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4年3月16日,某律所代表新桥口腔向成都亿客众合发出律师函,指控其在央视“3·15”晚会报道中传播关于新桥口腔的不实言论,并要求其公开道歉。这一事件不仅涉及企业维权,更反映了新闻报道、二次传播与法律责任之间复杂且微妙的关系。
2024年3月16日,某律所代表新桥口腔向成都亿客众合发出律师函,指控其在央视“3·15”晚会报道中传播关于新桥口腔的不实言论,并要求其公开道歉。这一事件不仅涉及企业维权,更反映了新闻报道、二次传播与法律责任之间复杂且微妙的关系。
在数字化传播浪潮中,信息流转的速度远超以往,新闻报道与法律责任之间的边界也愈发模糊。为了解析这一复杂现象,本文特邀欧阳宇贤律师进行解码。通过欧阳宇贤律师的专业视角,我们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的法律逻辑和现实挑战。
欧阳宇贤律师
广东兆鹏(黄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名誉权与新闻自由的微妙平衡
名誉权的保护与新闻自由之间,始终存在着一条难以跨越的鸿沟。欧阳律师指出,律师函的焦点便是“虚假信息”这一概念,但如何认定一则信息是否属于虚假,不能仅凭企业的主观声明。法律对虚假信息的界定有着严格的标准:首先,该信息在客观上必须存在事实错误,而非基于不同角度的解读或推测;其次,传播者的主观意图应包括恶意或重大过失,如故意捏造或未经过核实传播严重失实的信息;最后,这些信息的传播必须对当事方造成可量化的社会评价下降或经济损失。
在此背景下,亿客众合的言论出现在央视的调查报道中,而非其主动发布或虚构的内容,这引出了一个更为关键的问题:在新闻报道中,受访者是否应对其言论承担最终责任?
信息传播的责任边界:谁该为言论负责?
信息传播的责任划分,成为本案争议的核心。欧阳律师进一步分析道,通常情况下,新闻报道的责任应由新闻发布机构承担,而非仅仅是受访者个人。在记者的调查报道过程中所获取的言论是否构成事实信息,往往取决于新闻机构的报道规范和审核标准。亿客众合在央视暗访过程中接受采访,其言论的真实性如何认定,将取决于这些言论是否出于故意误导,还是仅为行业内的普遍认知。
然而,律师函进一步要求亿客众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删除、撤回或更正已发布的信息,但这一要求的执行面临诸多困难。特别是当信息已经在多个第三方平台转载后,单纯的更正已经无法控制信息的传播范围。
名誉侵害的法律认定:损害如何量化?
在名誉侵害问题上,欧阳律师指出,律师函强调了该言论“严重损害了新桥口腔的社会声誉”,但如何量化这种损害,依旧是名誉侵害案件中的核心难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需要建立一条完整的因果链——从某一言论的传播开始,到社会评价的下降,再到具体的经济损失。这意味着,企业不能仅凭主观的感受来认定名誉受损,必须提供如患者减少、市场评价下降、合作中断等可量化的证据。
律师函的法律效力:道歉声明的边界
律师函中要求亿客众合在24小时内公开道歉,并且声明内容需经新桥口腔审核。对于这一要求是否具备法律依据,欧阳律师进一步分析了名誉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他指出,法院通常会要求侵权方“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但鲜少会强制要求根据原告指定的措辞进行道歉。法院更多的是根据事实认定,来决定是否需要道歉,而不是由一方单方面设定道歉的内容和时限。
法律与舆论交汇点:如何有效维权?
从更宏观的角度来看,欧阳律师认为,这封律师函所引发的讨论,不仅仅局限于个案本身,而是扩展到了企业、媒体与信息传播者之间的责任边界。企业在面对新闻报道带来的声誉风险时,如何平衡维权力度与法律可行性,成为每个市场主体必须思考的问题。
在信息迅速流动的今天,企业若仅依赖律师函进行维权,往往难以达到理想效果。欧阳律师建议,企业应通过提供确凿的证据支持自身立场,选择合理途径向媒体澄清事实,并在法律框架下选择可执行的救济手段。简单的删除或道歉请求,可能反而加剧事件的传播,带来更多负面效应。
后言:
在信息时代,法律的边界愈加复杂。欧阳律师总结道,律师函作为一种法律工具,在帮助企业捍卫权益的同时,必须遵循法律逻辑的严谨性。企业维权不应止步于律师函,更应围绕证据链的构建、责任主体的厘清和法律路径的合理选择,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信息时代,精准清晰的法律逻辑,才是比任何公关手段更具力量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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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岚岚解密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