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短剧行业版权与发展”专题研讨 | 维护微短剧行业版权秩序 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摘要:当前,微短剧已成为深受网民喜爱的文化内容产品。但微短剧行业中存在的侵权盗版问题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如何规范行业版权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当前,微短剧已成为深受网民喜爱的文化内容产品。但微短剧行业中存在的侵权盗版问题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如何规范行业版权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11月29日,在第八届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期间,中国版权协会微短剧工作委员会主办了“微短剧行业的版权保护与发展”专题研讨论坛,来自主管部门、司法部门、学术界、产业界、实务界的多位代表与专家学者从多个维度分享了各自的观点。

以严谨科学的法律精神

加强对微短剧行业版权问题研究

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

近年来,微短剧凭借其庞大的市场基础、活跃的内容创新和复杂的生态体系,已成为网络视听领域一股不可小觑的力量。但在微短剧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侵权盗版现象频发、版权纠纷争议不断等严峻挑战。为维护微短剧行业版权秩序,构建行业良好版权生态,推动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中国版权协会积极回应微短剧行业企业的普遍呼声,经过深入调研与精心筹备,成立“微短剧工作委员会”。

中国版权协会对微短剧工作委员提出五点建议:一是以严谨科学的法律精神,对微短剧行业版权相关问题加强研究。二是把握创作与传播导向,积极鼓励优质版权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三是密切关注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大平台技术优势和运营能力,提升微短剧的传播声量。四是加强优质微短剧作品的版权保护,通过刑事、行政、民事等手段,对恶意盗版加大打击力度。五是积极团结会员单位,凝心聚力、有为有位,共同为微短剧产业的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秉持“放水养鱼、常态监管”的治理理念

广电总局网络视听司一级巡视员董年初

微短剧是互联网融合创新的重要体现,是影视行业新业态的典型代表,是视听内容转型升级的希望所在,是广电视听赋能千行百业的有效路径。广电总局秉持“放水养鱼、常态监管”的治理理念,采取分类准入、精品扶持、宏观调控、日常监管、赋能发展等措施促进微短剧行业高质量发展。

面对快速崛起的新业态,如何做到管好不管死、繁荣又规范,是管理部门必须直面的重大问题,也体现出行业管理者解决新问题的水平和能力。对于微短剧这一新兴文化业态,广电总局至少采取六大创新举措予以规范。一是理念创新。秉持“放水养鱼、常态监管”的治理理念,坚持监管和繁荣并重、提振与减负并行,在包容其快速发展的同时,不断强化日常监管,持续推进微短剧从“次品→产品→作品→精品”的迭代升级。二是分类准入。根据微短剧时长、制作投入资金等要素,按三类方式实施全业态准入监管。对于重点微短剧,规划备案由省局初核、总局复核,完成片由省局审查,审核通过的发放《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对于普通微短剧,规划备案由省局初核,完成片由省局审查,审核通过的发放上线备案号;对于其他微短剧,完成片由播出平台审核并上线备案。三是精品扶持。广电总局主要采取资金扶持、季度和年度推优、开展“中国梦”主题原创节目征集展播活动、实施精品创作传播工程等措施支持微短剧精品制作和传播,协调微短剧作品申报“五个一工程”奖等国家奖项以树立行业标杆,同时大力支持地方政府建立产业引导经费、专项发展资金等扶持措施支持微短剧高质量发展。四是宏观调控。对网络平台的关键页面、版面等动态监管,持续推动主流作品扩大传播;指导重点平台出台现金补贴、流量扶持等措施,引导市场推广向内容创作倾斜;督导平台明码标示,严禁诱导收费、隐藏收费和强制二次收费;支持卫视频道开办微短剧剧场,推动大小屏互动传播。五是日常监管。建立风险类“黄名单”和禁止类“黑名单”制度,对违规微短剧及时下线,对违规严重机构实施约谈、通报批评、停更甚至禁业等处罚;制定出台《网络微短剧内容审核细则》,实行微短剧导向、片名、内容、人员、审美、播出、片酬和宣传全要素把关。六是赋能发展。推出“跟着微短剧去旅行”“跟着微短剧来学法”“微短剧里看品牌”等创作计划,积极赋能千行百业,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维护微短剧行业版权秩序

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中国版权协会微短剧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张辅评

