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久前发布的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同时,文件提出,要“探索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的有效实现形式”。两个“不允许”和一个“探索”表明,对于农村土地资源,
作者:任 为
不久前发布的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同时,文件提出,要“探索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的有效实现形式”。两个“不允许”和一个“探索”表明,对于农村土地资源,既要守牢底线,还要盘活利用。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早在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即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此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都延续了这一政策基调。此次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划定有关政策红线,凸显出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进程中管好用好农村土地资源、守护农民长远利益的重要性。
宅基地承载着农民最基本的居住需求,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当前,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突破67%,随着大量农村人口到城镇就业生活,农村闲置的住宅和宅基地日渐增多,出现了农房和宅基地在城乡之间私下买卖的现象。比如,有些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私下签订协议,通过“长期租赁”“合作建房”等名义变相购买农房;有些地方未能妥善处理好人才下乡和宅基地管理利用的关系,为了让退休干部或返乡入乡创业人员能定居,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赋予他们集体成员身份或特殊资格权,实现与村民享受同样的批地建房权利;等等。凡此种种,可能动摇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导致农民利益受损,甚至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有恒产者有恒心。农村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稳定器和蓄水池的功能,而农村的耕地和宅基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和“最后保障线”。若允许自由交易,会使农村宅基地的有限资源被外部人员占用,部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可能无法获得宅基地,进而在土地使用、公共资源分配等方面产生矛盾和纠纷,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此外,如果放开宅基地交易,社会资金可能过多占用土地等乡村资源,一些农民在短期利益的驱动下失去土地,未来的生活保障将面临巨大风险。此次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两个“不允许”,是考虑到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背景下,社会力量投身乡村建设的热情很高,而涉及对宅基地规范管理和有序利用在实际操作中政策要求很高,部分地方对政策的把握不一定准确、到位、全面。明确强调和重申红线和禁区,有助于各地在执行相关政策时更加严格和规范,避免出现政策执行偏差和漏洞,确保政策落准落实。
从这个角度来看,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并不意味着农村房屋和宅基地资源就无法与外部需求对接,更不是限制城市人下乡为乡村全面振兴作贡献。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富,只有充分利用好宅基地,才能为乡村全面振兴、农民增收致富创造更有利条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 此次中央一号文件同时提出一个“探索”,其实就是在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盘活利用闲置农房的一招秒棋。从近年来各地的实践来看,盘活宅基地的路径多种多样。比如,在一些历史文化积淀较深的农村,农户将闲置的老宅出租给创业者,改造成特色民宿,既让传统民居得到修缮,又增加了农民收入,带动了乡村旅游产业的发展。还有些地方通过与企业合作,将闲置宅基地入股,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非遗手工艺等,实现了农民与企业的双赢。可以说,盘活闲置农房,实际上是以农房的高效利用为牵引,解决产业需求,打通资金卡点,不仅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和农民收入,也将更好地吸引人才返乡创业和各类要素下乡。
总而言之,在处理农村闲置住房和宅基地问题上,必须处理好效率与公平、活力与秩序、发展和安全等重大关系,既守住农民之本,又开启共同富裕之门,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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