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在全省率先发布依法维护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3-11 09:55 3

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保护的重要论述,全力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扎实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大连建设,助力打赢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决胜之年决胜之战,继率先发布维护妇女权益十大案例后,日前,市妇联、市检察院等单位联合在全省范围内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保护的重要论述,全力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扎实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大连建设,助力打赢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决胜之年决胜之战,继率先发布维护妇女权益十大案例后,日前,市妇联、市检察院等单位联合在全省范围内首次发布维护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推动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保护。

关于维护儿童权益的案例发布在全省尚属首次。辽宁省妇联、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市妇联及大连市、区相关单位的领导共同见证了此次发布活动,同时通过网络直播,约有11.35万人同步在线收看。

本次发布的十大案例涉及儿童抚养、人身安全、网络保护、司法救助、违法录用童工等多个方面,反映了未成年人在现实生活中权益受侵害、家庭教育缺失导致未成年人涉案犯罪等问题,全方位展现了近年来检察机关与侦查、审判、行政机关在依法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共同做出的努力和成果。

大连市依法维护儿童权益

十大案例

案例1

打击涉未网络犯罪 积极推动网络保护责任落实

【关键词】追诉漏犯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王某某欲出国留学,留学中介公司为方便其上国外网课,遂提供可长期“翻墙”的VPN账号密码。王某某多次浏览外网并受境外色情网站蛊惑,后因实施严重性侵儿童犯罪并将性侵影像发布至黄色网站出售获利等行为被抓获。检察机关办理该案期间,深挖王某某获取VPN及账号密码的手段、使用时长等证据,经对手机电子数据进行比对研判,发现另一涉案人张某某曾在网上采取金钱引诱手段教唆王某某实施性侵儿童犯罪。经公安机关侦查,将张某某教唆犯罪证据补充移送起诉。后王某某与张某某均受到了法律制裁。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与网信、公安等部门沟通网络监管情况,并向市场监管部门了解留学中介机构经营资质和范围,针对经营主体忽视互联网社会责任、缺乏相关法律意识的行为,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协同治理未成年人网络空间。

【典型意义】

2024年1月1日实施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综合性法规,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该《条例》第六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频等形式,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本案中面对网络世界的新挑战、新问题,检察立足法律监督职责,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态度,一步步抽丝剥茧,深挖细查并追诉深藏于网络背后的教唆犯,严厉打击“线上联络线下实施”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同时协同网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齐抓共管,对开展留学培训服务的机构主体、从业人员、场所安全等进行全方位监督,引导促进相关行业规范发展,积极推动网络空间治理,践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使命。

案例2

综合司法保护 向校园欺凌说“不”

【关键词】校园欺凌 犯罪预防 综合保护

【基本案情】

13岁的王某某与15岁的同学刘某某因琐事产生矛盾,后被哄骗至刘某某家中,16周岁的被告人赵某某也在他人邀请下前往刘某某家中。赵某某为在朋友面前逞强好胜,主动参与殴打王某某。期间,现场多名同校学生采取汽水淋身、扒衣服、殴打、辱骂等方式对王某某报复取乐。案发后王某某多次割腕自杀、自残自虐。后经鉴定,王某某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与本次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

后检察机关对赵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数月。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认真落实“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工作理念,对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涉罪未成年人坚决起诉,同时对教育局制发检察建议,选派法治副校长进校园宣讲法律;后与公安、教育等部门共同建立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预警监督平台,实行精准帮教;并对本案反映出的未成年人文身问题开展监督,对双方家长制发《督促监护令》,多措并举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权益保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学生欺凌案例。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既履行刑事检察职责,同步开展分级干预、法治宣传、司法救助、家庭教育指导等多项工作,又统筹推进涉未民事检察中的支持起诉以及涉未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以检察履职的司法保护促推学校、家庭、社会、政府的其他保护协同发力,共同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3

反对涉未成年人家庭暴力 护佑儿童成长

【关键词】家庭暴力 监督立案 家庭教育指导

【基本案情】

张某离婚后独自抚养未成年婚生女赵某某(幼童)。后张某结识男友王某,三人遂共同生活。张某、王某以赵某某学习不用功、生活习惯不好为由,多次对赵某某实施殴打、体罚,致赵某某面部及周身挫伤。检察机关联合妇联普法进校园时,发现赵某某疑似被家暴线索,第一时间了解案情,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引导侦查取证,固定犯罪证据。经鉴定,赵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检察机关以虐待罪对二人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亦以虐待罪分别对二人判处刑罚。

检察机关在依法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一并落实对被害未成年人的关爱救助措施,如进行心理疏导,协调帮助转学,指导变更抚养权,开展家庭教育等,并对张某、王某进行帮教,助力家庭关系修复。

