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风:古文书学与中国历史研究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9-16 10:11 1

摘要:古文书是事件发生同步的历史记录,是历史研究的基础史料。近代以来的中国史学, 虽然包括简牍文书、敦煌吐鲁番文书、明清档案、徽州文书等古文书研究一直存在,却分属于档案学、历史文献学等不同的学科,一直缺乏一个将公私文书统一起来研究的“古文书学”学科。事实上,无论是公

摘要:古文书是事件发生同步的历史记录,是历史研究的基础史料。近代以来的中国史学, 虽然包括简牍文书、敦煌吐鲁番文书、明清档案、徽州文书等古文书研究一直存在,却分属于档案学、历史文献学等不同的学科,一直缺乏一个将公私文书统一起来研究的“古文书学”学科。事实上,无论是公文书, 还是私人契约;无论是出土文书,还是传世文书;无论是简牍文书,还是纸质文书,它们都是当时治理国家与调整社会关系的原始文件,它们的“文书”性质决定了其与一般的编纂史料处于不同的层面。因此,非常有必要将公文书与私文书从历史文献学与档案学中分离出来,建立起独立的“古文书学”,才能够充分发掘出“文书”作为第一手资料的价值。

前言

近年来,随着更多的出土文书与传世文书的发现,学界越来越认识到,文书行政与契约社会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公文书确保了政令的畅通,私人契约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在很大程度上,文书是否畅通,契约是否得到有效履行,体现出当时国家的治理水平,反映出社会和谐的程度。可以说,古文书不仅是历史研究的基础史料,同时也是了解中国古代国家治理手段的重要线索。以公私文书为研究对象的古文书学与文献学、考古学、档案学等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同时也有自己的特点。以往有关甲骨文金文、简牍、敦煌吐鲁番文书、黑水城文书、明清档案、徽州文书等出土或传世文书的研究虽然已经相当深入,也形成了若干新兴学科,然而,这些学科受限于研究对象的时代性及存在形态的差异性,形成不同的概念与分类标准,始终缺乏一个统一的理论体系,能够将作为原始文献的古文书与一般编纂的典籍文献区分开来,进而从整体上概括中国古文书的内在特点。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历史学、文献学、考古学、档案学等既有学科的相关研究基础之上,参考国外古文书学的理论与经验,建立起跨断代的、涵盖公私文书研究的“中国古文书学”。这既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学科发展问题,也是一个亟需完善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

一、近代西方和日本的古文书学

在古罗马时代,人们把各种授权文书镌刻在青铜铸造的薄板上(diptych),然后折叠、密封、收藏。其中最常见的是国家发给退伍老兵分配土地的凭证(diploma),这个拉丁单词就是英语diplomatics和法语diplomatique的直接来源。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者开始用这个单词泛指中世纪的文书,这就是古文书学(diplomatica)的词源。

近代史学的兴起,与“古文书学”的产生有着密切的关系。而“古文书学”的产生则与欧洲的宗教冲突紧密相关。17世纪后期,天主教新兴的耶稣会与古老的本笃会之间发生了文书辨伪方法的争论。1675年,耶稣会学者丹尼尔·丕皮布洛奇(DanielPape-broch,1628—1714年)撰写了《古文书真伪辨异序》一文,认为某些本笃会修道院的地契和墨洛温王朝(Merovingian Dynasty,481—751年)给予本笃会的特许状是伪造的,借此打击本笃会的影响力。这引起了本笃会的愤怒,他们委托本笃会的著名学者马比昂(JeanMabillon,又译作马比荣、马比雍等,1632—1707年)撰文回击丕皮布洛奇的一系列攻击。马比昂不是通过一般的“辩白”来回应,而是“列出历史批判的一般准则和运用丕皮布洛奇并不熟悉的古文字学和古文书学等辅助学科,在纯粹的学术和科学讨论的水平上进行争辩”。他通过多年来整理与研究中世纪文书与手稿的经验,于1681年出版了《古文书学》(Derediplomatica),提出系统考订古代文书的一系列方法与原则。他认为确定古文书的真伪,“必须仔细检查他们的手迹、种类、封印、签名、声明和其他内在与外在因素,主张通过对照笔记和作者遣词造句的风格,辅助以询问其他文献学者的观点来鉴定”。他同时指出:“我并不否认某些文书是伪造的,某些文书被窜改过这一事实,但不应因为它们是伪造或是被窜改过就对其嗤之以鼻。相反,它们对于建立和留给后世一些区分文书真伪的准则是很有必要的。”这种通过文书的内在与外在因素,同时参照各种伪造的文书,进而确立鉴定文书真伪的基本方法,到今天仍然是古文书学与历史考证学的基本原则。

