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小丽与大林以儿子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定期存入教育基金,亲朋好友逢年过节给孩子的红包也存入该账户,银行卡由小丽保管。离婚时,孩子归大林抚养。大林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主张该账户内款项均属孩子的个人财产,要求小丽全部返还。孩子账户中的钱,所有权究竟归谁?
小丽与大林以儿子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定期存入教育基金,亲朋好友逢年过节给孩子的红包也存入该账户,银行卡由小丽保管。离婚时,孩子归大林抚养。大林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主张该账户内款项均属孩子的个人财产,要求小丽全部返还。孩子账户中的钱,所有权究竟归谁?
——除红包款外的其他款项属于父母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本案中,长辈在逢年过节给孩子的红包,应认定为对孩子的赠与,款项归孩子个人所有。作为监护人,小丽和大林对未成年人财产负有妥善管理、谨慎处分的法定义务。而小丽和大林定期存入的教育基金,并未明确约定是对孩子的赠与,具有家庭储蓄、应急备用的性质,不应认定为孩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属于小丽与大林的共有财产。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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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