我代表中国版权协会微短剧工作委员会向行业发出《关于维护微短剧行业版权秩序 推动微短剧行业健康发展的倡议》。

近年来,微短剧行业蓬勃发展,成为拉动影视产业经济增长的新动能。同时我们也看到,侵权盗版现象频发、版权纠纷争议不断,给微短剧行业发展带来了严峻挑战。为维护微短剧行业版权秩序,构建微短剧行业良好版权生态,推动微短剧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中国版权协会微短剧工作委员会向微短剧行业发出以下倡议:一、提升版权法律意识,抵制侵权盗版行为。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一步树立尊重原创、尊重创作者、尊重版权的意识,自觉抵制各类侵权盗版行为,在全行业培育良好的版权文化氛围,共同维护行业声誉和创作环境。二、贯彻主管部门要求,营造健康发展环境。积极贯彻主管部门关于加强微短剧行业版权保护的工作部署和专项要求,坚决治理未经授权搬运传播微短剧、以翻拍或“洗稿”等方式改编微短剧、非法售卖微短剧资源等违法行为,切断微短剧盗版传播黑灰产链条,共同推动微短剧行业长远有序发展。三、建立健全版权制度,切实履行法律义务。加强版权管理,强化合规运营,坚决打击各类侵权盗版和抄袭剽窃等违法行为。进一步优化简化“通知删除”处置流程,及时处理侵权盗版投诉,履行好违法犯罪线索报告和配合调查义务。四、强化行业协同联动,加强行业自律共治。加强行业版权交流合作,建立版权保护绿色通道,高效处置各类侵权盗版内容。建立跨平台联合惩处机制,对反复恶意侵权主体实施跨平台联合惩处。优先通过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协商或调解等方式解决版权纠纷争议,共同维护良好的版权生态环境。五、畅通授权使用渠道,推动版权合作共赢。积极扶持鼓励原创作者和原创内容,完善版权授权使用传播机制,推动优质微短剧的创作和传播,保障微短剧产业链各方的合法权益,共同推动微短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应将符合作品条件的短剧

归类为电视剧作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著作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审判监督庭庭长冯刚

对于新著作权法视域下微短剧司法保护问题的思考,建议充分考虑微短剧作品的特殊性,在作品类型和权利归属规则上,将符合作品条件的短剧归类为电视剧作品;在判断侵权损失上,不应套用对传统电视剧侵权的判赔标准,即不应按照侵权内容时长占全剧集时长比例进行判赔。

微短剧、短剧两者在著作权法规定上没有区别,可以总称为短剧或者微短剧。当前在互联网环境下,短剧作为一种新兴的影视艺术形式迅速崛起并蓬勃发展,而著作权保护问题也随之日益凸显,成为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短剧的可版权性或者说构成作品是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是否具有独创性与时长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短剧无疑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在现行著作权法的框架下,我认为,应当将短剧作品归类为电视剧作品,结合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第4条规定,将满足作品要件的短剧纳入电视剧范畴,可直接适用电视剧作品的权利归属规则定纷止争。若认为短剧作品与电视剧作品仍有差别,建议在对于视听作品不同类型问题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法院不宜主动审查视听作品不同类型的问题,在判决中可以弱化这一问题,可以直接适用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作品署名情况来认定作者。

短剧虽是新兴的视听作品形式,但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大体上应和传统影视剧作品相同。针对侵权判定规则问题,我认为刑事保护的威慑力度远远高于民事保护。刑法保护的主要手段是自由量刑,对侵权人、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也会大大增加在这个领域内附加震慑的客观效果。

加强短剧播出平台的规范化发展

抖音集团产品法务负责人程艳

从2021年至2024年,在短短的4年时间里,抖音短剧经历了起步、探索、成长、发展四个阶段。自2022年起,抖音尝试推出了《浮生之异想世界》《逃出大英博物馆》《我的归途有风》等精品短剧内容,涵盖了从青春、都市、职场到悬疑、喜剧、科幻等主题,赢得了观众喜爱和行业口碑。自2024年1月起,抖音集团发布“辰星计划”,以资金和流量扶持,面向全网创作者征集优质作品,持续加强短剧精品化建设。今年6月,抖音短剧内容合作平台上线,以开放多元变现模式,推动抖音短剧坚定地走创新化、精品化路径,通过牵手头部阵营,丰富短剧题材吸引用户,着力打造优质的合作生态,促使优秀爆款短剧频出。