古文书学产生后,以其严格的历史考证方法,促进了欧洲史学逐渐开始走向条理分明、科学的方法,为近代科学主义史学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基础,对于文书档案的重视成为历史研究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东亚,古文书学对于日本近代史学产生了重要影响,日本明治维新后,开始接续六国史(奈良平安时代编写《日本书记》等六部正史),编纂日本正史。明治五年(1872),日本政府在太政官正院设立“修史局”,开始全国大规模的古文书的搜集与整理,当时共收集庆长(1596—1615年)以前古文书30余万通,出版了《大日本古文书》《大日本史料》《花押汇纂》《印章汇纂》等史料集。与此同时,留学欧洲的坪井九马三、久米邦武、黑板胜美等学者都开始在日本的大学开设“古文书”课程。特别是久米邦武,出版了《古文书学讲义》,明确提出了古文书与古记录、编纂物共同构成了日本史学三种基础史料。“古文书学”成为日本历史研究的重要特色。1967年,日本成立了“古文书学会”,1968年,会刊《古文书学》创刊。2000年,日本九州大学教授宫松浩宪将马比昂的《古文书学》一书全文从拉丁文翻译成日文,以《欧洲中世古文书学》为名出版,从而为更多的学者了解这本西方历史考证学的奠基之作提供了便利。

二、中国的档案学、文献学与古文书学

中国近代史学发展之初,虽然也有学者提到“古文书学”,但“古文书学”始终没有成为一门专门的学科。在中国的世界史学界,还一度因为马比昂的《古文书学》如何译成中文,产生过争论,有的学者译成“古文书学”,还有的学者译作“古文献学”“古典学”等。当然,中国的古文书研究是一直存在的,但被分别列入多门学科之中,包括档案学中的“历史文书学”,历史文献学中“出土文献学”“档案文献学”“写本文献学”,民间文献学中的“契约学”,等等。

“档案学”是与“文书学”最容易相混淆的一门学科。“档案”一词出现于清初,是满语“档子”(dangse)与汉语“案卷”之“案”的结合,其本义是“存贮年久者”的(公)文书,档案与文书实际上是一种时间性的转化关系。由于档案脱胎于公文书,决定了档案学的研究对象是以诏令文书、奏疏、官府往来文书等公文书为主。在档案学中,有关文书研究的学科被称为“历史文书学”,其主要研究对象是处理政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公文书”,具有法律凭证和依据的作用。近年来,档案学虽然开始将契约作为研究对象,但却将契约与执照、度牒等合并称为“凭证文书”,强调这些凭证是管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的重要工具。至于一般的私文书,比如无须国家认证、当然也具有法律效力的“白契”“分家书”“婚书”,还有各种民间“合同”,就无法包含在“历史文书”的研究范畴之内。

传统的历史文献学主要研究对象是书籍。近年来,历史文献学也开始关注到古文书,但其主要还是从文献学角度出发,依据文书的时代与存在形态进行分类,比如将简牍、敦煌吐鲁番文书看成是“出土文献”,将明清文书看成是“档案文献”。近年来,又有学者提出了“写本文献学”,其主要研究对象是软笔及硬笔书写在纸张上的古籍或文字资料。不过,这些分类实际上都没有考虑文书的文本性质。也就是说,即便是出土资料,实际上也存在着文书与册籍(图书)之别。在敦煌学界,也有研究者认为古代“文书”一词“概指一切以文字、图画记载下来的资料。凡诗书古籍、公文案卷、簿籍契账、文章绘画等,皆在其中”,因此,将敦煌出土的所有写本、印本、拓本一并称之为“敦煌文书”。这种“文书”概念的泛化,造成了“古文书”作为一种史料的特征无法完全体现出来。

