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成都地铁误会偷拍案维持原判##你对武大图书馆性骚扰案有何评价#男性被以“偷拍、性骚扰”为由诬冤事件频发,咱中国的无论男性还是女性,都应该深入思考和关注。
#成都地铁误会偷拍案维持原判##你对武大图书馆性骚扰案有何评价#男性被以“偷拍、性骚扰”为由诬冤事件频发,咱中国的无论男性还是女性,都应该深入思考和关注。
2025年9月11日,“成都地铁被诬偷拍案”二审结果出来,是维持一审原判,也即法院并不支持被诬男何某的诉讼请求,即公开道歉和赔偿。
这令我不禁想到此前的另两起男性被诬案件。一是2023年的“广州地铁诬告大叔案”,另一是“武大杨某构陷性骚扰案”。
我为什么会联想起这两起案件?因为我突然发现被诬陷的三起案件的男性要么是面相敦厚的中老年,要么是看着就老实的小年轻。为什么这类案件中没有粗犷且面相凶恶的男性呢?
一、两女生因怀疑被偷拍而采取指出、报警的措施是合情合理且必要的
1、首先我为越来越多愿意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女性鼓掌
我们以前像强奸案、性骚扰案,因为传统思想的禁锢,总是不愿讲出来,更别说去通过法律手段控告了,于是让许多本该死刑的罪犯逃过一劫,让本该接受法律制裁的却没有得到制裁。
同时受害者却带着身心上无比的伤痛永远隐藏下去,这长期折磨着她们,让她们也生出严重的心理疾病。
所以,我非常支持女性对自己受到不法侵害时就勇敢地站出来,为自己也为社会,要相信我们中国社会是几千年来善良的社会,社会不仅不会二次伤害你,还会坚定地站在你们这边支持你。
2、女性是母亲、妻子、女儿,捍卫女性维权权利也是捍卫社会法律、男性权益和社会善良
女性她不是一个绝对独立的个体,她有父亲,有丈夫,有孩子,她受害而得不到公正,那她就会影响她的父亲、丈夫和孩子,也会影响整个社会。
比如,一个女的被性骚扰,她勇敢站出来并诉诸法律维权了,但是却得到社会一大批人的指责,那么这就会带来一个严重问题,那就是对女性的尊重越来越少了,也就是说对我们的母亲、妻子、女儿的社会尊重越来越少了,那样的社会将是多么可怕的社会?
最血淋淋且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我们的邻国印度。
母亲、妻子、女儿随时都可能会被侵犯,作为现代文明社会的男人不也同样是受害者吗?
3、抛开一切束缚,就从同属人类这一点,同情与己同属人类的受害者是作为一个人最为基本的人性,如果连这一点人性都没有,那也不能被称之为人了。
这里我想强调的一点是,女性怀疑自己被偷拍或性骚扰,她就只能当场指出并报警,这是她们正确且唯一的办法。
所以,在针对女性犯罪的案件中,我们无论男女,有什么理由不去同情不去支持受害女性呢?
二、经警方调查,发现她们的怀疑是个误会,然后道歉也是理所应当的
在本案中,两名女性罗某和曾某在确认系误会后,先后有过三次道歉,这个是事实,不能忽略。
这里我主要想讲的是,两女生怀疑自己被偷拍,她们指出并报警,但是警方调查的结果是误会,也就是说她们的怀疑错了。
错,那就要认,认就要诚恳道歉,这是做人最基本的。
事实上,当时两女生也道歉了,但是诚恳不诚恳,这个不好说,反正被冤枉的何某认为是不诚恳的。
不过,这个歉总归是道了,形式上是做到了,但是这个道歉够不够,咱们马上详说。
三、无辜如果软弱,恶就会更恶,被冤枉的无辜男生何某通过法律手段提出公开道歉和赔偿的诉求不仅合情合理,而且应大为鼓励
一个女性怀疑自己被偷拍,她就要维权,但是问题来了,要维权就必须要将自己的怀疑付诸行动去验证。于是指出并报警就是必须的步骤。
而怀疑,无非两个结果,是或者不是。
是,自然依法办理,这个并无争议。
可如果不是呢?
那问题就麻烦了,因为不是的话,那就有无辜的人受冤枉了。
1、我们每一个人凡是有过被冤枉经历的人无论事情大小,我想那种愤怒和心理感受都是刻骨铭心的。
也就是说,被冤枉的滋味非常不好受,尤其是在涉及强奸、性骚扰等涉及到男性品格和人格的时候更是不好受。
所以,“成都地铁被诬偷拍案”里的何某,我是非常非常理解他的,而且他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行为我也绝对支持,而且在我看来,他的两个诉求“公开道歉和赔偿”也非常合情合理。
不然,他被冤枉了就白白被冤枉了?而且是在地铁这种人员密集的近距离公开场合。
很显然,何某的男人尊严和道德品质受到了严重伤害。
2、公开场合无辜的人受冤,他受到的危害不仅是当时的尊严人格,还有被围观人拍下进行再次传播的“不明真相”危害。
在两名女子公开指责何某偷拍的时候,一定会吸引地铁车厢里其他人的集体关注,其中用手机拍下过程的人一定会有而且不会少。
虽然最后事实证明他是清白的,两名女子也道歉了,但是这够吗?
或者更准确来说,她们的那种道歉方式足够弥补被冤枉的何某心理创伤和消除他的未来再次因此事件被冤被传播自证清白的风险吗?
