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教师评价改革,科学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水平,省教育厅、人社厅研究制定《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福建省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省属有关学校(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教师评价改革,科学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水平,省教育厅、人社厅研究制定《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福建省幼儿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2月31日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全面履行教师职责,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教研、电化教育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和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坚持以德为先,将师德作为教师评价的第一标准,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强化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察。坚持育人为本,强调班主任工作经历,强化教师课程思政意识与育人能力、教师家校社沟通能力。坚持教学为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课程改革新要求,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引导教师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类评价,对教师、校领导、教研、电化教育人员执行不同的标准和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和践行教育家精神,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七条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服从学校(单位)工作安排,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且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合格。
第九条 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自觉运用教育新技术和新理念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条 有效评审年度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级,其中晋升高级以上职称的近5年以来至少1次为优秀等级。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度及下一年度均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1.出现《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情形之一,在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2.刑事处罚期间,或正在立案审查,或党纪、政纪或政务处分未满处分期,或失信被执行人未解除的。
3.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形。
第十二条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申报资格的,取消当年度申报资格;已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撤销职称。出现以上情形的,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3年。
第十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要求
(一)正高级教师: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高级教师岗位5年以上。
(二)高级教师:具有博士学位,聘任一级教师岗位2年以上;或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聘任一级教师岗位5年以上;或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聘任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5年以上。
(三)一级教师: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聘任二级教师岗位2年以上;或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聘任二级教师岗位4年以上;或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聘任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4年以上;或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聘任小学二级教师岗位5年以上。
(四)二级教师: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满1年;或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聘任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2年以上;或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聘任小学三级教师岗位3年以上。
(五)三级教师: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l年期满。
第十四条 有效评审年度内,平均课时量应达到省定周最低课时量标准(高中每学年教学时间40周、义务教育每学年教学时间39周),各地可在省定最低课时量标准上,根据本地教育教学工作安排提高标准:
(一)小学不低于12节、中学不低于10节。普通中学、中心小学校级正职领导(含书记、校长,下同)不少于上述标准的1/3;普通中学、中心小学校级副职领导及完全小学校级正职领导,不少于上述标准的1/2;普通中学、中心小学、在校生规模达540人的完全小学中层干部、校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不少于上述标准的2/3;兼职从事学籍管理、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人员(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不少于上述标准的3/4。
(二)普通中学、中心小学校级正职领导平均每学年听课不少于30节,普通中学、中心小学校级副职领导及完全小学校级正职领导平均每学年听课不少于40节。
(三)教研、电化教育人员平均每学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和指导教学不少于40天、听评课不少于80节。教研、电化教育机构正副职领导平均每学年深入区域、学校调查研究和指导教育教学或专业发展不少于40次。
(四)心理健康专职辅导教师、实验教师、寄宿制学校专职生管教师、校外教育机构教师、专门学校教师工作量按工作日计算(一天为一个工作日),每学年不少于190个工作日。心理健康专职辅导教师除担任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包括活动课程)外,平均每周须从事6小时以上的个别咨询或团队心理辅导,并提交工作记录。