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徽州文书等明清契约文书的整理与研究的深入,厦门大学杨国桢教授提出“契约”是“私文书制度的一个独立的系统”,因此有必要建立起跨断代的“中国契约学”,这实际上是将契约这种私文书从历史文献学、档案学中分离出来的一个尝试。

综上所述,在中国,“古文书”研究一直存在,却分属不同的学科,一直缺乏一个将公私文书统一起来研究的“古文书学”学科。事实上,无论是公文书,还是私文书;无论是出土文书,还是传世文书;无论是简牍文书,还是纸质文书,它们都是当时治理国家与调整私人关系的原始文件,是事件发生同步的历史记录,它们的“文书”性质决定了其与一般的编纂史料处于不同的层面。因此,只有将公文书与私文书从历史文献学与档案学中分离出来,建立起独立的“古文书学”,才能够充分体现出“文书”作为第一手资料的价值。

三、公文书与制度史研究

在现代,“公文书”或“官文书”是指包括一切与政府行为有关的文书。但在中国古代,从法律上来说,“官文书”一般是指官府往来文书与官府的案卷、册籍等,并不包括诏令、奏议等君臣专用文书。但这种区分主要是法律上量刑的考虑,而事实上,都是广义的官文书。

在中国古代,公文一般被看成是文体的一种。曹丕《典论》有言:“夫文,本同而末异,盖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诔尚实,诗赋欲丽。”这里将奏议、书论、铭诔、诗赋同等看待,认为这些“文章”是“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南朝文学理论家刘勰《文心雕龙》也同样将诏策、檄移、章表、奏启等列为文体。这种传统一直延续下来。到了明代,吴讷的《文章辨体序说》、徐师曾的《文体明辨序说》等著作,同样将公文与诗词歌赋等放到一起,来讨论其文体特征。

当然,从秦汉时代开始,人们逐渐认识到公文书自身的特点与作用,“文书”一词除了继续指文章、文字外,也开始专指“(公)官文书”。到了唐代,

史学家刘知幾就明确指出“言”的公文书性质。他认为“古者言为《尚书》,事为《春秋》,左右二史,分尸其职”。但从《左传》开始,“言之与事,同在传中”,而“言无独录”。因此,他认为,“凡为史者,宜于表志之外,更立一书。若人主之制册、诰令,群臣之章、表、移、檄,收之纪传,悉入书部,题为‘制册’‘章表书’,以类区别”。在刘知幾看来,史家应该将作为史料的公文书汇编成册,从而与史书相对照,实现“言事有别”的目的。不过,刘知幾的这种想法并未受到后世的广泛推崇。清人编《四库全书》,就对于“文牍(公文书)”如何分类,缺乏明确的标准。例如,明人李化龙率军平定播州杨氏之乱,“裒军事前后文牍”,编为《平播全书》十五卷。《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对于此书进行分类时,颇费考量:

案此书虽载文而不纪事,然其文全为平定播州而作,实具斯一事之始末。其载文即纪事也。又虽冠以奏疏,而仅三之一,不可入《奏议》。虽出一人之手、而大抵书记吏胥之所为,不可以入《别集》。故从其本事,入之《杂史》类焉。

《提要》的作者认为此书所载奏疏仅三分之一,故不可以编为“奏议”类。而这些文牍虽然署名李化龙,实际上又是书记、吏胥所写,故不可以入“别集”。所以《提要》的作者认为此文虽然“载文而不纪事”,但所有文牍记载了平播始末,故其“载文即纪事也”,故勉强编入《杂史》类。

当然,刘知幾的想法,也部分得到实现。包括《唐大诏令集》《宋大诏令集》《历代名臣奏议》等都是抄录或刊刻的公文书集。《明实录》《清实录》等史料,也多是从公文书中摘录出来的。不仅官修史料,官员私人文集中也保留了大量的“公牍(公文书)”“判牍(集成的判语)”,还有坊刻的如《元典章》等翻刻的公文书,以及石刻文献、纸背文献中保存下来的各种公文书。近年来,随着民间文献的大量发现,民间保存、抄录、刊刻的公文书不断涌现,这种不同载体抄录、翻刻的公文书,虽然不是原件,史料价值受到影响,但其部分地保存了原文书的信息与内容,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存世文书档案数量的不足。

