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发布啦!新规速览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3-12 09:09 2

摘要: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下简称“《解释二》”)。该解释共23条,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下简称“《解释二》”)。该解释共23条,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实践问题,并佐以案例来进行说明。

本文简单介绍本次解释的重点:

(一)维护公序良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

《解释(二)》规定,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

2.明确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更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解释(二)》明确规定该类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法院应予支持。

3.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况

(1)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属于《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应予支持。

(2)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属于《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可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况。

4.严厉规制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

《解释(二)》规定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行为禁令的方式,让孩子快速恢复到原来的生活状态。同时,明确在一方还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下,可以在监护权纠纷(撤销监护权)案件中,由法院判决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

《解释(二)》还将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这种情形,作为在离婚诉讼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要重点考虑的不利因素。

(二)平衡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与婚姻家庭团体利益

就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给予房产等具体情况,《解释(二)》充分考虑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婚姻家庭现实状况以及相关出资和给予行为的目的性特征,不作“一刀切”规定,强调在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前提下,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

1.夫妻间给予房产

(1)房屋所有权登记尚未转移的

《解释(二)》规定,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法官介绍,比如说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很长,比如10年、20年,虽然没有办理转移登记,但是对接受一方来讲,他对家庭的付出是很多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接受一方基于给予方的约定,也可以主张房产归他,我们也可以判决房产归接受一方。但是如果说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比较短,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不再判决房屋归接受一方,而是判决房屋归给予一方所有,可以考虑给接受一方一些补偿,这样能够达到双方利益的一个平衡。

(2)房屋所有权已经登记的

《解释(二)》规定,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法官介绍,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原则上要维护财产的一个既有的秩序,和保护接受方的合理预期和弘扬诚信价值,也就是说只要办了过户登记,我们是认为房屋是归接受一方的所有。但是也要调整一些特别不平衡的情况,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很短,比如说一年或者甚至有的案件中,房屋转移登记之后,不到一周就提起了离婚,这个时候如果给予方也没有什么重大过错,我们虽然办理了转移登记,还是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一方所有的,以明确对于因短暂婚姻获取大额财物这样一个行为的否定态度。

2.父母出资购买房产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解释(二)》规定,如果赠与合同约定只给予自己的子女,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但是,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等事实,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法官介绍,比如小明和小红结婚时,小明的父母为他们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但没有明确约定房子只归小明所有,双方在共同生活五年后离婚。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小明和小红离婚后,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小明父母的出资情况,将房子判给小明。同时,法院也会考虑小红在婚姻中的付出,如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有子女以及离婚过错等因素,决定对小红予以合理补偿。

2.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

《解释(二)》规定,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法官介绍,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难以明确房屋归哪一方所有,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比如一方父母出资20%,另一方父母出资80%,原则上会判定房屋归出资80%那一方父母所有,但是给予另一方的补偿,那不一定就是20%,要根据双方婚姻的情况、共同生活的情况、孕育(共同)子女的情况,以及对婚姻的过错情况等因素来判断。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来确定给对方的补偿数额,这个数额可能会低于20%,也可能会高于20%,现实生活是非常复杂的,这就需要法官全面地查明案件的事实,综合考量做出一个合法合理的判断。

这一部分内容,主要是根据婚姻家庭的特殊情况,保护对于婚姻家庭付出的一方,尊重他付出的价值,也引导大众不要再关注加名、登记,避免给婚姻埋下不和种子的行为,引导大家更多地关注对家庭的付出,能够增强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三)维护诚信原则,保障特殊群体利益

1.保障债权人利益

《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2.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受赠共同财产

《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子女也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22条想第三人履行合同的规定主张继续履行或承担责任。

3.保障子女抚养费

《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如果子女确有实际需要,应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予以支持。换言之,如果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请求支付抚养费。

(四)平衡保护夫妻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

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无特别约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越来越多,因此,需要平衡保护夫妻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一方面不能简单以婚姻家庭受特殊保护为由否定家庭之外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司法等规则,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外部关系对家庭财产分配的影响,以免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故《解释(二)》作出了如下两方面的规定:

1.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该方的转让行为有效,另一方不能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2.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认定股权为共同共有,而不以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为准。

此外,《解释(二)》还对同居析产纠纷处理、继父母子女关系认定和解除、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等规则予以细化,平衡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本文就介绍到这里啦,欢迎大家分享你的想法与疑问,也可以在评论区留言与我们互动,一起探讨如何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新的司法解释~

作者 刘珊清

责编 高萍

特别声明

本文为如闻原创,如需转载,请联系本公众号后台。本公众号的信息仅作一般性参考,不应视为如闻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针对特定事务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上海如闻律师事务所

《金刚经》卷首语:“如是我闻”,如闻律师事务所藉此得名。“盛世法,如闻人”是本所之铭。法律的精神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正确实施,公平价值得以实现,离不开一位好律师来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愿我们能和您一起,在这个新时代里,追逐梦想,实现梦想。所有的如闻人,以钻研精神,饱含着无限热情,践行着法律者的初心,为所有如闻的朋友们,做好专业的服务。

我们的精神就是:如你所需,如闻永远和你在一起。

来源:如是我闻Rewin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