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张某等人虚构"区块链理财项目",通过社交平台宣传"保本高收益",诱骗300余名投资者购买其发行的虚拟代币,涉案金额8000余万元。后关闭交易平台携款潜逃。
张某等人虚构"区块链理财项目",通过社交平台宣传"保本高收益",诱骗300余名投资者购买其发行的虚拟代币,涉案金额8000余万元。后关闭交易平台携款潜逃。
(一)《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为:
1. 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
2. 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3. 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4. 行为人取得财产、受害人遭受损失
5.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二)1. 客观要件:
虚构区块链项目(无实际技术团队与应用场景)
伪造交易数据制造虚假涨幅
通过直播间、微信群实施诱导性宣传
关闭平台切断资金返还渠道
2. 主观要件:
张某等人聊天记录显示"三个月后撤离"的预谋
资金流向个人账户而非项目运营
未进行任何实际投资行为
3. 因果关系:
投资者因相信虚假宣传购买代币
资金损失与欺诈行为直接相关
(三)1. 罪名认定: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虚构事实:伪造区块链项目技术资质
非法占有:事前预谋卷款跑路
财产处分:投资者基于错误认识支付钱款
2. 量刑情节:
数额特别巨大(8000万>50万)→ 基准刑十年以上
电信网络诈骗→从重处罚
跨境作案(部分服务器在境外)→酌情从重
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
3. 竞合问题:
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非经营目的
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本案针对不特定多数人,两罪构成要件存在竞合,依特别法优先可认定诈骗罪
来源:草帽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