在制度史研究中,公文书是了解制度运作最重要的史料之一。早期的制度史研究,比较重视“正史”。然而,“正史”毕竟也是编纂的史籍(compilation),是“历史著作”。正史的史料来源,主要是文书、实

录、国史、典章等。其中最原始的文本则是各种“公文书”,包括了诏令、奏疏、官府往来文书。而实录、国史与典章,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依据这些“文书”编纂而成的。因此,公文书是正史的最重要的史料来源之一。

有关文书、实录与正史的关系,可以从有关明代“户帖”的记载略见一斑。“户帖”是明朝洪武三年实行的户籍登记制度,清朝纂修的《明史》记载非常简略:

辛亥,诏户部置户籍户帖,岁计登耗以闻,著为令。太祖籍天下户口,置户帖、户籍,具书名、岁、居地。籍上户部,帖给之民。有司岁计其登耗以闻。及郊祀,中书省以户籍陈坛下,荐之天,祭毕而藏之。

根据《明史》的记载,我们能够知道明初颁行户帖诏令的时间,同时还知道户帖与户籍的一些初步的信息。但这些信息对于现代研究者而言,实在是过于简略,有关“户帖”的细节性问题,均不得而知。不过,非常幸运的是,《明太祖实录》保留了有关“户帖”的详细记载:

辛亥,核民数,给以户帖。先是,上谕中书省臣曰:“民,国之本。古者司民,岁终献民数于王,王拜受而藏诸天府,是民数有国之重事也。今天下已定,而民数未核实。其命户部籍天下户口,每户给以户帖。”于是,户部制户籍、户帖,各书其户之乡贯、丁口、名岁,合籍与帖,以字号编为勘合,识以部印。籍藏于部,帖给之民。仍令有司岁计其户口之登耗,类为籍册以进。著为令。

对比“正史”与“实录”的记载,可以看出《明史》关于“户帖”的两条记载不过是摘取《明太祖实录》的几句话概括而成。“实录”不仅记录了“户帖”颁行为令的整个过程,而且对于户帖的内容、格式、功能等均有详细的记载。通过“实录”,我们基本上可以了解“户帖”的面貌了。不过,“实录”中所引的诏令,也不一定是原始的文本,现存徽州文书中保留下来洪武四年的“户帖”原件,其中刊印了洪武三年朱元璋颁行“户帖”诏令的最初文本:

户部,洪武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钦奉圣旨:说与户部官知道,如今天下太平了也,

止是户口不明白俚,教中书省置天下户口的勘合文簿、户帖。你每户部家出榜,去教那有司官,将他所管的应有百姓,都教入官附名字,写着他家人口多少。写的真着,与那百姓一个户帖,上用半印勘合,都取勘来了。我这大军如今不出征了,都教去各州县里下着绕地里去点户比勘合,比着的便是好百姓,比不着的便拿来做军。比到其间有官吏隐瞒了的,将那有司官吏处斩。百姓每自躲避了的,依律要了罪过,拿来做军。钦此。除钦遵外,今给半印勘合户帖,付本户收执者。

在明代,“凡王言,例先具稿进呈,谓之视草”。不过,明初洪武、永乐时期,颁行诏令,“词臣录圣语,不敢增损”,所以明初出现了很多白话诏令,应该都是皇帝“面授”的诏令。不过,这些诏令“他日编入实录,却用文”。对比上面“文书”与“实录”中的诏令,不仅存在着白话与文言的差异,而且文书中所引的白话诏令包含了更多的信息。例如,白话诏令中提到了当时是派出军人去核实户帖,如果点户不实,百姓“便拿来做军”,隐瞒的官吏也要处斩。由此可以看出,原始文书在编入“实录”的过程中,不仅语言表达会有改变,而且内容也会有所取舍。由此可见,“正史”“实录”“文书”事实上处于不同的层次,形成了一个金字塔形的史料系统。对于现代研究者而言,文书不仅是正史的重要史料来源,也是历史研究的基础史料。从史源学的角度来看,文书的史料价值最为重要。

