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学校从“无限责任”中“脱困”!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3-20 14:27 4

摘要:2024年11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责任纠纷案件:初三学生小李在体育课上练习中考项目时摔倒受伤,认为教师未尽保护职责,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相关责任。在综合考量事发当时学校基础设施正常、场地无安全隐患、体育教师在场等情况后,法院认定学校已尽

2024年11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责任纠纷案件:初三学生小李在体育课上练习中考项目时摔倒受伤,认为教师未尽保护职责,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相关责任。在综合考量事发当时学校基础设施正常、场地无安全隐患、体育教师在场等情况后,法院认定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最终判定学校无过错并驳回诉讼。

劳凯声,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科学学院首席专家,首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院长。

近些年,学生人身伤害事件频频引发社会关注。无论是学生在学校内的意外伤害、在校外实践活动时遭遇的突发状况,还是学生受到学校周边区域衍生出的安全隐患威胁,抑或学生因学业、生活压力引发的心理问题导致的自我伤害,其责任似乎统统被归咎于学校,使得学校管理和教师教学工作面临巨大挑战。上述判例则为这一复杂的局面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它表明,在评判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时,需依据客观事实与证据进行严谨考量,并非学生一旦出现人身伤害事件,责任便一概而论地由学校承担。

保障学生权益,学校责任几何?围绕这一问题,本刊邀请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首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劳凯声从剖析相关事件和判例出发,探讨推动学校从“无限责任”中“脱困”的良法善策。

法律规定存解释空间,学校成“代位父母”现象普遍

《教育家》:“孩子一出事就是学校的问题”的这种认识是怎么形成的?当前中小学校(特别是在学生安全事故方面)是否普遍存在“过度担责”的情况?

劳凯声:教育部于2002年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起草该处理办法时,几乎找不到具有参考价值的相关资料和事例,也不具备来自上位法的法律依据。

当法律规定中存在一定解释空间时,学校、家长和教师基于各自的立场,就容易产生观点分歧,学校“无限责任”纠纷便由此滋生。如今,相关法律中虽能找到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如何判定学校和教师责任的依据,但真实事件的发生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加之各方处理事件的主观性较强,导致各方在共同商议时容易产生不同的说法。

此类事件的发生与我国的文化传统和相关政策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爱幼”的良好美德,这一精神内涵深深扎根于民族文化血脉之中,成为社会伦理道德的重要基石。自1980年起,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全面推行并落地实施,家庭结构也随之发生显著变化,众多家庭从以往的多子女模式逐渐演变为独生子女模式。这一变化导致家长愈发疼爱“独苗”,一旦孩子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就容易出现家长将教育责任单方面归结和推卸给学校的不合理现象。

不仅国内存在这种现象,国外也很早就出现了此类情况,尤其是英、美、法等国家,有一种观念叫“代位父母”(inloco parentis),意思是:父母把孩子送到学校,孩子脱离家长的视线后,就意味着家长要求学校对孩子的安全发挥全部监管作用,即学校代为承担本应由家长行使的监管责任,教师成为孩子在学校期间的法定监护人。

历年来,国内各类与“小李”案件相似的过度追责事件呈现出一种数量增多且发生频繁的趋势。这表明,随着社会的发展、条件的改善,其发生的可能性不仅增大,还有可能衍生出一系列新的问题。例如,欠发达地区的学校条件有限,不便开展丰富的体育活动,这使得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概率较低。然而,当学校相关体育基础设施完善时,随着体育活动的增多,参与人数增加、活动强度提高,伤害事件发生的风险和概率也随之上升。因为在较发达地区的学校里,学生有更多机会参与复杂多样的体育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受伤的概率。这一概率并非绝对,但基础设施的完善意味着学校对学生的保护应更为周到,这就要求学校在体育设施的选择、管理和维护方面必须严格把关,切实保障学生的安全。

安全注意义务是衡量学校责任的关键依据

《教育家》:根据“中学生上体育课受伤,法院最终判定学校不担责”这一案件及其他同类校内学生安全相关案件,究竟应通过哪些因素判断学校是否需要担责?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涉及哪些方面?

劳凯声:判断何为“过错”、学校是否存在过错,需要厘清一个逻辑:学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学校安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责,且指出学校安全保护的职责包含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责当中。第二,规定了学校和教育机构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学校能够在事件发生后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不必承担责任,即“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第三,规定了以年龄为构成要件的学校侵权责任的分配。将把未成年人划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过去规定的10岁降低至8岁。这一调整意味着对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重新认识,即未成年人更早地具备了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判断力。第四,增加了自甘风险的相关规定。自甘风险即自愿承受风险,规定了在学生自愿参加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学生在学校组织的足球比赛或其他对抗性较强的文体活动中,因其他学生的正常比赛行为无意导致其受伤,其他学生则无须承担相关责任。

学校的安全保护职责具体体现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这一义务涵盖了学校在教育教学、安全保障等多方面的职责,是衡量学校责任的关键依据。对于学校而言,履行安全注意义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防止学校自身的过错行为致使未成年学生遭受人身伤害。在法律层面,表现为“不作为”与“作为”两类。判断学校是否担责,需要依据学校在事件发生时是否采取行动。例如,若因学校疏忽未及时维修已损坏的教学设施,导致学生受伤,这属于“不作为”;而学校主动实施违规行为,如违规组织学生活动导致学生受伤,则归于“作为”。

