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老汉叫王立光,是大沟村人。当他看到周围人都富起来,心理不免有点儿羡慕。五十开外的人了,没有什么大本事,更不会做生意。庄稼人嘛,就懂得点庄稼地里的技术。他想,自家还有几亩地闲着,种上西瓜准能卖笔钱。
王老汉叫王立光,是大沟村人。当他看到周围人都富起来,心理不免有点儿羡慕。五十开外的人了,没有什么大本事,更不会做生意。庄稼人嘛,就懂得点庄稼地里的技术。他想,自家还有几亩地闲着,种上西瓜准能卖笔钱。
于是,他买来了瓜种,轰轰烈烈地干开了,他早出晚归,合理播种,科学管理,几亩西瓜长势喜人。
未等瓜儿上市,来定购西瓜的人接二连三,最后,王立光与一个水果店签订了一份购买1.5万斤西瓜的合同,每斤0.2元。
西瓜成熟后,王立光按照合同约定,第一批运去了5000斤西瓜,水果店也按约支付了这部分瓜款。
不料,由于大量西瓜上市,加上当年的西瓜水份大,不够沙、甜,逐渐地销路不好了。水果店卖了几天,售出西瓜还不到2000斤,店老板感到情况不妙,赶紧派人告诉王立光;剩余的那1万斤西瓜不再要了,让王立光自作处理,并表示愿意承担合同违约的全部责任。
然而,王老汉一思忖,认为咱们立有合同,上哪儿讲都有理,往水果店一摊,不怕你老板不要。于是,第二天,王老汉又上瓜地里挑选了5000斤上等西瓜运去,但水果店拒收。王老汉不听别人劝阻,不由分说,就地把西瓜卸在水果店门口,说:“这批瓜归你们了!”说着就悻悻地走了。
时间一天天地过去,赤热的盛夏,这5000斤瓜很快腐烂变质,经济损失达1000余元。事后,王老汉要求水果店赔偿这部分经济损失,被拒绝。双方僵持不下,王立光便向法院起诉,理由很简单,水果店违反了合同。
法院对这件事的处理令王立光大出意料,法院认为5000斤西瓜腐烂造成的损失责任在他本人,应由他自负:水果店只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得很清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王老汉栽了跟头,觉得冤,但法律写得明明白白的,只得认栽。
(摘自1991年4月27日《法制日报》)
来源:狮王卡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