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数字化时代,电子数据已成为诉讼中不可或缺的证据形式。然而,电子数据的易篡改性使其真实性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审查问题。本文将结合最新案例与法律规定,为您梳理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的关键要点。
在数字化时代,电子数据已成为诉讼中不可或缺的证据形式。然而,电子数据的易篡改性使其真实性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审查问题。本文将结合最新案例与法律规定,为您梳理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的关键要点。
1.电子数据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2.法院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考察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3.法院推定电子数据为真实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互联网法院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的重点审查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簒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案例一:时间戳认证的电子数据——北京大公网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号:(2018)京73民终1999号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2018.11.26
判决节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参照上述规定,对于能够证明可信时间戳真实性的,本院应当予以确认。本案中,美丽视界公司提交的时间戳文件系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制作,制作过程合法有效,大公网科技公司未提交足以质疑该时间戳文件真实性的有效证据,因此,本院对该时间戳文件记载的事实予以确认。
案例二:电子合同的核验——张某、美某乐贝(广州)婴幼儿托育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号:(2024)粤0192民初1350号
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3.14
判决节选:张某称案涉摄影作品系申某林君转让至滕某辉,滕某辉再转让给自己,其中申某林君与滕某辉之间的《图片内容买断合同》是以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形式签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九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张某仅提交了电子合同的PDF文件,经本院指定期限令其补充证据后仍未提交该电子合同核验过程录屏、合同签订平台出具的核验报告等可以证明电子合同真实性的类似证据,本院无法核实。
案例三:电子数据被篡改或完整性受到质疑时的认定——侯某某诉中山市古镇某某灯饰厂、深圳市某某迪曼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25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6.29
判决节选:中山市古镇某某灯饰厂、深圳市某某迪曼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期间提交了(2019)粤中香山第7383号公证书,拟证明工业设计网站显示上传时间为2006年4月2日的帖子《Thomas Bernstrand灯具设计(1)》在先公开了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同的现有设计。该证据属于电子数据,具有容易被伪造、篡改的特点。侯某某举证证明该网站上已公布帖子的内容经过修改后发布时间仍显示为原始发布时间,并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前述帖子的最后修订上传时间数据。根据工业设计网经营者东莞市创意某某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回函可知,该网站上帖子的发布时间可以任意修改,且后台无显示修改记录的功能,故不能认定前述图片的实际上传时间为2006年4月2日。
案例四:第三方平台保存的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深圳恒实琥珀珠宝有限公司、郭鹏鹏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号:(2020)粤03民终25614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2.19
判决节选:据此,恒实公司一审提交光盘存储的客户信息汇总表、小骆妹妹的微信聊天记录、《保密协议》,二审补充提交芙蓉妈妈××、Wtt××、小马、亦心四个客户订单记录作为证据。汇总表、微信聊天记录、订单记录均属于电子数据,本案认定事实的关键在于核实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客户订单记载的全部数据均系记录和保存在第三方平台客户管家云端,且二审当庭核实,客户姓名、手机号码、订单号等信息均无法修改,本院对订单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律师建议1.数据生成和存储环境的可靠性
确保数据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安全、可靠,并具备有效的防错和核查机制。法院会重点审查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以及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数据的完整性
数据自生成起需保持完整,未被篡改,具有原始性。法院会审查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以及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3.第三方确认或公证
数据由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经公证机关公证,可增强其真实性。法院通常会认可由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经过公证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4.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数据
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并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数据,更易被法院认可。法院会审查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5.技术手段验证
采用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或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认证数据,可增强其可信度。法院会认可通过这些技术手段认证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6.应对异议
若对方提出异议,需提供系统设计说明、数据存储机制等进一步证据,证明数据的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法院会视情况采取鉴定或勘验等方法进行审查。
电子数据作为诉讼证据,其真实性认定需满足多方面条件。确保数据生成、存储和传输过程的可靠性、完整性,并通过第三方确认或技术手段增强其可信度。在对方提出异议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数据的不可篡改性。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电子数据在诉讼中发挥关键作用。
来源:晓霞说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