抖音集团的另一款独立的APP“红果短剧”则是一经面世即主打“免费”看剧。自2023年聚焦短剧业务以来,红果短剧高度重视与版权方合作,持续引入优质内容,目前已经与400多家版权方达成内容合作,播出短剧超过了1.5万部,每月保持上千部的上线速度,确保丰富短剧资源的长期供给。与此同时,还积极投入自制短剧内容的创作与生产,目前产能已达到每月100部,直接贡献就业岗位超3000个,间接创造就业岗位超1万个,充分激发了短剧的产业活力。

可以预见,短剧在当前和未来将是一个持续竞争、发展与挑战共存的行业。但在行业发展过程中,也不可回避行业现阶段出现的一些版权治理问题。如短剧行业整体的版权管理水平有待提升。部分短剧存在版权归属混乱,授权链路冲突的问题,这直接导致重复授权或冲突授权,甚至不断引发版权纠纷。此外,行业内搬运、抄袭等现象相对突出。在短剧传播方面,部分平台缺少版权保护意识,未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版权治理机制,导致搬运问题时有发生。在短剧创作领域,也存在着同类题材的短剧作品之间抄袭问题相对高发,甚至出现“抄袭成为爆款”的现象。鉴于此,呼吁在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短剧播出平台应履行主体责任,切实贯彻短剧内容生态的治理与建设,依法依规落实网络微短剧备案审核制度,在行业协会的推动下,进一步加强短剧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短剧版权治理规范,共同促进短剧行业的健康、持久发展。

构建微短剧多维一体的版权生态

中国传媒大学视听艺术研究中心主任、戏剧影视学院教授、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微短剧委员会副会长赵晖

微短剧作为一种新兴的视频内容形式,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商业价值。然而,面对纷繁复杂的微短剧产业蓬勃发展趋势,微短剧行业出现的问题也层出不穷,如制作上的粗制滥造、侵权盗版“融梗”、“搭便车”等问题屡禁不止,探索微短剧多维有效的交易模式和保护基于微短剧的数据交互体系也成为行业难点,呼唤微短剧精品化创作成为行业共识。

目前微短剧的“火”已超出媒介现象本身的“火”,它以一种视听垂类社会生活的姿态火遍了海内外,加速了视听化社会的建构与媒介社会化的发展。但在貌似人声鼎沸的微短剧市场中,也暗藏着血本无归的危机。在微短剧市场中频频出现投资拍摄多,优质微短剧少;投流折损多,真正获益少等现象。要警惕微短剧成为金融融资的产品,因为可能极大地扰乱微短剧产业发展环境,甚至可能形成泡沫经济。

在创作上,微短剧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如盲目跟风的创作心态造成创作机构的浮躁态度,这导致微短剧行业鱼目混珠,乱象频出。因为急功近利的心态,相当多的创作主体存在故意抄袭,故意侵权的情况,其表现为:一是直接抄袭剧本或者小说、未经授权使用网文IP,甚至直接把已播火的故事情节和台词大段搬运,导致融梗、搭便车等侵权盗版现象发生;二是侵权盗版手段越来越技术化,利用AI换脸、换声音等方法照搬版权方作品;三是将付费剧打成压缩包在网上进行低价销售,或者以改头换面方式在非授权平台进行连续播出。近两年,随着审查制度、政府监督和行业自律的不断完善,微短剧此类问题已经大量减少,但依然有相当一部分创作者铤而走险,明知故犯,通过违规违法手段造成微短剧无序竞争,甚至引发恶性侵权事件,哗众取宠且难以监管的小程序剧泛滥成灾,这对整个行业造成了负面影响。

为解决微短剧领域出现的版权问题,共同打造清朗活力的产业环境,我建议各相关企业应做好三件事:其一,确保创作主体正当化,内容版权合法化;其二,构建精品微短剧评价标准,引领微短剧的高质量发展;其三,健全稳定产业监测机制,避免行业恶性竞争。此外,在结构管理、内容创作、跟踪指导、内容审核以及业务指导等多个方面出发,共同打造晴朗活力的产业环境。健全优质内容生产和传播授权机制,保护创作者版权权益。面对层出不穷的侵权盗版问题,建议由国家主流平台整合播出平台建立微短剧数字资产授权库,并通过区块链技术形成版权全流程监控。