第十五条 城区公办中小学教师晋升正高级职称,任现职以来应有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支)教1年以上的经历。城镇公办中小学教师晋升副高级职称,从教以来应有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支)教1年以上的经历。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参加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巡回指导和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等工作。教研、电化教育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校开展专题调研,并通过教研、培训等工作推动问题的解决与教育教学质量提升。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到农村学校开展流动少年宫、校本课程等艺术、体育、科技类活动及课程辅导视为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支)教经历。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所从事工作,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
第十七条 育人工作要求
(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成绩突出。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累计10年以上(第一学历为硕士学位的人员满6年,博士学位的人员满4年),且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出色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
(三)定期开展家访活动,家校社协同育人成效显著,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
第十八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系统掌握所任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学能力精湛,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融合能力,能够全面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提供近3年个人教学特色经验总结材料及学生学情分析报告。任现职以来,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率达到85%以上。教研、电化教育人员能够全面对教师教学情况进行指导,提供近3年个人学科教研工作分析报告。
(二)任现职以来,中学教师承担高中或初中循环教学1次以上或毕业班教学3年以上,小学教师承担3个不同年级的教学工作;教研、电化教育人员应在中小学校从事教学工作1年以上。
(三)任现职以来,开设市级(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以上公开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4次(公开课不少于1次),其中至少1次在省级以上开设。教研、电化教育人员有效评审年度内在本级以上区域开设公开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10次,其中,省、市级教研、电化教育人员在上一级区域开设不少于3次(省级教研、电化教育人员在其他省份开设可视同在上一级区域开设,下同);县(区)级教研、电化教育人员在上一级区域开设不少于4次(省级以上至少1次)。校级(含教研、电化教育机构)正职领导至多1次与教育教学管理相关讲座,少先队大队辅导员(除申报德育学科外)至多1次与少先队工作相关讲座。
第十九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学科领域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教研、电化教育人员具备三项(同一个研究成果获不同奖项的,只能视为一项):
1.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3篇以上(1篇为近三年发表),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教研、电化教育人员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4篇以上(1篇为近三年发表),其中,至少2篇在核心期刊发表。校级(含教研、电化教育机构)正职领导至多1篇与教育教学管理相关,少先队大队辅导员(除申报德育学科外)至多1篇与少先队工作相关,电化教育人员至多2篇与教育技术管理相关。
2.作为核心成员(含主持人排名前3,下同)完成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省级教研、电化教育工作人员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市、县(区)教研、电化教育人员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2项。
3.获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不限排名),或作为主要成员(含主持人排名前6,下同)获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或主持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市、县(区)教研、电化教育人员作为核心成员获基础教育市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
4.从教以来,获得中小学教师教学大赛省级一等奖以上。
5.出版发行本学科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且体现个人原创性的观点与研究成果)。
6.参与编写修订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或作为副主编以上参与编写经省级审定通过的地方课程教材。
7.主笔或参与(除主笔外排名前3)完成的教育政策研究成果获省委、省政府以上党政机构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转化为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市委、市政府的政策文件并正式颁布。
第二十条 示范引领要求
(一)引领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有效评审年度内,平均每学年开设2节以上校内公开课或主持2次以上校内教研活动;教研、电化教育人员平均每学年到学校讲授示范课、公开课或组织研究课10次以上。
(二)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任现职以来,指导3名以上本学科教师在县级以上优质课、教学大赛等活动中获奖;教研人员指导2名以上教师在上一级区域的优质课、教学大赛等活动中获二等奖以上。
(三)有效评审年度内,参与送培送教等活动,累计3次以上(专门学校、乡村学校教师不作要求)。
第四章 高级教师
第二十一条 育人工作要求
(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具有较高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成绩比较突出。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累计6年以上(第一学历为博士学位的人员满2年),且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第一学历为博士学位的人员满2年),比较出色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
(三)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访,家校社协同育人成效好。
第二十二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熟练掌握所任教学科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能够将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效融合,较好地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提交近2年个人对学生学情分析报告。任现职以来,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率达到80%以上。教研、电化教育人员能够对教师教学情况进行指导,提供近2年个人学科教研工作分析报告。
(二)任现职以来,中学教师承担高中或初中循环教学1次以上或毕业班教学2年以上,小学教师承担3个不同年级的教学工作。工作以来,教研、电化教育人员应在中小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
