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此前,孙女士在某学校食堂就餐,在咀嚼的过程中她突然感觉牙齿被很硬的异物硌了一下。随后,孙女士将食物吐出,发现里面有一粒沙砾,自己的一颗牙也被硌掉了。
【案情回顾】
此前,孙女士在某学校食堂就餐,在咀嚼的过程中她突然感觉牙齿被很硬的异物硌了一下。随后,孙女士将食物吐出,发现里面有一粒沙砾,自己的一颗牙也被硌掉了。
孙女士当即找到食堂负责人理论,认为餐食有问题,对方应赔偿自己损失。对方拒绝了孙女士的要求,双方引发了强烈的争执。后孙女士离开食堂,到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孙女士为创伤性牙折断,需要进行拔牙处理,此次治疗共花费1万余元。
事后,孙女士再次找到食堂负责人理论,食堂负责人对食物内存在异物一事予以认可,但仍旧拒绝赔偿。孙女士一怒之下将食堂起诉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过程及结果】
受理案件后,为快速化解矛盾纠纷,办案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孙女士认为,自己在该食堂就餐时,食堂提供的餐饮里有异物才导致自己牙齿折裂,因此要求食堂赔偿相应的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合情合理。食堂负责人则认为,食堂有合法的经营执照,取得了卫生许可证明,严格按照操作流程为顾客供应餐食,且之前从未发生过此类事件,孙女士是因自身体质原因或其他因素导致的牙齿受损,其要求的赔偿并无法律根据。
办案法官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围绕证据举证、过错程度、实际损失等方面,分别向双方释法明理,说明了商家有义务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经过讲解,双方了解了法律适用相关问题,逐渐平复了情绪。
最终,在办案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食堂负责人当场履行了赔偿责任,孙女士撤回起诉。食堂负责人还表示,已认识到自身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今后会更加注重食品安全,同时注重与顾客的售后沟通,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规范就诊,合法、合理维权。经营者应良心经营,积极回应消费者诉求,保障消费者权益。(刘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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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 北方法制报
新媒体编辑 | 徐珊珊
内容复审丨王玉玮
内容终审 | 赵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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