四、契约与社会史研究

与西欧、日本的封建社会不同,中国从公元前3世纪就已经建立了官僚制国家,土地等财产就开始商品化。至少宋代以后,“与生产互助有关的大多数社会关系都是通过设立契约来完成的”。从现存的出土文书与传世文书中保存下来的契约就可以看出,当时无论土地买卖、家产分析、婚姻存续、身份确立,还是纠纷解决、赋役分担、地方防卫、结社合会,等等,都要书立白纸黑字的契约。立约要“和同”,“背约”则被看成是“言不忠信”的过失。如果说当时国家的行政运作是依靠“(公)文书”来实现的,那么社会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则依靠“契约(私文书)”来维系。契约深入到中国人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不过,帝制中国作为早熟的国家,不仅与西方前近代的封建制不同

,而且也与西方近代社会经历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变化而形成的市民社会、契约社会有很大差异。因此,契约成为研究传统中国社会特征、进行中西社会比较研究最重要的史料之一。

清末民初以来,海内外的研究者就开始关注中国的契约文书。包括日本殖民者在中国台湾、东北、华北等地进行的旧惯调查,晚清及民国政府进行的全国性民商事习惯调查等,都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清代、民国年间的契约文书。当时的法制史学者结合礼制与法律来解释传统中国的契约习惯,此后有关中国契约研究中一系列概念与议题的提出,都与近代的旧惯调查有着密切的关系。除了明清契约文书研究外,随着敦煌出土资料公布与研究的深入,中古时期契约研究也取得很多重要成果。1937年,日本法制史学者仁井田陞以敦煌出土资料为中心,完成《唐宋法律文书研究》一书。这本著作参照日本古文书学的方法对于中国古代的契约(私法关系文书)展开了系统性研究。一方面分析了这些契约的源流、材料、花押、印章等信息,另一方面根据契约的内容,将契约分成了买卖文书、交换文书、赠与文书、贷借文书、雇佣文书、承包文书、赔偿文书、养子文书、家产分割文书、遗嘱等类型,考察了每种文书的订立过程及其形式与内容。《唐宋法律文书研究》确立了古文书学视野之下的中国古代契约研究的基本框架。

20世纪70年代以后,以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为中心,包括佐伯有一、池田温、滨下武志、岸本美绪、寺田浩明等研究者组成了“17世纪以降东亚公私文书研究班”,共同研读、整理东洋文化研究所收藏的清代江苏、浙江、北京等地契约文书。这一研究班借鉴日本古文书学的整理方法,采用了兼顾地域与家庭的“文书群”方法,对于各个地区、各个家庭的契约文书分门别类编号,并进行了注释和解说。作为这一研究班的成果,《东洋文化研究所所藏中国土地文书目录·解说》上、下两册分别于1983年、1986年出版。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徽州千年契约文书》、《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的出版,这一研究班的成员又开始关注徽州、贵州等地的契约,也取得了很多重要成果。

中国学者的明清契约文书研究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末。1939年,当时在永安福建银行经济研究室工作的傅衣凌先生在福建永安县黄历乡发现数百件民间契约,他后来利用这批契约撰写《福建佃农经济史丛考》,开创了利用契约研究明清社会经济史的范式。

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随着徽州文书的发现,傅衣凌也利用当时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收藏的徽州文书探讨了明清时期徽州的佃仆制。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徽州、福建等地契约文书整理与研究的深入,明清中国契约文书整理与研究水平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包括章有义、叶显恩、杨国桢、周绍泉、栾成显等,利用契约文书探讨了明清时代的土地关系、赋役制度、身份制度、家庭制度等,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研究成果。同时,有关契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也开始受到重视,杨国桢先生提出了“契约学”,郑振满先生等提出了“民间文献学”。而周绍泉先生则关注徽州文书的归户与地域属性,为了快速确定已经被打乱的徽州文书的归属,他曾花费数年时间,完成明清时期徽州府一府六县的“乡都复原图”。同时,对于每一个村落的土地字号、族姓与村民的身份关系也开始进行整理与分析。只是这一研究计划因为周绍泉先生于2002年去世而中断,非常遗憾。