(三)任现职以来,开设县级以上公开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3次(公开课不少于1次)。教研、电化教育人员有效评审年度内在本级以上区域开设公开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5次,其中在上一级区域开设不少于1次。校级(含教研、电化教育机构)正职领导至多1次与教育教学管理相关讲座,少先队大队辅导员(除申报德育学科外)至多1次与少先队工作相关讲座。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乡村学校教师可为校级公开课或学科讲座。
第二十三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成果,并运用于教学实践。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教研、电化教育人员具备三项(同一个研究成果获不同奖项的,只能视为一项)。
1.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教研、电化教育人员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3篇以上,其中教研、电化教育机构正职领导至多1篇与教育教学管理相关,电化教育人员至多1篇与教育技术管理相关。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乡村学校教师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
2.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不限排名),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或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教研、电化教育人员作为核心成员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乡村学校教师参与完成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
3.获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不限排名),或获基础教育市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不限排名),或主持基础教育市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4.获得中小学教师教学大赛市级二等奖以上。
5.出版发行本学科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4万字,且体现个人原创性观点与研究成果)。
6.参与编写经省级审定通过的地方课程教材。
7.主笔或参与(除主笔外排名前3)完成的教育政策研究成果获市委、市政府以上党政机构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转化为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县委、县政府的政策文件并正式颁布。
第二十四条 示范引领要求
(一)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有效评审年度内,平均每学年开设1节以上校内公开课或主持1次以上校内教研活动;教研、电化教育人员有效评审年度内平均每学年到学校讲授示范课、公开课或组织研究课5次以上。
(二)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任现职以来,指导2名以上本学科教师开设校级以上公开课;教研人员指导1名以上教师在上一级区域的优质课、教学大赛等活动中获奖。
(三)有效评审年度内,参与送培送教等活动1次以上(专门学校、乡村学校教师不作要求)。
第五章 一级教师
第二十五条 育人工作要求
(一)具有明确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有成效。
(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第一学历为博士学位的人员不作要求),较好地完成班主任工作。
(三)开展家访,家校社协同育人成效较好。
第二十六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掌握所任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任现职以来,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率达到80%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开设校级以上公开课不少于2次。
第二十七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项,教研、电化教育人员具备两项(同一个研究成果获不同奖项的,只能视为一项)。
1.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教研、电化教育人员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乡村学校教师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并收入校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
2.作为主要成员完成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
3.获基础教育市级教学成果奖(不限排名)。
4.立足立德树人、教书育人实践,撰写原创性教育故事、教学反思并收入县级以上汇编。
5.获得中小学教师教学大赛县级以上奖项。
6.出版发行本学科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万字)。
第六章 二级教师
第二十八条 育人工作要求
(一)具有积极向上的职业追求,能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二)开展家访,家校社协同育人有成效。
第二十九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掌握所任教学科专业知识,胜任教学工作。
(二)积极参加集体备课等活动。
第三十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一)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参加校本教研活动。
(二)结合教学实际主动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撰写1篇本学科教学经验总结或教育教学论文。
第七章 三级教师
第三十一条 育人工作要求
(一)做到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较好完成班级管理工作。
(二)家校沟通顺畅。
第三十二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基本掌握所任教学科专业知识,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二)参加集体备课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参加校本教研活动。结合教学实际进行反思,在同行的指导下撰写1篇教育教学经验总结。
第八章 破格晋升条件
第三十四条 职称评审一般遵循逐级晋升原则。除学历(学位)、资历不足外,教学科研业绩成果特别突出且符合正常晋升条件的人员,可破格申报副高级以上职称。
第三十五条 具备规定资历但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的,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但不具备规定资历(须在低一级职务聘满3年,其中博士申报副高级职称须在中级职称聘满1年)的,须具备以下相应等级条件中的1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且不具备规定资历的(须在低一级职务聘满3年,其中博士申报副高级职称须在中级职称聘满1年),须具备以下相应等级条件的2项。
(一)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
1.主持完成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
2.作为核心成员获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
