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360影视 2025-02-02 15:22 2

摘要:第一条 为客观评价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广播电视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

山东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评价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广播电视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广播电视工程技术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员级)、助理工程师(助理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和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第四条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广播电视工程技术领域的专利成果、项目(课题)成果、分析报告、技术报告、标准规范、论文著作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确保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和引领带动作用。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第七条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三章 技术员评价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广播电视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十条 工作能力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助理工程师评价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广播电视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广播电视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广播电视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二条 工作能力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所需的基本技术技能。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能正确记录整理技术资料,能独立撰写技术工作总结。

3.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无责任事故,工作成绩得到本单位肯定。

4.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五章 工程师评价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广播电视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广播电视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四条 工作能力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设备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大量工程技术实践经验和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第十五条 业绩成果条件

获现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2条以上:

1.参与完成1项技术难度较高或复杂的大型工程、技术系统、设备集成的研究、设计、应用、运维和技术管理,取得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广播电视工程领域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件以上,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参与撰写的广播电视工程领域学术报告、分析报告、技术报告等被采纳应用或获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

4.参与制(修)订广播电视工程领域本单位、本地区发展规划、制度规范、标准指南等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或参与制(修)订广播电视工程领域市级以上发展规划、制度规范、标准指南等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5.参与完成广播电视工程领域市级以上项目(课题)并结项。

6.在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工程领域技能竞赛中获得奖项;或因广播电视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1次以上。

7.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广播电视工程相关专业文章1篇以上。

8.在县级广播电视机构、基层发射台站专职从事广播电视工程技术工作满10年,且获现职称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并取得3次以上年度考核优秀。

第六章 高级工程师评价条件

第十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广播电视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广播电视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七条 工作能力条件

1.系统掌握广播电视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广播电视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获现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2条以上:

1.负责完成2项技术难度较高或复杂的大型工程、技术系统、设备集成的研究、设计、应用、运维和技术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广播电视工程领域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广播电视工程领域实用新型专利2件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撰写的广播电视工程领域学术报告、分析报告、技术报告等被采纳应用或获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

4.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制(修)订广播电视工程领域本单位、本地区发展规划、制度规范、标准指南等3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制(修)订广播电视工程领域市级以上发展规划、制度规范、标准指南等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或参与制(修)订广播电视工程领域省级以上发展规划、制度规范、标准指南等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5.作为前3位完成人,参与完成广播电视工程领域市级以上项目(课题)并结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广播电视工程领域省级以上项目(课题)并结项。

6.获国家主管部门举办的广播电视工程领域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或获广播电视工程领域省(部)级技术奖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工程领域技能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工程领域技能竞赛中获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因广播电视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1次以上。

7.在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主办的学术会议上发表主题报告1篇或大会交流报告2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广播电视工程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正式出版广播电视工程相关专业著作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独立撰写内容须超过3万字)。

在县级广播电视机构、基层发射台站专职从事广播电视工程技术工作满20年,且获现职称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并取得4次以上年度考核优秀的,上述业绩成果条件中的数量要求可减半计算(四舍五入)。

第七章 正高级工程师评价条件

第十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广播电视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第二十条 工作能力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广播电视工程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广播电视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重大项目(课题),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广播电视工程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二十一条 业绩成果条件

获现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2条以上:

1.主持研制开发的广播电视工程领域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系统等已投入生产,经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广播电视工程领域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广播电视工程领域实用新型专利2件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参与撰写的广播电视工程领域学术报告、分析报告、技术报告等被采纳应用或获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

4.作为前3位完成人,参与制(修)订广播电视工程领域市级以上发展规划、制度规范、标准指南等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或作为前3位完成人,参与制(修)订广播电视工程领域省级以上发展规划、制度规范、标准指南等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5.主持完成广播电视工程领域市级以上项目(课题)2项以上并结项;或作为前三位完成人,完成广播电视工程领域省级以上项目(课题)并结项。

6.获得国家主管部门举办的技术能手竞赛二等奖以上;或获广播电视工程领域省(部)级技术奖项二等奖以上;或作为前三位完成人,获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工程领域技能竞赛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作为前三位完成人,获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工程领域技能竞赛一等奖2项以上;或因广播电视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国家业务主管部门表彰1次以上。

7.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广播电视工程相关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广播电视工程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广播电视工程相关专业著作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独立撰写内容须超过5万字)。

第八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获现职称满4年,其中有2个以上年度考核优秀,且满足所申报层级的基本条件、工作能力条件和业绩成果条件者,经由2名以上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广播电视工程高级职称。

第二十三条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除满足第二十二条所列条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前3位完成人,凭广播电视工程领域专利获省(部)级以上专利奖二等奖以上奖项。

2.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广播电视工程专业论文1篇以上。

3.获得国家主管部门举办的技术能手竞赛一等奖以上;或作为前3位完成人,凭广播电视工程领域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类、社会科学类奖项1项以上。

4.长期坚守在基层发射台站从事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5年。

第二十四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除满足第二十二条所列条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前3位完成人,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

2.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广播电视工程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二十六条 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专精特新”人才等申报高级职称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关业绩成果不得重复使用。申报材料不能直接反映本人工作量、实际贡献及所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的,应由相关部门(单位)提供鉴定意见、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 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1.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或层级概念的,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和本层级别。

2.“省(部)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国家各部委。“省级”指行政区划的省,“市级”指设区的市,“县级”指县(市、区)。

3.“主持”或“第一完成人”指该项目(课题)、专利、奖项等的总负责人,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应排名第1位;“主要完成人”指该项目(课题)、专利、奖项等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5位。

4.本标准条件中的表彰,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评审依据。

5.“期刊”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期刊。在各类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等非正刊发表的论文不在此列。“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EI、SCI、SSCI收录的论文与核心期刊论文同等待遇。

6.“著作(译著)”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物,须有ISBN统一书号。其学术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资料手册、文章汇编、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等不在此列。

7.本标准条件中要求提交的项目、课题等,均须已完成或结题。

8.本标准条件中“本专业”指广播电视工程专业。

9.本标准条件中所有的成果及获奖以能体现个人姓名的证明材料为准。

10.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1项计算。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4日。

来源:律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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