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律师丨哪些情形可作为认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人个人债务的考量因素?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3-22 09:03 3

摘要:解答:依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综合所得等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先行与扣缴义务人核实确认。确有错误且扣缴义务人拒不更正的,或者存在身份被冒用等情况无法与扣缴义务人取得联系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税APP、网站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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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缴清算时发现我的身份被不认识的企业冒用的,我该怎么办?

解答:依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综合所得等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先行与扣缴义务人核实确认。确有错误且扣缴义务人拒不更正的,或者存在身份被冒用等情况无法与扣缴义务人取得联系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税APP、网站等向税务机关发起申诉。故,就您所述情形而言,您可以向税务机关发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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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二审中提交了足以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新证据,但二审法院并未开庭审理就作出判决,如果我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的话,法院通常会如何处理?

解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二审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且只有在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前提下,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才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若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了足以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新证据,二审一般应当以开庭审理的方式对证据进行质证。若二审既未开庭也未以其他形式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而径行裁判的,属于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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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哪些情形可作为认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人个人债务的考量因素?

解答: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可供参考:(1)举债期间家庭未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债务人配偶有稳定收入且能维持家庭正常开支的;(3)债务用途指向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4)债务用途指向债务人单方负担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如无偿担保等;(5)债务人配偶对债务人的投资经营行为完全不知情,且未享受投资经营收益的。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公司与债权人在合同中约定付款义务方将其应支付的款项直接汇入收款公司股东个人账户,系合同当事人的交易安排,不必然引发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结果。但若公司并未建立完善财务制度,并不遵守法定程式开展经营,长期存在股东收款后未及时将相关款项入账或公司未作相应财务记账处理,账户中同时包括个人与公司的收支,以至于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难以区分的,可认定构成该股东与公司的人格混同,股东应当就相关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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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设立公司需要登记联络员,想问,公司的联络员一般由谁担任?

解答:依据《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设立登记时应当依法对登记联络员进行备案,提供登记联络员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常用联系方式,委托登记联络员负责公司与公司登记机关之间的联络工作,确保有效沟通。登记联络员可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员工等人员担任。登记联络员变更的,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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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离婚时和妻子通过离婚协议约定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将来给孩子的。想问,如果今后有一方反悔了,或者不履行约定义务了,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法院通常会如何处理?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编辑 | 丁逸峰

责编 | 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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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子越晨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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