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为贯彻“共筑满意消费”的消费维权年主题,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营造良好消费环境,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为贯彻“共筑满意消费”的消费维权年主题,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营造良好消费环境,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各网络平台及平台经营者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相关规定,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做好明码标价。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通过实体店线下经营、网络购物平台、APP、直播营销等各种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均不得出现低价诱骗高价结算、先提价后打折、虚假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信经营,谋取合理利润,不得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扰乱市场秩序。
五、各网络交易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出现以下行为: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活动期限、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活动期限、规则不一致;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
六、各类卖场、商场及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场所(平台)内经营者的规范和引导,加强对价格促销方案的事前审查力度,督促场内经营者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七、行业协会需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禁止组织串通涨价或操纵市场价格,呼吁消费者理性消费,警惕“低价诱导”,增强对价格欺诈的辨识能力。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价格监管执法,畅通12315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处理,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
来源:贵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