3.指导(排名第1)学生获1项全国五项学科竞赛国家级金牌(集训队)。
(二)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
1.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
2.获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3.指导(排名第1)学生获1项全国五项学科竞赛国家级银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申报评审学科与所学专业原则上应一致或相近。不一致或不相近的,须参加高校组织的相应学科4门以上本科主要课程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参加有关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或认可)组织的转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所学专业为小学教育、初等教育的小学教师不作要求。
第三十七条 转学科任教满5年的,按现任教学科申报职称;未满5年的,可选择现任教学科或原任教学科申报。
教研、电化教育机构原正副职领导、校级原领导或原教研、电化教育人员以专任教师申报高一级职称,须转任满1年。
德育处主任、校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寄宿制学校专职生管教师可申报德育教师职称。
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可申报心理健康教师职称,专兼职从事教育教学质量监测的教研员,可申报教育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职称,也可选择申报任教学科教师职称。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可申报特殊教育专业或任教学科教师职称,其在特殊教育教学、康复、管理等工作中获得的各项奖励和研究成果可视同相应的教育教学成果。
第三十八条 担任中心小学、中学中层以上干部、校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年段长、教研组长、生管教师、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完全小学校领导、教导,在校生规模达540人以上的完全小学中层干部,任职年限可视同班主任工作年限。
专门学校、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心理健康专职教师、实验教师和教研、电化教育人员不作班主任工作要求。
第三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寄宿制学校专职生管教师、心理健康专职教师、实验教师,教研、电化教育人员,不作循环教学要求。专门学校教师任(支)教不作要求。
第四十条 国家、省、市、县级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含教科院所、普教室、进修院校、电教馆等),校级指普通中学、中心小学以上。
第四十一条 以下情况视同相应级别的公开课或学科讲座:
1.在国家、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开展的教育教学培训班上开设公开课或学科讲座(非培训班学员),可视同相应级别的公开课或学科讲座。
2.在中国教育学会学科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优质课评比活动中获奖视同1次省级公开课。
3.在教育部门开展的基础教育精品课评比中,国家级获奖视同省级公开课,省级获奖视同市级公开课,市级获奖视同县级公开课。
4.音乐、美术教师指导(排名第1)学生获1项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一等奖可视同省级讲座,音乐、美术教师指导(排名第1)学生获1项省教育厅主办的中小学生艺术节展演一等奖以上可视同市级讲座。
5.体育教师指导(排名第1)学生参加中国学生体育联合会主办的单项赛事总决赛获个人类项目前3名或集体类项目前8名,可视同省级讲座,体育教师指导(排名第1)学生参加省教育厅主办的中学生联赛、锦标赛等获个人类项目前3名或集体类项目前8名,可视同市级讲座。
6.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指导学生获全国以上特奥会、残奥会项目前6名或省级特奥会、残奥会项目前3名,可视同省级讲座。
7.专职从事电化教育人员,编制多媒体教学软件或制作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课例在省、市、县获一等奖可视同相应级别的学科讲座,获二、三等奖可视同低一级别学科讲座。
第四十二条 教育教学研究课题须为申报学科类、德育类或教育管理类主课题(不含各类子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教育部福建师范大学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下达的开放课题、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可视同省级;福建省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培养工程(计划)设立的课题,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分别视同省级、市级。少先队辅导员参加的各级团委、少工委发布的课题,与参加教育部门发布的课题同等对待。
第四十三条 发表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的教育类、学科类期刊(以《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为准)上发表与申报学科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文章(不含书评、广告类等文章),限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报纸、电子期刊以及增刊、专刊、专辑、副刊、特刊、一号多刊等不予采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视同在CN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符合以下多种情况的,也只视为1篇)。
1.在《福建教育研究》《福建教学研究》《福建基础教育》上发表的论文(仅限参评高级教师以下)。
2.思政课教师在《福建日报》(理论周刊)及其他省级同层次相应媒体发表的理论文章。
3.美术教师创作的美术作品参加省文旅厅、省教育厅或省美协主办的美展并获得二等奖以上,或被省级以上美术馆收藏。
4.音乐教师创作的作品在中央、省级电视台(含省教育电视台)展播或经正式出版部门出版发行达3件以上。
5.体育教师本人参加省运会以上比赛获个人类项目前3名或集体类项目前8名。
6.音乐、美术教师本人参加教育部门主办的全省中小学生艺术展演荣获一等奖。
第四十四条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期刊论文指论文发表时所在期刊为核心期刊或从论文发表的时点向前追溯2年为核心期刊。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第四十五条 思政课教师在《人民日报》《求是》《光明日报》发表理论文章,音乐、美术教师参加教育部主办的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荣获一等奖,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体育教师获得省教育厅“体育成果奖”一、二、三等奖视同省级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
第四十六条 专著指正式出版的具有CIP数据核字号的申报学科相关教育教学类或学术类著作。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教材、工具书、习题集、教辅资料不能视为专著。
第四十七条 乡村学校指乡中心区、村庄学校。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乡村学校教师指任现职以来在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乡村学校累计任教满3年以上,且申报前1年至今仍连续在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
