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调研】周京 | 涉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难点及解决路径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3-21 16:19 2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以下合称“涉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会给未成年人的成长造成伤害,这种伤害是长期的,甚至是不可逆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履职保护、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义不容辞的重要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因此检察

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以下合称“涉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会给未成年人的成长造成伤害,这种伤害是长期的,甚至是不可逆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履职保护、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义不容辞的重要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因此检察机关应认真落实“抓前端、治未病”的要求,充分发挥司法预防性作用,积极探索涉未成年人犯罪类案监督,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现代化,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综合治理中的难点问题

(一)家庭教育、监护缺失导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防护网出现裂缝

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有研究表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成为被侵害的对象,多与家庭环境有关。由于家庭教育属于“私人自治”范畴,公权力介入的时机和深度较为模糊,因此困境未成年人多面临家庭保护缺失或者与其他保护相互割裂的情况。

1.父母失位造成家庭教育方式不当或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缺少关爱,易引发不良行为。一方面,由于农村青壮年外出打工后,未成年子女多由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的(外)祖父母照顾,而(外)祖父母往往因行动不便、精力不足等原因,导致监护责任落实不到位,“代沟”及情感隔阂等因素又造成(外)祖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约束偏弱,不能形成有效监护。另一方面,单亲家庭或离异重组家庭给予关爱不够,而未成年人精力充沛,活泼好动,如果缺乏正确的是非观念引导,受到周围环境及同龄人的不当影响,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实施盗窃、聚众斗殴等共同犯罪行为。

2.家庭未进行防护意识教育,导致未成年人自我防护意识缺失,容易上当受骗遭受他人侵害。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被害人因年龄小,从未接受家长关于性安全方面的教育,对侵害行为缺乏正确认识,不能或不敢及时告知家长,客观上造成了未成年人多次或者长期受到侵害的情况。还有的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我约束能力较差,容易上当受骗和过于放纵易遭受他人性侵。

3.利用家庭亲属关系、邻里关系,对未成年人实施伤害。有的家庭内部矛盾,(继)父母伤害子女;有的亲戚之间有矛盾,伤害未成年人;有的邻里纠纷,对未成年人实施报复。

(二)学校落实保护措施不到位,造成学生成为犯罪分子“目标”

1.部分学校尤其是留守儿童较多的农村、城乡结合部等地中小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很少开展法治教育课程,不能对出现不良行为的学生给予正确教育和引导。受传统观念影响,部分学校不重视甚至回避性教育,而且多数学校缺少专业教师,不具备开展性教育和法治教育的条件,导致未成年人性防护意识缺失、法律意识淡薄。

2.“偏远”学校囿于师资力量不足等原因,落实“控辍保学”工作流于形式。法律规定,适龄未成年人必须接受义务教育,然而实践中仍有个别未成年人长期请假、不到校,与辍学无异。失学、厌学、辍学未成年人流入社会后,自身无一技之长,对违法犯罪行为缺乏辨别能力,容易沾染恶习,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教职工队伍管理不到位,强制报告制度和入职查询制度落实仍有死角。近年来仍有多起女学生遭遇性侵害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多为教师、保安等人员,说明部分学校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校在校园管理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强制报告制度和入职查询制度的落实仍需持续推动。

(三)社会保护力量分散,甚至出现反向作用力

1.未成年人犯罪很容易受到复杂的社会环境影响。如未成年人可以随处买到香烟、随意进出酒吧,网吧“躲猫猫”式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电竞酒店光明正大为未成年人提供“集体”住宿、上网服务,不良社会环境成为诱发、助长青少年不良行为、非法行为的外在主要原因。尤其是校园周边开设的网吧、游戏机室、餐馆、歌舞厅等,把成人化的消费方式引入校园,滋长了学生攀比消费的风气,极易误导辨别力不强、意志力薄弱的未成年学生。

2.民政、共青团、妇联、卫生健康等涉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履职合力有待加强。如在办理牛某某强奸案时,发现被害女童近亲属均已去世,母亲离家多年,该女童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为了解决该女童生活、学习及救助金定时发放问题,检察机关先后协调当地村委会、民政、教育等多家单位,跨单位联合履职仍是困扰未成年人救助的难题。

