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概念英语案

360影视 2025-02-04 07:30 2

摘要:路易·亚历山大是英语教材《新概念英语》的作者之一,教材前三册中课文均由其创作。某学校提供"新概念英语"的网络教学课程,在其课件中老师的讲解方式有三种:

上流英文族。

路易·亚历山大是英语教材《新概念英语》的作者之一,教材前三册中课文均由其创作。某学校提供"新概念英语"的网络教学课程,在其课件中老师的讲解方式有三种:

·一是对每篇课文进行朗读,页面显示全部或部分课文中的句子。

·二是对单词和短语进行讲解,页面显示全部或部分单词和短语。

·三是页面显示老师扩充讲解的部分内容。

亚历山大的继承人朱莉亚·亚历山大起诉该学校未经许可使用《新概念英语》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认为:

·对于第一种情况,老师对课文的朗读以及在页面上对作品内容的显示是对涉案作品在网络上进行的公开传播。该传播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已经构成对朱莉亚·亚历山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至于第二种情况,是对单词和短语的显示和讲解。因这些单词和短语并非作品,且其选择、排序也不具有独创性,故对朱莉亚·亚历山大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种情况,是老师对作品的扩充讲解,并非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显然不构成对朱莉亚·亚历山大著作权的侵犯。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教学性合理使用,《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仅允许"为学校课堂教学",而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作品供教学人员使用,或"为学校课堂教学"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人员提供少量已发表作品。

如果法院审理时以该规定为唯一依据,则该案非常简单:被告通过网络提供涉案教材的全文朗读,显然不是供教学人员使用,不符合教学性合理使用的构成条件。但是《著作权法》作出如此限制性规定本身就缺乏合理性。因此,本案法院实际上参考了《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规定。

法院指出: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一般参考以下标准,即:是否基于商业目的而使用所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的数量和比例;使用行为对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是否有较大的不利影响。

本案中,被告作为营利性教学机构使用《新概念英语》的行为,显然不属于非商业使用,其对《新概念英语》绝大部分英文内容进行了使用,而非少量使用;学员通过涉案网络教学中的朗读和显示,完全可以不再购买《新概念英语》而进行学习,这对《新概念英语》潜在的市场价值也具有较大的不利影响,这种司法裁决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的缺陷。

本期视频就到这里,欢迎大家点赞、关注、评论、转发,大工律师,您的律师朋友,我们下期再见。

来源:张跃银看英语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