其二,预防未成年学生因自身行为造成其他学生人身伤害。此类伤害事故在学校较为常见,学生之间玩耍嬉戏、追逐打闹引发的人身伤害屡见不鲜。在这类事故中,学生无疑是第一责任人,但在追责过程中,学校是否开展安全教育、教师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参与制止等因素同样应作为参照。例如,学校是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课程、教师在学生打闹时是否及时制止并进行引导等。

其三,预防和制止校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近年来,相关案件时有发生,例如,社会人员驾驶汽车在学校附近将学生撞伤或手持致害器械到学校伤害学生等。在此方面,学校是否建立安保制度、是否配备专业安保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学校是否及时制止、是否因学校未制止而导致学生受到更严重的伤害,这些都是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依据。此类情况需要结合具体事实进行具体分析,不能简单依据法条一概而论。

以法律要件为准绳,尽学校该尽之责

《教育家》:破解学校“无限责任”之困,引导家长“合理追责”,“根”在哪里?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施策?

劳凯声:风险是始终存在的,只要开门办学,学生在学校就会有受伤的可能。学校“无限责任”,不仅指学校无限地承担着监管责任,还指监管责任在空间、时间上的无限延长。伤害事故发生的地域、时间范围都是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要件,需要针对不同事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定。以下结合一个实际案例来分析——

在一所农村地区的学校,放学后,教师正常组织学生离开校园,随即关闭校门。然而,有几个学生擅自折返,攀爬围墙再次进入校内玩耍。其间,一名学生在攀爬篮球架的过程中,篮球架突然发生倒塌,将处于下方的另一名学生砸死。

从地域范围来看,该案件在学校内部发生;但从时间范围来看,其处于学校履行责任的时间之外。在与此类似的校园日常管理的时间节点与责任界定情境中,存在着鲜明的对比与亟待厘清的责任范畴。例如,学校明确规定7点30分开启校门,学生不得早于该时间到校,部分学生7点钟就站在学校门口等待入校。若此时发生意外事故,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过往的责任判定案例,学校往往无须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学生仍处于家长或监护人的监管时间范围之内。

放学阶段的情况则有些不同,呈现出责任界定更加复杂而模糊的局面。当学校将学生“放行”离校后,学生后续的安全保障状况便处于一种不确定性之中,譬如学生是否有家长按时来接,或独自回家途中的人身安全保障问题等,这类问题无法直接套用法律条文,其本质已演变为一个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和深远社会意义的综合性问题,涉及儿童安全保障体系构建、家校共育责任划分以及公共安全资源配置等多个层面的结构性矛盾与现实困境。

鉴于此,学校可结合实际校情,在制度优化、学生管理及安全教育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一是适度延长放学时间,规范实施课后服务工作。随着学生和家长需求的日益多样化,适度延长放学时间、增加课后服务内容成为解决家长后顾之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学校应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学习特点和能力状况,合理确定课后服务时长,规范课后服务的管理流程,建立健全课后服务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课后服务质量的监督与评估,并及时反馈学生的课后表现,积极采纳家长建议,促进课后服务工作的优化与完善。

二是设置学校应急预案,保障责任管理有章可循。学校要具体规划应对流程、处置措施及资源调配方案,建立明确有效的责任分工制度。校长要把控学校应急管理的整体方向,协调各方资源;副校长要监督预案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各部主任要组织部门成员落实任务,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班主任作为学生的直接管理者,在紧急情况下要迅速组织学生疏散、安抚学生情绪;学科教师在日常教学中要注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由此形成一个高效运转的应急管理体系,最大限度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的稳定与和谐。

三是规范学校安全教育制度。学校应依据不同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认知水平和身心发展规律,科学规划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低学段学生认知能力有限,可主要以播放生动有趣的动画宣传片等形式,向他们传授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基础安全知识,初步培养安全意识;较高学段和中学学生理解能力有所提升,则可采用案例分析、模拟演练、专题讲座等方式,讲解校园欺凌防范、应急逃生技能等内容。通过这些有针对性且行之有效的安全教育举措,全面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升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四是建立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展开全面、深入、公正的调查后,学校应明确事件发生原因,厘清各涉事人员责任,并力求与家长达成配合,合理运用法律手段对存在过错的责任人予以追究。同时,学校还应以具体事件为契机,对校园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全面反思与完善,及时查找现有安全制度、管理流程、设施设备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从源头上预防此类事件再度发生。

五是培养家长的家庭安全教育意识。学校应积极采取多种举措,提升家长对安全教育的重视程度,并帮助他们掌握科学有效的教育方法。比如,家长在陪伴孩子参加学校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时,学校可以引导他们协助检查设备、场地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提前排除可能导致学生受伤的外在因素。学校还可以定期组织家长培训,分享家庭安全教育的经验技巧,增进家长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通过这些方式,最大限度减少以至杜绝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共同为其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总而言之,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和家长的责任界定需依靠法律手段来平衡,双方都应以理性客观的态度面对,秉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核心观念。只有双方达成合力,不推诿、不逃避,才能为学生营造安全、有序的学习成长环境,共同达成安全教育的使命。

来源:光明日报教育家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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