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失真行为的法律属性与社会危害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3-21 10:59 3

摘要:一、夸大性信息失真的类型学分析(一)商业领域的虚假陈述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商品服务提供者采用夸大功效、虚构性能等手段进行产品宣传,此类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界定的诈骗罪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以非

一、夸大性信息失真的类型学分析
(一)商业领域的虚假陈述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商品服务提供者采用夸大功效、虚构性能等手段进行产品宣传,此类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界定的诈骗罪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虚假宣传,数额较大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共事件的失真传播
社会突发事件的信息传播过程中,个别主体为获取关注度而刻意放大事件影响程度,此类行为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更会引发群体性恐慌。2020年国家应急管理部舆情监测数据显示,30%的公共危机事件中伴随有夸大性谣言传播。

(三)政务信息的失真披露
在行政公示领域,项目进展虚报、政绩数据注水等现象虽未直接涉及经济利益交换,但其危害呈现显著的"涟漪效应"。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指出,此类信息失真会扭曲公众认知图式,导致决策参照系偏移,其社会成本可达直接经济损失的3-5倍。

二、隐瞒性信息失真的法律认定困境
(一)行政不作为的特殊形态
政府机构在履职过程中选择性披露信息,其本质是行政不作为的异化表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但实践中"不完全公开"仍存在法律规制盲区。

(二)信息不对称的制度性危机
权威信息源的刻意隐瞒将引发"塔西佗陷阱"效应。中国社科院法治指数测评显示,地方政府信息透明度每降低10%,网络谣言滋生概率将上升17%。这种制度性信息赤字客观上为谣言传播提供了温床。

三、网络谣言治理的法治建构
(一)法律概念的精确化重构
建议在《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基础上,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扩展解释为包含"重大事实隐瞒"与"关键数据遮蔽"两种新型违法行为,建立"作为型"与"不作为型"谣言的二元规制体系。

(二)平台责任的阶梯化设定
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条款,构建"通知-删除-溯源-惩戒"的四级责任机制。对累计出现三次重大谣言传播事件的平台,应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启动市场支配地位审查。

(三)信用惩戒的联动化实施
建议将严重信息失真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草案)》规制范畴,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失真者"黑名单"制度,实现行政拘留、市场准入、金融信贷等多维惩戒措施的协同联动。

结语:信息失真治理已超越简单的网络内容管理范畴,成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试金石。只有通过法律规范的精确建构、责任主体的明晰界定、惩戒措施的梯度设置,才能有效遏制"夸大"与"隐瞒"这对孪生毒瘤,在法治轨道上实现网络空间的清朗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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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夕阳红智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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