21世纪以来,随着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的深入,田野调查的不断扩大,大量的明清、民国年间的契约不断被发现。除了安徽、福建、台湾等传统契约大省外,贵州清水江地区、浙江石仓地区、内蒙古土默特地区、北京、河北、山西、上海、湖北、广东、四川、云南等地,也发现了大量的契约文书。可以说,在清代中后期与近代中国史研究中,契约已经不再被看成是一种稀见史料,相关的资料整理与研究成果也不断涌现,推动了社会经济史、法律史、民族史等领域研究的深入。

契约文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是事件发生同步的历史记录,可信度相对较高。不过,契约正是因为是一种法律文书,有相对固定的格式与语言,同质性较强。特别是数量最为庞大的土地买卖、土地租佃等契约,文字相对单一,也缺乏背景性描述,利用契约文书进行学术研究也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契约文书研究中,需要采用古文书学方法,并结合其他史料,展开更细致地分析,才能够取得一些创新性的研究成果。

例如,徽州文书中保留下来一件《万历七年祁门郑月等立抄缴契》,这件契约是明代徽州府祁门县奇峰郑氏与清溪郑氏两个家族因为墓地发生纠纷、经亲劝谕和息所立补缴价钱的契约。这件契约的书写水平,显示出代书人“郑之珍”不一般的背景。同一时期,徽州府祁门县有一位著名的民间戏曲家也叫“郑之珍”,其作为《新编目连救母劝善戏文》的写定人,对于当世及后世戏曲的发展均有很大影响。关于其生平,史料记载不多。道光《祁门县志》的《人物志》曾有简单的记载,说他是祁门县清溪村人,“善诗文,尤工词。其学宗列庄之旷达、李卢之鬼怪”。而结合地方志、族谱等史料,就可以确定两个“郑之珍”是同一个。因为两大同姓宗族发生诉讼纠纷,郑之珍作为清溪郑氏宗族“族老”这样有影响力人物,参与劝谕与调节,并作为“代书人”见证了双方和息的过程。通过这件契约,可以看出民间戏曲家生活的另一面。

当然,契约中所涉及的人物,多数是下层人物,甚至包括很多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佃仆阶层。在地方志、族谱及其他各种史料中难以发现他们的相关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契约数量足够多,其作为一种法律文书的优势便显现出来。例如,周绍泉通过对徽州文书中一户胡姓农民家族从成化二十三年(1487)到崇祯十年(1637)共150年间的36张契约文书的分析,论述了该农民家族的世系、沦为佃仆的过程、家族的经济状况,从而为人们勾画出一个普通佃仆家族在平常情况下的生活状况。作者指出,虽然到了明末崇祯年间,这些佃仆家庭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力量,偶尔购买小块土地。不过,由于借贷、天灾等原因,始终无法摆脱佃仆的命运,而且人身依附关系越来越严重。该文为了弄清胡氏家族各房的关系,还第一次尝试利用契约文书的有限内容编列了胡姓家族的族谱和世系递嬗表。这种世系表肯定不全面,但往往很真实,为发掘契约文书的史料价值提供了有益的尝试。