第四十八条 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教育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评教师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国外学历(学位)。
第五十条 文中“以上”、“以下”“不低于”、“不少于”,如无特殊说明,均含本级或本数。
第五十一条 任现职指获聘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从聘任之日起算。
第五十二条 有效评审年度指自申报年度向前推算,扣除不得申报年度,符合申报高一级职称最低任职年限的年度。
第五十三条 职称申报任职资格截止时间后取得的合规业绩成果,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列入“任现职以来”的成果使用。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至申报上一学年度8月31日。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16〕142号)的附件3中《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与本标准同时并行至2025年8月31日后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幼儿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幼儿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幼儿教师专业技术水平,引导广大幼儿教师全面履行教师职责,积极投身保育教育实践,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幼儿园及教研机构中从事学前保育教育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幼儿教师职称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和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第四条 幼儿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坚持以德为先,将师德作为教师评价的第一标准,把践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强化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察。坚持育人为本,强调一线保教工作经历,注重保教育人工作实绩,引导教师不断提高保育教育水平。
第五条 幼儿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类评价,对教师、园领导、教研人员执行不同的标准和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和践行教育家精神,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幼儿园规章制度和保教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幼儿,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七条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保育教育的身心条件。服从学校(单位)工作安排,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具备幼儿教师资格,且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合格。
第九条 有效评审年度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级,其中晋升高级以上职称的近5年以来至少1次为优秀等级。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度及下一年度均不得申报。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1.出现《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情形之一,在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2.刑事处罚期间,或正在立案审查,或党纪、政纪或政务处分未满处分期,或失信被执行人未解除的。
3.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形。
第十一条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申报资格的,取消当年度申报资格;已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撤销职称。出现以上情形的,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3年。
第十二条 学历(学位)、资历要求
(一)正高级教师: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高级教师岗位5年以上。
(二)高级教师:具有博士学位,聘任一级教师岗位2年以上;或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聘任一级教师岗位5年以上;或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聘任一级教师岗位5年以上。
(三)一级教师: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聘任二级教师岗位2年以上;或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聘任二级教师岗位4年以上;或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聘任二级教师岗位4年以上;或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历,聘任二级教师岗位5年以上。
(四)二级教师: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满1年;或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聘任三级教师岗位2年以上;或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历,聘任三级教师岗位3年以上。
(五)三级教师: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学前教育机构保育教育岗位见习1年期满。
第十三条 幼儿园教师保教工作量按工作日计算(半天为一个工作日),有效评审年度内,平均每学年保教工作量应达到省定最低标准,各地可在省定最低标准上,根据本地保育教育工作安排提高标准:
(一)教师不少于200个工作日;9个班及以上幼儿园园长不少于60个工作日, 副园长不少于100个工作日,兼任幼儿园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不少于120个工作日;9个班以下幼儿园园长不少于80个工作日,副园长不少于120个工作日。
(二)园领导指导班级保教工作或跟班指导平均每学年不少于30个工作日。
(三)教研人员平均每学年深入幼儿园调查研究和指导保教工作不少于40天,主持专题研讨或评析保教活动不少于80场。教研机构正副职领导平均每学年深入区域、幼儿园调查研究和指导保教活动或专业发展不少于40次。
第十四条 城区公办幼儿园教师晋升正高级职称,任现职以来应有农村学前教育机构或薄弱幼儿园任(支)教1年以上的经历。城镇公办幼儿园教师晋升副高级职称,从教以来应有农村学前教育机构或薄弱幼儿园任(支)教1年以上的经历。教研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开展专题调研,并通过教研、培训等工作推动问题的解决与保教质量的提升。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所从事工作,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
第十六条 保教工作要求
(一)长期工作在保教一线,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为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能准确把握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及时地诊断幼儿的发展状况,提出有效、适宜的方法。
