、转化快的特点,纷纷与各类传媒公司或主播签订推广合同,支付高额服务费,期待销量暴涨。直播带货行业虽充满机遇,但暗藏风险,企业合作时需做好三方面防范:一是细化合同条款。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销售额、直播场次、时长等可量化指标,避免使用“效果良好”“流量巨大”等模糊表述,同时需列明违约情形及退款标准,为维权留存依据。二是警惕口头承诺。对于直播方的销量承诺、资源保证等,应要求纳入书面合同;微信、邮件等沟通记录需妥善保存,作为合同补充证据。三是坚守商业本质。企业应理性看待直播带货的作用,避免盲目依赖流量营销。优质的产品质量与服务才是保持竞争力的核心,过度追求短期流量易陷入经营风险。此外,法官呼吁消费者理性消费,不被直播氛围裹挟;直播从业者需恪守诚信原则,杜绝虚假宣传,共同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

编 校丨王雨馨

审 核丨陈立超

签 发丨欧阳锋

来 源丨CCTV今日说法

来源:平安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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