如果能,那她们这种道歉就足够了。
如果不能,那显然不行,被冤枉的人比冤枉人的人更应受到公正对待。
无辜这两个字本身的意义就极其重大。
事实上,公开场合无辜的人受冤,他受到的危害不仅是当时的尊严人格,还有被围观人拍下进行再次传播的“不明真相”危害。
比如,“成都地铁被诬偷拍案”,警方调查结果是何某是无辜的,两女的也道歉了,但是当时在场的围观的其他人并不知道这个结果啊,他们还是可能认为何某就是偷拍了,就是道德败坏,他们也很可能将当时自己随手拍摄的视频在未来进行传播。
那何某以后岂不是随时都要名誉扫地?
这时,何某如果不能拿出官方且书面让人无法辩驳的证据来自证清白,那他岂不是永远背个道德败坏的骂名?
这将对他的整个人生以及心理健康将带来多大的危害!
四、结果不支持被冤枉的何某提出的公开道歉和赔偿诉求有没有问题?
其实我非常明白为什么被冤何某的两个诉求没有得到支持了。
因为在本案中,两名女生的过错认定只是误会,她们因怀疑而维权没有错,她们犯了误会错误,也道歉了,而且三次,还鞠躬了。
如果这个时候再追究她们赔偿责任和公开道歉,那么法律很容易就让女性在被偷拍、性骚扰这样的侵害中不敢轻易维权,那么她们就只能忍气吞声,白白受害,而让坏人更加肆无忌惮。这显然是有违法律精神的。
但是呢,无辜的人被冤枉就必须要解决人格尊严受损的心理受伤和消除“不明真相”的危害问题。
所以,这个事情的处理,就必须要同时解决这两个问题。
要解决这两个问题不就是何某提出的那两个诉讼请求吗?
一个是公开道歉,一个是赔偿。非常合情合理。
公开道歉是必须的,但是以“误会影响范围较小”、“事后网络传播系何某主动发布所致”以及“两女子已通过三次道歉(包括当众鞠躬)弥补过失”为由驳回了何某的这两项诉求。
这在我看来,这个显然是没有与时俱进,显然是没有认清被冤案的全部危害。这属于认知问题,也属于教条问题。
能够拍摄并传播地铁上当时指责何某偷拍的不单是何某、两女子这两方当事人,更有当时在场的其他众人。
在“随手手机拍摄、自媒体网络信息时代”,这种被冤后的隐患不清除,显然是不行的。
所以,一切被冤案,无论大小,公开道歉从法律上就一定要是必须且强制的。
不然,以后随便人拿当时视频上传,那他岂不是永远不得清白了?
至于这类案件性质的赔偿,我觉得完全可以象征性的,比如赔偿一百两百,这不在于金额大小,而是性质认定,以永保被冤的无辜人的清白,以及慰藉因此事而造成的心理损伤。
五、上海某女律师的完全无视法律和基本价值观的唯恐天下不乱的公开言论行为,存在极大问题
这个案件里,让我最不舒服的是那个某女律师,客观事实不分析、冤枉不共情、思考也不思考,张口就公开发表说“诬陷是小事”,说被冤的男生何某“太轴”、说“雄性人类没必要太争强好胜了”。
这不仅让我不舒服,还很愤怒,这是唯恐我们社会不好,唯恐我们社会大乱啊!
首先,别说你挂着所谓律师的名头了,就是个普通人也知道被冤枉不好受吧,何况还是道德是否败坏方面的,这可是直接影响一个人的家庭、婚姻、子女以及工作、社交啊。
他张口就来诬陷事件是小事。
其次,作为人来说,人对人身上发生的被冤事情会自然产生同情共情心理,可她一点也没有。
最后,人人平等是我们现代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她张口闭口地称呼男性为“雄性人类”,连最起码的平等价值观都没有,妥妥的歧视男性,这是什么样人?
最后,作为一个律师,居然一点证据不讲、一点法理不讲,更以一点社会责任影响不讲,居然说被冤的何某要自证清白要高尚,让人家去做公益而不是去起诉女孩。这作为一个律师来说,不仅没有丝毫的法制观念,不仅没有丝毫的法律思维,更没有法律的法理思想。从根本上,她就连个法制社会下的受过普法教育的正常人的资格都还达不到。
如果她是受“扰乱我们社会安定和谐的敌对组织”蛊惑、指使甚至本身就是其中一员,那我们国家相关部门就更应对她进行深入调查采取法律措施了。
六、针对女生偷拍、性骚扰的“误会”、“构陷”事件的处置建议
说实话,这个案件本身问题并不大,不过它本应该做成以后类似案件的模版案例的,可是结果却令人有些失望。
所以,本猪建议:
(一)针对这类“误会”案:
1、因误会而冤枉人的人须正式公开道歉,但是因为她的过错仅仅是误会,所以道歉也是以误会性质这个度来道歉就可以了,这样也不损维权女性的人格、品格和声誉。
这样就可以永远保证被冤枉的无辜人在此次事件中的清白声誉,从而不会影响自己的生活。
2、适当赔偿,非常小额,比如50-500元,当然,冤枉人的人愿意也可主动更多赔偿。
误会的过错不是主观恶意的,法律也需要鼓励女性勇敢维护自己正当权益,所以就需要平衡误会双方的权益。赔偿象征性的意义更大,所以不必要求高额。
(二)针对这类“构陷”案:
构陷案和误会案的性质完全不同,构陷案是主观恶意,是诬陷,是捏造事实来达到构陷某个人为目的的。所以,对构陷案就要依法严惩:
1、以《刑法》“诬告罪”处理;如果背后有敌对势力的,则按团伙作案处理。
2、正式公开道歉;
3、高额经济赔偿;
4、高额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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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一个人很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