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4年第197讲(总第573讲):说税费,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相关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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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197讲(总第573讲):说税费,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相关业务知识。
一、基本情况
1996年,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在加大各级财政对文化事业投入力度的同时,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娱乐业和广告业按经营收入的3%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012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68号)等规定,逐步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地区中,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文化事业建设费随同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一并征收。
2016年5月起,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娱乐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也随着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一并征收。
2018年,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娱乐业和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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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4.《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三、征收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义务人。
需要注意的是,广告服务业的征缴范围不包括个人,而娱乐服务业包括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四、征收范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缴范围仅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广告服务、娱乐服务。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五、征收标准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征。
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费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六、征收方式
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自行申报缴费。
七、征期安排
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则上与增值税同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按季申报。缴纳义务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部门根据应缴费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八、预算管理
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九、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十、会计处理
1.直接缴纳的
借:税金及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2.先计提后缴纳的
借:税金及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贷:应交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借:应交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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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晨美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