强化版权保护合作

促进微短剧行业健康发展

北京点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场与公共关系总经理王燕

随着微短剧产业的快速发展,业界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如内容同质化、艺术性与思想性有待提高、创作者利益分配不公等问题日益凸显。更为严峻的是,盗版侵权活动对行业的危害导致创作者受损、平台受损,甚至影响行业的创新与持续发展。而行业中侵权行为认定难、处罚力度弱、维权时间长等问题,也严重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作为微短剧平台代表,版权是我们面临的最棘手问题。一是盗版,二是侵权。目前对于微短剧侵权行为的法律认定确是一个有争议的难题。如果侵权问题不得到治理,侵权行为就没有办法制止,整个行业也不能健康可持续发展。怎么才能做到良币驱逐劣币呢?对于微短剧整个行业都是很大的考验,建议在各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业找到更好的解决方式,让微短剧行业的版权生态更加健康。

我们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建立起应对侵权盗版的快速响应机制,通过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手段让侵权盗版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希望平台针对大量侵权、恶意侵权的侵权账号应向权利人提供账号信息,对相关账号所有人或机构追究相应的侵权责任,并进行封号处理。同时,也希望与重点平台建立高速有效的沟通渠道,相关政府部门能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交流环节

嘉宾观点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熊琦:

我希望从时代背景、立场转换和制度安排三个方面来观察微短剧。

首先是时代背景。微短剧时代的到来,是不可逆的趋势,代表了移动互联网时代欣赏习惯的变迁。微短剧现象的爆发,并非是观众口味或品味的突然改变,而是技术条件的满足。移动互联网带给我们的是实时与网络相连接,我们通过网络欣赏作品,在原来带宽有限的情况下欣赏的是文字作品和音乐,现在文学网络化、音乐网络化,带宽达到效果后,视频必然网络化。作为碎片化时间的欣赏,必然导致由长到短。

其次是立场转换。既然公众的偏好是不可逆的,我们的立场就要转换。长期以来,针对短视频的讨论,更多是治理、批评。因为谈到短视频的时候,从保护的视角讲,切条、搬运这些词都和侵权有直接或者间接关联,大家之前所热烈探讨的平台责任问题、内容过滤问题、算法推荐问题,而且很多都是围绕长短视频之争,因为短视频把长视频中的精华部分切条搬运之后获得流量,业界讨论也集中在如何认定它的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如今短视频“进化”到了微短剧,自身的独创性得到了体现,长期的批评和质疑就应该更多转化为激励和保护。当前,国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稳就业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有力举措,微短剧行业的兴起,恰好就是新质生产力和稳就业非常重要的抓手和支点,所以我们立场要转换。

最后是制度安排。微短剧的高质量发展,同样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和激励。第一,要探讨保护问题。在保护问题上,其实有很多司法上的经验可以借鉴。例如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代表性法院发布的审理指南都谈到长和短并非是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标准来源,短视频同样可以被视为作品,这一结论已经有大量的判例来支持。这些在短视频期间所积累的司法经验和审判结论完全可用到微短剧上。当然,微短剧也存在特殊问题,比如融梗、借鉴等合法性争议,会在微短剧上更加凸显,我们如何在几分钟的短片中合法使用?融梗是非法侵权吗?所以,既有老问题也有新问题。第二,要处理好四对法律关系问题。一是制作者和作者的关系。微短剧的制作者和作者之间的关系,类似问题在网络文学领域,在视听作品领域都出现过。在著作权法修改时,业界也大量讨论了编剧的二次获酬问题,以及在视听作品中,导演、编剧权益保护的问题。在微短剧行业兴起时,这些问题应提前做好安排。微短剧没有长视频的包袱,同时因为参与创作的主体远少于传统电影,所以法律关系相对清晰,但制作者与相关作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安排,会对激发作者的创造力有很大影响。二是原创和改编的关系。这其中既有对网络文学的改编,也有新微短剧对老短剧的改编。微短剧只有几分钟一集,所以一些梗会表现得非常突出,明确原创和改编的边界将对微短剧行业的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三是平台注意义务和平台传播效率的关系。关于平台在算法推荐和过滤上义务的承担,在微短剧的传播环节会体现得更明显。原来是切条长视频,传播的仅是长视频的片段,但现在微短剧本来只有几分钟,所以全部内容就会被推荐了。这种情况下,推荐和过滤如何在合法性上认定,也是值得重视的。四是自治和管制的问题。有了“避风港”规则,互联网才有几十年的发展。对于微短剧行业来说,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更多是要保护、激励,分清市场乱象和竞争之间的关系,因为新兴市场开始的时候可能会有争议,不妨让行业决定发展方向,然后再选择适时且适当地介入管制。

