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张某于2023年3月14日到某市某医院住院诊疗,经多种医疗设备检测,加之主治医生王某、吴某宇、郭某明等诊断为胆囊炎、胆囊结石,建议做胆囊摘除。术后发现胆囊中没有结石,住院恢复期间发现张某眼睛发黄、皮肤也逐渐变黄,出现了严重黄疸症状,多次肝昏迷,危及生命。
一、患方诉称
张某于2023年3月14日到某市某医院住院诊疗,经多种医疗设备检测,加之主治医生王某、吴某宇、郭某明等诊断为胆囊炎、胆囊结石,建议做胆囊摘除。术后发现胆囊中没有结石,住院恢复期间发现张某眼睛发黄、皮肤也逐渐变黄,出现了严重黄疸症状,多次肝昏迷,危及生命。
经检查发现胆总管出现结石,胆总管被堵死,建议到某上级医院检查治疗。张某到某市某大学某医院检查,确诊是胆总管结石,需要手术治疗,又因为没有床位,手术排期已满原因,不能及时手术,推荐到某市人民医院手术治疗。
张某当天回到某市,2023年3月22日21时进入某市人民医院治疗。术后好转,2023年3月29日出院。2023年6月28日再次到某市人民医院取出手术放置的支架。事后张某家属找到某市某医院医务科,医务科要求先找手术医生王某。
王某医生讲,出现的医疗差错责任不是他一个人的责任,CT等检测机构都有责任,他们不推卸责任,但是责任不能他个人承担。张某又找某市某医院,医院要求到医调委先调节处理,后调解不成,张某只有通过诉讼解决。
二、患方观点
到某市某医院处救治是基于对某市某医院的信任才做出的选择。诊断出现了错误,胆囊中没有结石,原本没有结石的胆总管出现了结石。某市某医院医疗错误导致张某出现新症状,甚至出现生命危险,对张某的健康造成了很大伤害。诉请赔偿132,514.99元。
三、被告某市某医院辩称
1、某市某医院对张某的诊治没有过错。张某2022年在某大学附属医院检查诊断胆囊炎、胆囊多发结石,未予以手术处理,本次张某在某市某医院住院经检查,术前,主任医生指出,张某术前检查未见胆总管结石,可能出现结石未显影情况,现张某出现黄疸及肝损害考虑为胆总管结石所致。
某市某医院建议行腹腔镜胆道探查T管引流术或行ERCP取出胆总管末端结石,但家属不希望留置T管,张某遂于3月22日自行前往某市人民医院行ERCP取石手术。另,某市某医院与张某此前经医调委调解,医调委专家给的结论是医院不存在过错,本次医疗行为某市某医院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结合此前某大学附属医院的诊断、某市某医院的诊治、某市人民医院诊治以及医调委专家的结论,恰恰证明了某市某医院诊断正确、治疗方案合理、医疗措施得当,不存在过错。
2、张某本次就医是自身病状发展的结果,不能归结于某市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张某没有损害后果。张某曾在2022年9月18日在某大学附属医院做CT检查诊断为胆囊炎及胆囊多发结石,经过某大学附属医院的检查、某市某医院的诊治及某市人民医院的诊治,张某病症得到医治。
本次医疗活动并没有对张某造成任何损害后果,恰恰是某市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将患者的胆囊多发结石病灶根除,解除了张某长期的病痛折磨,某市某医院尽到了救治患者。对于疾病的诊断及治疗需要结合患者的检查结果和临床综合判定,对张某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符合医疗规范,某市某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
四、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某,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不构成伤残等级的评定;某市某医院在诊疗患者张某的过错参与度评定为同等作用。
五、法院判决
2024年3月25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48,232.38元。
【司法裁判案例】
来源:梁波律师医疗诉讼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