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日趋成熟,网络直播带货行业迅猛发展。不少网络主播选择与经纪公司合作,主播与经纪公司的合约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西安未央宫人民法庭李想法官就审理了一起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
随着互联网技术日趋成熟,网络直播带货行业迅猛发展。不少网络主播选择与经纪公司合作,主播与经纪公司的合约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西安未央宫人民法庭李想法官就审理了一起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
【案件经过】
2023年4月22日,某传媒公司与A女士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A女士与传媒公司合作通过拍摄短视频、直播的形式在传媒公司指定平台销售其指定的产品,账号运营由传媒公司负责,A女士只需按其剧本完成拍摄和直播任务即可按比例分得直播带货销售额的收益,合作期1年,若违约则需承担违约金100万元。协议履行过程中,传媒公司为A女士量身打造剧本,陆续拍摄短视频对外发布,A女士的粉丝数量不断攀升,对传媒公司束缚及收益分成比例的不满也与日俱增。2024年1月,A女士自行退出工作微信群并拒绝直播。传媒公司遂诉至未央法院,要求A女士依约支付100万元违约金。
A女士认为合作账号与其个人形象密切关联,账号头像为其照片、账号中发布的视频亦由其拍摄、直播内容亦围绕其展开,合作账号积累的粉丝与其密切相关,故合作账号应为其所有、整个合作期间的直播收益应由其享有,于是提出反诉,要求传媒公司向其返还直播账号,并支付其直播收益130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作直播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传媒公司为A女士量身打造短视频剧本,由A女士参与演出,传媒公司将短视频发布在合作账号,涨粉后,A女士以合作账号直播带货获取经济收益。这一过程中,合作账号虽与A女士形成了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但粉丝量的上升并非完全取决于A女士个人,更多的系粉丝对短视频中呈现的人物设定的喜爱,在未明确约定账号归属的情形下,综合考量传媒公司系合作账号的注册方,负责创作、管理、运营账号等情形,秉承诚实守信、物尽其用的原则,认定合作账号归属于传媒公司,故对A女士主张的直播收益仅支持了其参与直播带货期间未结算的收益39万元。同时,A女士在合作期间,擅自退出工作微信群并拒绝直播,构成违约,结合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将违约金酌减为30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西安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依托网红主播流量营销的直播带货行业,网络账号作为粉丝流量变现的重要载体,兼具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在确定其归属时,应充分审视账号蕴含的价值,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优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同时也要综合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运营等实际情况,全面合理认定账号归属,确保账号“物尽其用”,避免资源浪费。由于直播行业的特性,主播与合作公司之间往往都会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法院在裁判时,会综合考量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来酌情确定。主播与合作公司应当公平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诚信履约,共同促进网络直播这一新兴行业的健康发展。
来源:陕西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