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奶奶年逾七旬,育有一子一女,老伴和儿子已先后离世,女儿远嫁外地,孙子刚参加工作。老人的成年孙子是否具有赡养义务?
王奶奶年逾七旬,育有一子一女,老伴和儿子已先后离世,女儿远嫁外地,孙子刚参加工作。老人的成年孙子是否具有赡养义务?
——在老人尚有子女作为赡养人的前提下,孙子女不具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本案中,王奶奶尚有子女,若老人的女儿具有负担能力,或者老人自己有经济来源,就不能要求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但在祖孙之间不存在上述赡养法定义务的情形下,若老人的成年孙子自愿进行赡养,有利于发扬尊老爱幼的美德,应当鼓励。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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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