契约文书虽然主要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私文书,但土地、户口与国家的赋役制度紧密相关,包括税契制度、土地登记制度等都是体现国家对于契约关系的干预,而国家的司法机构也受理与契约有关的诉讼。因此,契约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国家行政与社会实态的重要媒介,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制度与社会的变迁。因此,契约不仅是社会史研究的重要资料,同时也可以开拓制度史的新思路。2022年,李文良的《契约与历史:清代台湾的垦荒与民番地权》就是其中的代表性成果,作者总结了以往中国古代契约的研究成果,指出:“社会普行契约和国家的行政管理有关,也意味着土地制度甚至整个社会整体意识的转变。”“因此,我们可以也应该将‘契约文书’作为一种‘历史现象’,重新回过头去观察国家、社会及其互动关系。”“相对于官府档案,民间契约只要加层滤镜或稍微转个弯,反而较易看到社会的动态”。他以此为出发点,搜集明末清初台湾从明郑到清的政权转换过程中具有典型性的若干种类契约与执照,以“番屯制度”为例,“从中观察国家的政策与法律的变化”,他指出“番屯制度要下到地方社会时,不会是彻底驱逐了既存的垦民社会,他们通常是透过契约,用租佃关系来解决,重新安排一套符合国家制度规范、彼此都可以接受的身份关系”。从现存的台湾各种类型契约可以看出,“清朝官府根本就不必费心向社会展示其强大的军政实力,社会就会努力将官府拉进地方,维护其统治正当性”,而这也正是中国古代契约拥有强韧生命力原因所在。

五、结语

20世纪以后,随着社会科学对于历史学研究影响的深入,古文书的真实性与其在历史研究中的重要性,受到了一定的质疑。不过,古文书作为事件发生同步的历史记录,一直是历史研究的基础史料,系统的古文书训练仍然是多数专业历史研究者的一项基本技能。即使深受社会科学影响的一些历史学派,他们的一些重要研究成果仍然重视古文书史料。法国年鉴学派第三代代表人物埃马纽埃尔·勒华拉杜里(Em-manuelLeRoyLadurie,1929—2023)的代表作《蒙塔尤:1294—1324年奥克西坦尼的一个山村》就反映出对于古文书史料的态度。该书与年鉴学派的前辈不同,不是探讨大范围的历史,反而以法国南部一个村庄的居民为主题,是“微观历史”研究。这本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具有里程碑的史学著作,其前言中,明确指出“任何历史研究都应当从分析原始资料开始。简要地说,我们这本书也将遵照这一原则”。这本书所使用的主要资料,包括富尼埃的审讯记录,蒙塔尤的户口、姓名录、纳税清单、土地册。事实上都是“古文书”,也就是档案史料。这本书的中文前言中特别提到史料的来源:

宗教裁判所文件,其作者是雅克·富尼埃,这是他与蒙塔尤村民残酷合作的产物。我并不是这些文件的最初和后来的发现者。最先注意到伯奴瓦十二世这些古老文书的,是德意志天主教神学家多林格尔……他的非凡之举却在于发掘了富尼埃的宗教裁判记录簿……最后一位是让·迪韦尔努瓦,他是位主要为法国电力公司服务的法学家和律师。从20世纪后半期起,让·迪韦尔努瓦出版了上面提到的雅克·富尼埃关于异端村民文件的拉丁文原本。正是在上述各种成果的激励下,我也投入到这项事业中,并至少希望能写出独具特色的著作。

正是因为作者搜集、运用这些丰富的“古文书”史料,所以才能够完成这本伟大的历史著作。古文书史料,当然有其虚构的部分。但如何能够从中发现历史的本来面目,则取决于历史研究者的能力。美国学者娜塔莉·泽蒙·戴维斯(NatalieZe-monDavis)在《档案中的虚构:16世纪法国的赦罪故事及故事的讲述者》一书中就指出,文书中所谓“虚构”,并不是指它们的“捏造”的部分,而是“它们的构成(forming)、塑造(shaping)和定型(molding)的成分:也就是叙述的技巧”。作者同时也认为:“虚构的修饰并不必然使叙述变得虚假;它也可以使叙述栩栩如生,或带来道德的真相。”也就是说,古文书(或者说档案)仍然是历史研究的基础史料,至于是否能够带来历史或道德的真相,实际上取决于研究者是否接受过严格的古文书学训练,是否能够正确使用文书档案史料。同时,“虚构”本身事实上也能够为历史研究提供更多的信息。

对于今天的中国历史,特别是明清史研究者而言,冷静地、有条不紊地收集公私文书,充分地介绍古文书的史料价值,仍然是历史研究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只有在史料方面,特别是作为事件发生同步历史记录的“古文书”被充分地运用,才能够撰写出具有持久影响力的历史著作。

本文来源于《档案学通讯》,2024年第3期。注释从略。

来源: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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