(二)任现职以来,开设市级(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以上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专题教育讲座不少于4次,其中至少1次在省级以上开设。教研人员有效评审年度内,在本级以上区域开设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专题教育讲座不少于10次,其中,省、市级教研人员在上一级区域开设不少于3次(省级教研人员在其他省份开设可视同在上一级区域开设,下同),县(区)级教研人员在上一级区域开设不少于4次(省级以上至少1次)。教研机构正职领导、园级正职领导至多1次与保教管理相关讲座。
(三)教研人员能够全面对教师保教情况进行指导,提供近3年个人保教教研工作分析报告。任现职以来,教研人员应在幼儿园从事保教工作1年以上。
第十七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主持、指导和引领学前教育领域保育教育研究能力,在保教质量提升、保教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并广泛运用于保教实践。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教研人员具备三项(同一个研究成果获不同奖项的,只能视为一项):
1.公开发表学前教育论文3篇以上(1篇为近三年发表),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教研人员公开发表学前教育论文4篇以上(1篇为近三年发表),其中,至少2篇在核心期刊发表。教研机构正职领导、园级正职领导至多1篇与保教管理相关。
2.作为核心成员(含主持人排名前3,下同)完成国家级学前教育研究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级学前教育研究课题1项。省级教研人员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国家级学前教育研究课题1项,市、县(区)教研人员主持完成省级学前教育研究课题2项。
3.获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不限排名),或作为主要成员(含主持人排名前6,下同)获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或主持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市、县(区)教研人员作为核心成员获基础教育市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
4.从教以来,获得中小学教师教学大赛省级一等奖以上。
5.出版发行学前教育学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且体现个人原创性的观点与研究成果)。
6.主笔或参与(除主笔外排名前3)完成的教育政策研究成果获省委、省政府以上党政机构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转化为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市委、市政府的政策文件并正式颁布。
第十八条 示范引领要求
(一)引领园本培训、园本教研活动,有效评审年度内,平均每学年开设2次以上园内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教研人员有效评审年度内平均每学年到幼儿园开展保教活动、教师培训或组织研究课10次以上。
(二)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任现职以来,指导3名以上教师在县级以上优秀游戏案例、优质课、教学大赛等活动中获奖;教研人员指导2名以上教师在上一级区域的优秀游戏案例、优质课、教学大赛等活动中获二等奖以上。
(三)有效评审年度内,参与送培送教等活动,累计3次以上(乡村幼儿园教师不作要求)。
第四章 高级教师
第十九条 保教工作要求
(一)长期工作在保教一线,具有较高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积极引导幼儿健康成长,培养幼儿健康活泼的个性、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与行为习惯。
(二)任现职以来,开设县级以上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专题教育讲座不少于3次。教研人员有效评审年度内在本级以上区域开设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专题教育讲座不少于5次,其中上一级区域开设不少于1次。教研机构正职领导、园级正职领导至多1次与保教管理相关讲座。符合条件的乡村幼儿园教师可为园级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专题教育讲座。
(三)教研人员能够对教师保教情况进行指导,提供近2年个人保教教研工作分析报告。工作以来,教研人员应在幼儿园从事保教工作累计3年以上。
第二十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指导与开展保育教育研究能力,在保教质量提升、保教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成果,并运用于保育教育实践。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教研人员具备三项(同一个研究成果获不同奖项的,只能视为一项)。
1.公开发表学前教育论文1篇,教研人员公开发表学前教育论文3篇以上,其中教研机构正职领导至多1篇与保教管理相关。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幼儿园教师撰写学前教育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论文汇编。
2.完成省级以上学前教育研究课题1项(不限排名),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市级以上学前教育研究课题1项,或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县级以上学前教育研究课题1项。教研人员作为核心成员完成省级以上学前教育研究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市级以上学前教育研究课题1项。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幼儿园教师参与完成县级以上学前教育研究课题1项。
3.获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不限排名),或获基础教育市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不限排名),或主持基础教育市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4.获得中小学教师教学大赛市级二等奖以上。
5.出版发行学前教育学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4万字,且体现个人原创性观点与研究成果)。
6.主笔或参与(除主笔外排名前3)完成的教育政策研究成果获市委、市政府以上党政机构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转化为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县委、县政府的政策文件并正式颁布。
第二十一条 示范引领要求
(一)参加园本培训、园本教研活动,有效评审年度内,平均每学年开设1次以上园内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教研人员有效评审年度内平均每学年到幼儿园开展保教活动、教师培训或组织研究课5次以上。
(二)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任现职以来,指导2名以上教师开设园级以上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教研人员指导1名以上教师在上一级区域的优秀游戏案例、优质课、教学大赛等活动中获奖。
(三)有效评审年度内,参与送培送教等活动1次以上(乡村幼儿园教师不作要求)。
第五章 一级教师
第二十二条 保教工作要求
(一)具有明确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能根据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生活卫生习惯和行为习惯教育。
(二)任现职以来,开设园级以上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不少于2次。