【典型意义】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对虐待罪规定如下:第一款,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款,犯第一款罪的,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的,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告诉的才处理”是指,如虐待行为没有造成家庭成员重伤或死亡的后果,则由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根据《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人员系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故张某的同居男友属于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范畴。本案被害人系幼童,因年幼无法行使告诉权利,属于“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的”情形。故综合本案整体情况,本案按照公诉案件处理,即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和睦温暖的家庭环境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实后盾。管教孩子不是“私人领域”,打骂孩子更不是天经地义,如果以教育为由实施殴打、体罚等虐待行为,不仅会给孩子造成身体、精神上的伤害,有可能自己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4

履行主动报告义务 助力惩治侵害幼童犯罪

【关键词】强制报告 间接证据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与前妻离婚时取得婚生女张某雪的抚养权。某日晚回家路上,张某某因管教张某雪方式不当被路人指责,后与女儿发生争吵。自当日回家至次日,张某某多次殴打张某雪,次日晚张某雪在卫生间晕倒昏迷,张某某将张某雪送医救治。接诊医生发现张某雪的伤患疑似长期殴打所致,遂第一时间报警并拍摄伤情照片,同时记录成伤经过、伤情及救治过程等重要信息,为公安机关的案件侦破提供了有力帮助。后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张某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强制报告义务是指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报告职责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医生在被害人家属反对的情况下,坚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并及时提取、妥善保管易灭失证据,对有效惩治犯罪起到了关键作用。案发后,检察机关联合卫健部门到医院召开落实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工作联席会,并送去表扬信及“履行强制报告制度先进个人”荣誉证书,有力促进知晓报告、理解报告、支持报告的良好氛围的形成。

案例5

为未成年人信息安全“上锁”

【关键词】网络诈骗 信息保护 检察建议 协同治理

【基本案情】

某中学生在网络游戏中遭遇诈骗,班级微信群二维码被不法分子获取。嫌疑人扫码潜入班级群后假冒班主任发布虚假收费信息,致使10名家长上当受骗。检察机关办案时拓宽审查点,深入走访调查并询问学生及家长,发现部分学校存在通过微信群收集学生信息不注重隐私保护等问题,甚至有学校要求家长在班级群内上传房产证等敏感信息,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信息安全。

针对部分学校在未成年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开展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从完善制度落实、健全工作机制、压实主体责任等方面提出检察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全部采纳,并采取多项措施整改落实,切实提升学生信息安全管理水平。同时指导涉案学校建立学生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协同开展预防电信网络诈骗普法宣传,引导未成年人安全用网。为进一步落实联防联动,检察机关会同宣传、公安、文旅、教育、妇联、共青团等开展座谈,实地走访涉互联网经营企业,推动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全面筑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防线。

【典型意义】

据统计,我国未成年人的网络普及率达95%以上,未成年人在通过网络学习、娱乐、交友的同时,也面临着违法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泄露等诸多风险。为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2024年1月1日,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原则、监督管理体制、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内容均予以明确,为未成年人安全用网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家庭、学校、社会应共同教育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轻易泄露个人关键信息,同时要学会识别网络陷阱,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或遭受网络骚扰,应立即向家长、老师或相关机构求助。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教育和引导,监督相关机构的信息收集行为,确保其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学校在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时,应遵循正当必要、知情同意、安全保障、依法利用的原则,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

案例6

营业性娱乐场所雇佣未成年人 及时提出建议监督纠正

【关键词】营业性娱乐场所 雇佣未成年人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涉案时17周岁的李某某被高额时薪吸引,因通过拨打电话方式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提供帮助,并获利1万余元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李某某几个月以来一直在KTV从事服务员工作,其实施犯罪拨打电话的地点正是该KTV提供的员工宿舍。

发现线索后,检察机关针对KTV场所违法雇佣未成年人的问题向当地人社部门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人社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对当地KTV、歌舞厅等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KTV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用工登记不规范等情况。人社部门立即对存在问题的KTV、歌舞厅等场所经营者限期责令整改,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释明法律规定,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典型意义】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本案中涉案KTV属于营业性娱乐场所,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未成年人因心智不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极易被不良环境引导,产生不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检察机关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向人社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切实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职责。

案例7

司法救助+多元社会救助 帮助因案致困未成年人走出困境

【关键词】命案关怀 司法救助衔接 多元化社会救助

【基本案情】

未满14岁的刘某某系独生子女,家庭主要收入依靠父母打零工,生活较为困难。一起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中,刘某某的母亲被父亲杀害,导致刘某某失去了双亲监护,生活陷入困境。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后遂依职权开展国家司法救助。

经实地走访调查核实,案发后刘某某先后与舅父舅母、外祖母共同居住。检察机关主动帮助其完善救助申请材料并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其发放了司法救助金人民币2万元。鉴于刘某某监护缺失,无人照料,检察机关又联动民政部门合力解决其监护问题,在充分征求其个人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最终决定由具备较好监护条件同时也对刘某某倾注感情和照顾最多的一名亲属担任监护人。与此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协调民政、妇联、慈善总会、教育、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开展共同救助:民政部门将其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范围给予保障,妇联将其列入困境儿童关爱计划中的重点人群台账重点关爱,慈善总会发放5000元临时救助金,学校亦减免其在校相关费用并提供心理疏导,乡村振兴部门将其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予以帮扶。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检察机关对内联动各部门一体履职,对外协同多单位共同发力,实现了以多元化综合救助破解司法救助“简单化”、社会救助“碎片化”难题;在司法进程中展现关怀,既注重案件质效,又彰显人文关怀,针对受害家庭和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因案施策,整合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将一次性救助延伸为持续性帮扶,取得良好的救助成效,切实帮助因案致困未成年人走出困境。

