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民师问题:民办教师合格认定与发展历程

360影视 2025-02-03 02:15 2

摘要:各位朋友们,今天咱们要来深入探讨一个重要话题 ——《解析民师问题》(九)。这篇文章由李井权创作,主要聚焦在 1992 - 2000 年民办教师学历标准完善阶段的种种情况,对了解民办教师的发展历程和相关政策有着关键意义。

各位朋友们,今天咱们要来深入探讨一个重要话题 ——《解析民师问题》(九)。这篇文章由李井权创作,主要聚焦在 1992 - 2000 年民办教师学历标准完善阶段的种种情况,对了解民办教师的发展历程和相关政策有着关键意义。

1992 年,为了让民办教师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更上一层楼,国家四部委联合发布了教人(1992)41 号《意见》。这里面明确指出,要大力加强民办教师培训,而且培训得从农村实际出发,采用多种形式,像在职进修和短期集中培训就是主要方式,同时通过函授、广播、电视、自学考试等多种渠道来提升民办教师水平。并且,培训重点放在中青年民办教师身上,还得在资格考试、晋级等多个环节引导他们积极进修。

各地的省、市、县及教育行政部门,也依据国家这个文件精神,制定了各自地区的民办教师管理文件,像吉政发【1986】154 号、黑教人发【1984】54 号等等,这些文件都在规范民办教师队伍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这些政策推动下,各地加强了民办教师队伍管理,通过各种培训和考核,为民办教师颁发了 “民办教师任用证”“教师专业合格证书” 等多种证书,这些证书就是民办教师成为合格人民教师的标志。

不过,这里面出现了一些情况。有不少民办教师,经过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按编制整顿后留用,学历也达到或超过了教师法规定的 “学段” 标准。但地方教育部门却不及时考核发放 “民办教师任用证”,也不认定职称和教师资格。像根据黑教人字【1984】54 号文件,考试合格发 “民办教师试用证书”,一年后合格就得补发 “民办教师任用证书”,可地方教育部门连续任用多年都不发证,这显然不符合规定,所以这部分民办教师理应被认定为合格编制内教师。

1996 年,教育部下发教人【1996】9 号通知,提到 1994 年 1 月 1 日之前在编在岗且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教师,能直接进行教师资格过渡并领证。但地方在执行时,有些标准比国家高,比如吉教委干字【1996】3 号文件,要求 1986 年底前参加工作且有 “民办教师准用证” 才能过渡,这不符合国家的《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而且在认定合格民办教师标准上,部分省份出现高于国家和本省标准的情况。像吉林省以持有 “民办教师准用证” 为标准,这个 “准用证制度” 没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则设置 “三个 86” 标准,都不合理。

综合来看,认定民办教师合格标准,得结合国家和本省相关文件,地方标准不能高于国家和本省法规标准,不然就失去了标准的意义。

依法依规认定民办教师 “合格标准”,然后分期分批把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这可是国家的重要方针,符合(94)全教大会精神以及 “教改纲要”《实施意见》,也是 2000 年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

在《教师法》出台前后,认定合格民办教师的依据有所不同。出台前依据教师字(83)014 号等文件结合民办教师自身合法证书认定;出台后依据《教师法》第十一条和相关合法证书认定。

《教师法》实施后,多数民办教师经培训达到或超过规定学历标准。对于那些经多次整顿留用、教龄长且学历达标的民办教师,地方教育部门却管理混乱,不考核发证、不办理入编登记,这种情况下他们应被认定为合格民办教师,享受转公政策;而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又无证明的民办教师,可认定为公办学校编外人员解决养老问题。

在认定合格民办教师过程中,高于国家和本省标准、以时间截点、用虚假手段认定的行为,都不符合《教师法》和相关管理文件,是违法或错误的。

到 2000 年,国家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办法是让合格民办教师分期分批转公办,而不是直接辞退。地方通过不合法行为认定合格民办教师身份,不符合国家精神。所以,依法依规认定合格民办教师身份,才是彻底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根本保障。

最后,给大家附上依法依规认定合格民办教师身份的证据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字【1983】014 号文件;教师字【1986】009 号文件;教人【1992】41 号文件;地方民办教师管理规范性文件;各种书证:包括 “民办教师任用证”“教师专业合格证书” 等合法证书;等同于所教学段学历证书等。

大家对民办教师问题有什么看法或者疑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咱们一起交流!

来源:辛梓育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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