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目前风云变幻的国际经贸形势下,厦门市司法局组织成立的厦门市涉外法律服务团将集全市涉外律师之力,分期陆续推出《新形势下涉外法律服务手册》标题下的系列文章,旨在为厦门市乃至福建省外经贸企业的对外贸易与投资的风险防范与救济提供法律建议与指引。本手册将从国际贸易、应
新形势下涉外法律服务手册
【国际贸易篇】(上)
厦门市涉外法律服务团
提 要
在目前风云变幻的国际经贸形势下,厦门市司法局组织成立的厦门市涉外法律服务团将集全市涉外律师之力,分期陆续推出《新形势下涉外法律服务手册》标题下的系列文章,旨在为厦门市乃至福建省外经贸企业的对外贸易与投资的风险防范与救济提供法律建议与指引。本手册将从国际贸易、应对制裁、国际物流、贸易摩擦、跨境供应链、数据出海、企业出海及纠纷解决等维度,为外经贸企业梳理风险、剖析规则、提供指引,为外经贸企业在惊涛骇浪中稳舵前行提供绵薄助力。
本手册的系列文章将陆续分期发出,敬请期待!
撰稿人:陈川、朱探宇
第一篇
【国际贸易篇】(上)
在当前高度不确定的国际贸易环境下,传统的商业习惯已不足以应对风险。企业必须将法律风险防范融入交易的每一个环节,构建一套完整的风险防火墙。
一、新形势下国际贸易的事前、事中与事后的风险防范与救济
1. 客户资信与合规审查
企业应在签署合同或发货前,对客户进行必要的信用与合规背景调查。
(1)合规风险核查:确认客户是否被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DN List),或是否与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发布的实体清单(Entity List)中主体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
(2)业务资质与行业背景核查:了解客户的主营业务、上下游供应链、是否处于被美国政府限制出口或投资的敏感行业(如半导体、人工智能、通信设备等)。
(3)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邓白氏集团(D&B)、益博睿集团(Experian),或其他专业资信调查机构等核实客户注册信息、履约能力、信用记录等,关注企业是否有违约记录、信用不良问题或其他法律纠纷,并结合客户历史履约情况作综合判断。
(4)对于重大交易,应考虑通过委托当地律师事务所进行更全面的尽职调查,最好还需通过国内律师进行全程跟踪协调。
2.合同签订:交易架构设计
(1)贸易术语的选择与风险分配:
强烈建议避免使用DDP(完税后交货)。在该术语下,卖方需承担目的国的进口关税,一旦遭遇关税突增,利润将严重受损甚至亏本。应优先选择FOB、CFR或CIF等术语,将关税风险和清关义务约定由作为进口方的买家承担。
(2)原产地规则与转口合规:
若采用如东南亚、墨西哥等第三国中转,应确保该路径具有实质性经济活动支撑,符合美国《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及相关自由贸易协定(如USMCA)要求,防止被认定为规避行为。
(3)付款条件的调整:
鉴于美国贸易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买方的履约风险,中国出口商完全有理由要求设置更有利的付款条件,例如:提高定金或预付款比例、使用更有保障的付款方式(LC或DP)、要求缩短付款期限,并加入违约金条款或定金罚则等条款,增加对方的违约成本。
(4)加入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
在与客户和供应商签订合同时,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对于出口合同,明确约定若因美国关税政策变化导致产品成本增加超过一定比例,卖方有权相应提高产品价格,同时规定价格调整的通知程序和协商机制。同时不应接受美国买方以进口关税增加为由要求我出口方降价的无理要求。
(5)加入“关税变化条款”或明确“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范围
建议明确约定关税增加时的成本分担比例,以此降低关税变动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或者设置“关税触发终止条款”:例如约定税率变动超过20%时可以解除合同。至于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条款中,将关税政策突变、出口管制等纳入免责范围,这是一个双面刃,要慎重考虑是否接受并详细约定通知程序以及举证责任。
(6)尽量选择有利的贸易争议解决机制
相较于法院诉讼,仲裁的好处在于程序灵活、保密性好、跨境可执行性高。《1958年纽约公约》规定,成员国法院应承认并执行他国仲裁裁决。美国和中国均为缔约国。中国法律与美国《联邦仲裁法》(FAA)均明确支持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在合同中约定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可以提高跨境争议解决的效率及可执行性。
3.产品出境风控与合规体系建设
(1)建立产品合规分类机制
出口产品必须明确适用的HS编码(海关商品编码)。该编码将直接决定产品在美方通关时适用的税率、监管类别和是否列入301关税加征清单。错误归类不仅可能导致税务追补,还可能引发行政处罚或海关调查。建议定期由专业人员复核商品编码,特别是当产品规格、用途发生变更时及时更新。
对于经境外工厂中转、组装、贴牌的产品,应具备能够证明其非中国原产的充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采购合同及原产地证书、加工记录、工艺流程说明、境外工厂的投入产出比证明或增值比例分析报告等。此类证据将在美国海关进行反规避调查(如EAPA程序)时发挥关键作用。
(2)建立高风险订单、客户预警机制
针对首次合作的客户、涉及敏感技术的产品,或客户提出变更运输路线、修改原产地等异常要求时,应立即触发内部预警,进行重点审查 。任何修改单证以掩盖真实原产地的要求都应被视为重大风险警告信号,并审慎评估。
4.购买相关出口信用保险
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规避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确保经营安全。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要求,确保保险权益。
(二)事中的纠纷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涉及的准据法、管辖权及跨境执行)
1.准据法的确定
国际贸易纠纷的处理首先要解决的是适用哪一国或哪一法域的法律的问题。首先是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准据法,即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原则;其次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这需要结合所涉及国家国内法规定、国际公约的适用进行分析认定。例如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鉴于中国与美国均为缔约国,凡双方营业地均位于缔约国境内且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排除该公约适用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均自动适用CISG。
2.管辖权的争取
就国际贸易纠纷而言,如果合同中有管辖权的约定,无论是约定在哪一个国家/地区的法院诉讼还是约定仲裁,通常都是有效的,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只能到约定的管辖机构中寻求救济,如在约定的法院起诉或按约定提起仲裁。
在实际商业实践中,有很多中国出口商与美国进口商签订的出口贸易合同都较为简单,甚至可能只有订单(Purchase Order)或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在这些情况下,因为合同内并没有关于管辖权的明确约定,管辖权争夺很可能会成为争议解决过程中的第一场“战役”。甚至,即便在合同存在约定的情况下,管辖权约定是否有效,是否可以被突破,也都需要个案进行分析。
以中国法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如果国际贸易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对方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位于我国领域内,只要符合其中之一,中国法院即享有管辖权。即使在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中国出口商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但同时,对方当事人可能也会在其所在国家另外提起诉讼,导致跨国平行诉讼的出现,又将引入不同国家司法主权的冲突、协调等问题。
未完待续
来源:东南沿海消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