第二十三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项,教研人员具备两项(同一个研究成果获不同奖项的,只能视为一项)。
1.撰写学前教育论文或案例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汇编。教研人员公开发表学前教育论文或案例1篇。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幼儿园教师撰写学前教育论文或案例1篇并收入园级以上汇编。
2.作为主要成员完成县级以上学前教育研究课题1项。
3.获基础教育市级教学成果奖(不限排名)。
4.立足立德树人、保育教育实践,撰写原创性教育故事、保教工作反思并收入县级以上汇编。
5.获得中小学教师教学大赛县级以上奖项。
6.出版发行学前教育学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万字)。
第六章 二级教师
第二十四条 保教工作要求
(一)具有积极向上的职业追求,掌握学前教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保教经验。
(二)积极参与园本培训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一)具有一定的保教工作研究能力,积极参与园本教研活动。
(二)结合保教工作实际主动进行反思总结,撰写1篇保教工作总结或案例。
第七章 三级教师
第二十六条 保教工作要求
(一)掌握学前教育专业知识,能够完成保教工作。
(二)参加园本培训活动。
第二十七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结合保教工作实际进行反思,在同行的指导下撰写1篇参加园本教研活动的保教工作总结或案例。
第八章 破格晋升条件
第二十八条 职称评审一般遵循逐级晋升原则。除学历(学位)、资历不足外,教学科研业绩成果特别突出且符合正常晋升条件的人员,可破格申报副高级以上职称。
第二十九条 具备规定资历但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的,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但不具备规定资历(须在低一级职务聘满3年,其中博士申报副高级职称须在中级职称聘满1年)的,须具备以下相应等级条件中1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且不具备规定资历的(须在低一级职务聘满3年,其中博士申报副高级职称须在中级职称聘满1年),须具备以下相应等级条件的2项。
(一)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
1.主持完成国家级学前教育研究课题1项
2.作为核心成员获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
(二)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
1.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国家级学前教育研究课题1项。
2.获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非幼教专业(学前教育专业)毕业人员从事幼教工作须参加高校组织的4门以上学前教育专业核心课程进修或参加有关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或认可)组织的转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教研机构原正副职领导、园级原领导或原教研人员以专任教师申报高一级职称,须转任满1年。
特殊教育学校(班)教师可申报特殊教育专业或幼儿教师职称,其在特殊教育教学、康复、管理等工作中获得的各项奖励和研究成果可视同相应的学前教育成果。
第三十二条 国家、省、市、县级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含教科院所、普教室、进修院校、电教馆等)。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开展的教育教学培训班上开设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专题教育讲座(非培训班学员),可视同相应级别的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专题教育讲座。
第三十四条 学前教育研究课题须为主课题(不含各类子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教育部福建师范大学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下达的开放课题、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可视同省级;福建省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培养工程(计划)设立的课题,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分别视同省级、市级。
第三十五条 发表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的教育类、学科类期刊(以《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为准)上发表与申报学科相关的保教教育研究文章(不含书评、广告类等文章),限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报纸、电子期刊以及增刊、专刊、专辑、副刊、特刊、一号多刊等不予采用。在《福建教育研究》《福建教学研究》《福建基础教育》上发表论文(仅限参评高级教师以下),最多可视同在CN刊物上发表的论文1篇。
第三十六条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期刊论文指论文发表时所在期刊为核心期刊或从论文发表的时点向前追溯2年为核心期刊。在《学前教育》(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办)、《幼儿教育》(由浙江教育报刊社主办)上发表的学前教育研究论文,或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第三十七条 专著指正式出版的具有CIP数据核字号的申报学科相关学前教育类或学术类著作。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教材、工具书、儿童读物等不能视为专著。
第三十八条 乡村幼儿园指乡中心区、村庄幼儿园。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幼儿园教师指任现职以来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幼儿园累计任教满3年以上,且申报前1年至今仍连续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幼儿园任教的教师。
第三十九条 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教育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评教师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十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国外学历(学位)。
第四十一条 文中“以上”、“以下”“不低于”、“不少于”,如无特殊说明,均含本级或本数。
第四十二条 任现职指获聘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从聘任之日起算。
第四十三条 有效评审年度指自申报年度向前推算,扣除不得申报年度,符合申报高一级职称最低任职年限的年度。
第四十四条 职称申报任职资格截止时间后取得的合规业绩成果,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列入“任现职以来”的成果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至申报上一学年度8月31日。
第四十六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16〕142号)的附件4中《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与本标准同时并行至2025年8月31日后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标准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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