3.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落实还不够深入,检察建议刚性不足,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力度仍需持续加强。所有未成年人案件背后都有更为广泛、深刻的社会问题。但实践中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发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隐患,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履职、共同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还较薄弱。这种情况在其他地区也一定程度存在。

(四)执法、司法存在标准不统一、信息不联通、力量不充足等问题

1.公检法在证据收集、审查标准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公安机关主要围绕口供、证言展开侦查,收集客观证据的意识和能力都需要加强。法检均倾向于构建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的证据体系,但其他证据的印证补强力度有限。实践中,被害人年龄小,其陈述或者证言内容可能出现反复,给案件办理造成一定困难。

2.未成年人检察中,民事、行政业务相对薄弱,主要是由于法检两家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缺乏共识,信息联动机制尚未建立等原因引起的,因此涉未成年人民行案件仍然集中于支持起诉、督促履行监护职责等案件。

3.公检法各家力量配备不充足。虽然公检法司等机关会签文件,推动建立涉未成年人案件专人办理机制,但各家落实情况各有差别。公安机关尚未确定固定部门或者办案团队,专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均设置了未检机构,但是办案检察官仍然兼职办理其他类型案件。

二、推动涉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的路径探索

对于涉未成年人犯罪社会治理,检察机关要扛起更重责任,着眼于源头治理、诉源治理,把工作往前推,通过检察履职最大限度推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落地见效,努力实现“1+5>6”“1+5=实”。

(一)强化监护干预,发挥家庭监护的主导作用

1.继续加强家庭教育建设,提升父母教育孩子和保护孩子意识和能力。家庭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是最早也是最直接的,对于监护失职的,可以对监护人发布督促监护令、加强亲职教育,督促家长依法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责任,不得让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脱离监护人单独生活,同时密切关注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和行为规范,偏离正轨、出现偏差时及时纠正。

2.加强撤销监护机制建设。对于不能正确履职的监护人,要进行教育警告;情况严重的,如监护人性侵害被监护人的,司法机关要敢于担责,善于用权,落实监护权撤销诉讼机制,并实施临时安置和必要救济,阻断未成年人被害可能,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3.检妇协作共建家庭教育指导站。检察机关与妇联签署了《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合作协议》,市、县两级均挂牌成立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为了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升家庭保护的及时性、实效性,检、妇两家应当组织家庭教育存在问题的家长,到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二)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有效防止校园侵害行为

1.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和强制报告制度。建立教师信用平台,并将涉事教师信息录入该平台负面清单。在教师入职时,学校必须进行平台检索,对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者是性侵害犯罪前科的,一律不予录用。同时,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通过专项督导等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较多、城乡结合部等地中小学、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力度,努力消除“一号检察建议”落实的盲区死角。

2.建立分级处遇机制。针对未成年人违警行为和触法行为,推行教育处分、观护处分、禁闭处分、教养处分等多种且分级明确的处遇措施。建议在地市级区域内推动设立专门学校,教育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3.检教同行推进弱势困境儿童保护。通过法治宣传、司法救助、心理疏导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留守儿童、重组家庭儿童、单亲家庭儿童、无人抚养儿童的特别保护。

(三)建立合理考核机制,推动政府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1.做实将“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履行强制报告制度情况”纳入平安建设考核机制。通过开展检查、考核等方式,督促政府机关和基层社会组织采取有效手段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罪,督导相关部门落实强制报告制度。

2.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督促各地方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专员负责本地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探索创新治理模式,联合政府相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四)完善法治宣传教育机制,提升自护能力

1.建议发动各方力量,联合成立法治宣传领导小组。共同建立法治宣传教育整体方案,通过电视、媒体、报纸等多种方式,开展性侵害自护知识教育,制作有关动画视频在校园内循环播放,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自我防护意识。

2.加强法治宣传员的培养,由教育主管部门牵头,为中小学校园强制配备专业法治教师和心理辅导教师,做好本校的法治宣讲工作,同时将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作为长期课程来抓,将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识传递给每一名在校学生,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和法治意识。

3.依托“法治副校长”开展防侵害专题讲座。应当统筹做到“法治副校长”在基层学校实现全覆盖,通过有针对性的法治宣讲,帮助孩子答疑解惑。同时针对各阶段未成年人遭遇侵害的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法治教育的对象范围和内容,提高预防侵害法治教育的针对性,提升未成年人的自护意识和能力。

来源:陕西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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