案例8

督促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帮助罪错少年“无痕”回归社会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赵某某15周岁时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后赵某某表现良好,顺利步入社会。20周岁时,赵某某到大连某公司就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经查询发现赵某某有刑事犯罪记录遂不予录用。

检察机关收到赵某某的监督线索后对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同步封存、单独管理、查询权限等问题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赵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其所受刑罚在五年以下,按照规定其犯罪记录应当被予以封存,但由于封存不当致赵某某涉案信息被用人单位知悉,造成赵某某就业时遭遇歧视。检察机关随后提出纠正意见,并就赵某某的情况主动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最终,公安机关为赵某某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用工单位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赵某某顺利办理入职手续。

【典型意义】

《预防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

该案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力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就业权等合法权益的典型例证。检察机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工作理念,以法治“力度”提升民生“温度”,切实帮助罪错未成年人重获平等对待与保护。

案例9

深化协同联动 加强未成年人控烟保护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青少年控烟 行业治理

【基本案情】

在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中,检察官从学校教师处获悉学校附近某商户向校内未成年学生出售香烟,遂立即对该校教师、门卫以及周边涉事商户进行走访,调取学生与涉事商户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最终核实确认周边某超市采取线上收款,线下校园栅栏投送的新型隐蔽方式向校内未成年学生出售香烟的事实。经深入走访辖区内校园周边10余所商户,发现类似问题不在少数。

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向辖区烟草专卖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针对辖区校园周边商店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的违法行为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烟草专卖部门随即展开调查,对涉事商户进行监管约谈并作出处罚;全面梳理辖区内校园周边60余家售烟网点,并全部签署《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承诺书》;联合检察机关进学校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普法宣传,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针对新型、隐蔽的向未成年人售烟方式,检察机关会同烟草专卖部门召开座谈会,磋商研究后会签《关于加强协作配合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侵害的意见》,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侵害的长效常态合作机制。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检察机关发挥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使其开展学校周边商户违法向未成年人售卖香烟专项整治和行业治理行动,并联合开展普法宣传,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联防联动,烟草部门全力配合,既“治标”(查处商户违规行为)又“治本”(建立协作配合机制),为营造未成年人无烟成长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案例10

“不良少年”离家出走 耐心疏导化解矛盾

【关键词】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

【基本案情】

某初中学生孙某忍受不了父母的打骂离家出走,后向民警求助。公安机关立即开展工作,不仅当日安排孩子食宿,第二天又将孩子家长传唤至派出所,与心理咨询师一起对孩子和家长进行了背对背的明法释理及心理疏导。经了解,因孙某一直有偷东西的恶习,最严重一次居然偷走邻居价值20万的金首饰。为改掉孩子的不良行为,父母把孙某带在身边严格管教,但动辄打骂的教育方式导致家庭矛盾不断,亲子关系非常紧张。经社区民警的耐心劝导,最终双方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亲子关系得到缓解。后经多次跟踪关注,孩子慢慢改掉了恶习,对未来生活也有了规划,孙某父母感到十分欣慰,家庭矛盾及未成年人流落在外的系列隐患得到了彻底化解。

之后,公安机关以此案为例,积极与政法委、妇联、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制定针对未成年人特点的全链条闭环帮扶计划,在全市范围内共筛查出400余名有不良记录的未成年人,全部登记在册,从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生活环境、成长经历入手,将矛盾预警提前,开展动态关注、分级预警,切实开展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保护。

【典型意义】

本案中孙某父母的做法虽出自“管教”的目的,却违反了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规定,不当的家庭教育不仅会导致家庭矛盾升级,也会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损、心理逆反而出现厌学、离家出走、沉迷网络等问题。公安机关的及时介入,正是对父母不当教育方式的纠正,通过专业心理咨询师的剖析及公安机关的教育劝解,帮助父母意识到粗暴教育方式的危害,并引导其采取更科学的教育方法,体现了公安机关温情执法、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切实举措。

结语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整个过程中肩负重要的法律职责。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既以“零容忍”态度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又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精准帮教、生活帮扶、家庭教育指导、法治宣传等犯罪预防与综合保护工作;发挥未检业务集中统一办理优势,坚持“一案多查”“多案联查”,对案件背后暴露出的未成年保护难点、痛点问题一并开展检察监督,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的融合履职深化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促进司法保护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五大保护相融与共、整体落实。

未成年人是未来的希望,是家庭生活的核心,希望通过案例的发布,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妇女儿童权益的关注和重视,进一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助力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大连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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