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就是这样小官,却有惊人的财富,1.15亿元,美元64.65万元,房产47处,名表,茅台酒,首饰等数不胜数。
消息来源:来自头条热榜第22名,凤凰WE3月12日报道。
对该报道的简介:
2014年马某落马时,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供水公司总经理,副处级。
就是这样小官,却有惊人的财富,1.15亿元,美元64.65万元,房产47处,名表,茅台酒,首饰等数不胜数。
2024年12月一审以马某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罪,数罪并罚,处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马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级法院。
以上报道与我无关。
我是企业退休82岁老头,仅以上述报道为素材予以评论。
我声明不构成侵权和传播不实信息。
1.马某犯6种罪,一审只判死缓,判的过轻。
长达100多页的判决书,法院一定列出已认定的7种罪的犯罪事实,比如受贿金额多少,贪污金额多少,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的具体数额…。
遗憾的是没见到报道,也没有报道7种罪法院判处的具体刑期。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贪污或者受贿在300万元以上,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最高处死刑,立即执行。
虽然没报道马某受贿,贪污各是多少,远远超过300万那是肯定的。
就受贿,贪污,判马某死刑,也是依法有据的。
何为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他47处房产,只靠他副处级的合法收入,累死也不会有47处房产。何况还有名表,茅台酒,首饰等贵重物品数不清,更说明不了合法来源。
还有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罪呢?
2.《刑事诉讼法》有1条,上诉不加刑,对马某是否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确有被告人上诉,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么规定。但是《刑事诉讼法》第236条(二)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一审判马某死缓,明显量刑不当,量刑畸轻,应当改判。
这里强调的是“应当”,而不是“可以”。
“应当”判马某死刑。
这与上诉不加刑并不冲突。
3.马某母亲和儿子明知马某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历不明,在马某案发后,迅速转移马某犯罪所得,并且转移枪支。
他们涉嫌犯罪,应以《刑法》第312条,追究刑事责任,绝不能让其消遥法外。以《刑法》第128条,私藏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凡人闲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