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无罪案例:在微信群里挂被害人照片,其他成员过激性言论不能归责于被告人,无罪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9-10 07:01 1

摘要: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虽存在部分言论不当,但亦未煽动群成员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攻击,微信群内小部分成员对被害人发表了具有过激性的言论,不能归责于被告人。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虽存在部分言论不当,但亦未煽动群成员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攻击,微信群内小部分成员对被害人发表了具有过激性的言论,不能归责于被告人。

案例索引

(2017)琼0108刑初287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某系海航豪庭北苑一区小区业主,亦系海航豪庭北苑一区业主微信群的群主(该微信群至何某某发布与本案相关的信息时共345人)。2017年3月,被告人何某某因反对该小区”住改商”,在小区内多处摆放”温馨提示牌”反对”住改商”行为,自诉人庄某2拆除了其中一块提示牌。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何某某从小区物业中心获取了庄某2拆除提示牌的视频截图,并将该视频截图发至海航豪庭北苑一区业主微信群中,要求群内业主们对庄某2进行指认,该微信群内少部分成员针对庄某2在微信群内发表了”有点像光头强”、”干他,反对住改商”、”放你们家的熊猫咬他”、”这小子头发都没了,两根骨头还跟我们斗”等言论。之后,该微信群内成员李某(亦是该小区业主)将被告人何某某在微信群内发表的言论转发至海航办公微信群内(转发时该群成员24人),并在群内通知自诉人庄某2此事的发生。2017年3月20日,庄某2因肝癌复发至海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同年3月29日出院。

2017年4月10日,庄某2控诉被告人何某某犯侮辱罪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庄某2病逝。其妻庄某5、其子女庄某1、庄某3、庄某4依法向本院继续提起诉讼,要求依法以侮辱罪追究被告人何某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

自诉人庄某1、庄某3、庄某4、庄某5持海航豪庭北苑一区业主微信群微信截图、海航办公群微信截图等证据材料,控诉被告人何某某犯侮辱罪。经查,根据海航豪庭北苑一区业主微信群微信截图并结合何某某的答辩陈述,被告人何某某将庄某2拆除提示牌的视频截图发至海航豪庭北苑一区业主微信群,虽要求群成员对视频截图中的被害人庄某2进行指认,但并未发表侮辱性、攻击性言论,其后被告人虽存在部分言论不当,但亦未煽动群成员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攻击;海航豪庭北苑业主微信群内小部分成员对被害人发表了具有过激性的言论,不能归责于被告人何某某。根据海航办公群微信截图并结合证人李某的证言,李某将被告人何某某在海航豪庭北苑业主微信群内的言论转发至海航办公群里,其目的并不在于传播,而是通知庄某2此事的发生。根据海南省人民医院出院记录,显示庄某2一年前体检查出肝癌并进行过两次治疗,此次住院亦因肝癌复发;泉州市公安局山腰派出所、山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证实庄某2因患肝癌而死亡,自诉人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致被害人庄某2突发急病住院、病情加重以及其企业在经营等方面受影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所述,自诉人目前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对被害人庄某2实施侮辱行为且属情节严重,因此,自诉人控诉被告人何某某犯侮辱罪的证据不足,控诉的罪名不能成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并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何某某刑事责任的代理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其行为不构成侮辱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来源:无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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