河南省作家协会会员、中国电影艺术家协会会员杨玉鲁:

从创作者角度看,短剧是一个非常快节奏、非常高效的产品。从剧本到筹备进组、后期剪辑,总用时也就一个半月甚至一个月以内的时间。这种高效也滋生很多问题,比如同质化、制作粗糙等。此外,是抄袭问题。对于大家反复提及的融梗问题如何看待?我认为,要进行主观判断意识的界定。短剧起源于生活,常用的逻辑、常用的点只有那几个,比如关于暴富、被爱、偶遇等都会反复用。有没有做合理化的改编?还是机械式、拼凑式的搬用以及一比一复刻,这都是创作之外要特别关注的点。此外,应关注微短剧行业的作者群构成。目前有90%是小说作者,他们也是短剧作者,这就引发出短剧是原创还是改编问题。据了解,现在从事改编工作的人员数量远大于之前。2023年改编占市场的30%左右,今年上升到60-70%,甚至更高。所以,借助IP力量避免侵权和纠纷的产生,是创作过程中的一个时间和节点。

嘉兴九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务部法务总监李娜

我们针对改编权涉及版权纠纷的维权案件在全国被告所在地发起了多起诉讼,这其中多涉及是融梗、还是原创,是否具有独创性的争议。

从权利人作品创作完成的角度来说,权利人觉得相似或者剧情脉络相似,就需要受到改编权的保护。去年短剧同质化程度非常高,特别是融梗现象产生了一定的市场导向。鉴于此,在政府主管部门对微短剧创作者提出要创作高品质内容的要求下,作品的原创性、独创性标准就会更高。

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执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裴跃

对于微短剧维权问题,从律师的角度我认为,当前微短剧的侵权主要是存在搬运和抄袭行为。搬运会涉及到平台的处理规定,抄袭涉及法院如何认定权利基础,以及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情况下的构成要件和具体要素。

现行《著作权法》中对于作品界定的关键是独创性问题。独创性只论有无,并不论高低。关于侵权的构成要件,我结合代理案件的实践工作认为,微短剧由于其短小精悍,甚至同质化严重,给裁判者在判断是否属于有限性表达方面带来很大的干扰。被告抗辩时很容易说,这样的类型、主题都差不多,不能说我侵权。面临这样的抗辩,司法裁判者往往陷入比较困难的境地,这就需要微短剧从业者应多跟司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交流,达成共识。

关于裁判损失判赔额的问题。具体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是目前司法裁判者面临的考验和困难,所以各界需要了解短剧行业流量是怎么变现的。影视作品、文字作品可以用发行收入、版权费来体现,但微短剧往往是用用户付费的方式来体现的。另外,还有采取免费播放模式的,怎么来判断?因为免费的微短剧往往是通过流量、广告收入实现盈利的,这怎么具体换算成赔偿额的标准?这都需要主管部门、司法机关进行研究。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邓丹云

对于微短剧行业版权问题的解决,需要对微短剧生态进行更深入的了解。微短剧作为一种新的表达方式,与长视频及其他视频相比,有着不一样的生态,而且可能会赋能各行各业。我院目前审理的微短剧案件虽然不多,大约20件,基本调解结案,而且主要是由双方当事自行和解。这些案件中,既有微短剧权利人起诉的,如涉及到微短剧搬运、把微短剧进行剪辑做成广告视频等;也有微短剧作品被诉侵权的,如用网文改编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游戏画面等。

对于涉微短剧案件的诉讼,原告首先得证明其作品的独创性。在一些融梗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未经许可利用其作品进行了改编,被告通常会举证在先作品,抗辩原告的作品没有独创性。对此,需要原告充分举证和比对。

来源:爱看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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