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3月25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边境管理警方侦查的“边境追捕”节目,引发了社会关注,如:相关毒品犯罪的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抑或主犯,还是帮助犯;从法律角度分析,还需从具体案情说起。
2025年3月25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边境管理警方侦查的“边境追捕”节目,引发了社会关注,如:相关毒品犯罪的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抑或主犯,还是帮助犯;从法律角度分析,还需从具体案情说起。
2024年3月19日,在崎岖的山路上,4辆汽车正在上演生死时速“大战”;1黑色轿车夺路狂奔:
由于路面较窄,后面3辆汽车始终无法超越前面的汽车;经过路面较宽的斜坡时,1辆汽车伺机超越前车横在了黑色轿车的前面。
黑色轿车竟然加速冲下了斜坡,后空翻了360度被一棵树卡住,……;他们分别来自云南省普洱边境管理支队孟连边境管理大队,翻下山坡的是当地村民、冬某。
冬某冲下山坡带伤逃跑被抓获,……;冬某到底从事了怎样的违法犯罪活动,还得从一个月前孟连边境管理大队获得的一条信息说起:
今年28岁的冬某,在孟连自治县长期务农。2024年春节过后,冬某突然变得有钱,名下还有车、出手也十分阔绰;冬某喜欢赌博欠下了不少赌债,……。
通过调取行车轨迹,边境管理警方有了重大发现。冬某频繁开车去边境一线,将车停在路边、一直向树林里张望;原路返回后,冬某不会马上回家、停留在郊外的垃圾场观察。
孟连自治县对面就是境外的一个毒品集散地,常有不法之徒利用区位优势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边境管理大队决定派出侦查人员跟踪冬某,从而上演了3·19边境追捕“大戏”。
撬开变形的黑色轿车,侦查人员缴获甲基苯丙胺40多公斤;面对审讯,冬某渐渐认清了现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春节前夕,冬某因赌博被他人追债处于困境中。此时,一个手机尾号6628的人给冬某打了电话,去边境帮忙接货,每取一次东西给他5万块钱;为偿还赌债,冬某心动了,并预支了10万元现金。
冬某供述,他与上家不认识,甚至不知道这个人的姓名;侦查人员十分意外,随着交流的深入渐渐相信了冬某。
调取6628电话号码信息,通话记录显示,这个号码只与冬某联系;随后,侦查员围绕电话号码的开户人姓杨进行侦查。
杨某是本地人,也是个瘾君子,但没有犯罪前科。侦查人员在杨某家附近蹲守了几天,却始终没有发现他的踪迹;警方扩大侦查范围,最终在菜市场将杨某抓获。
据杨某交代,6628电话号码不是他在使用;3月初的一天,在夜市烧烤摊喝酒时,杨某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他人。
对于买卡人的情况杨某几乎不了解。但从口音判断,他应该是本地人;杨某还听到有人叫他老岩,侦查员调取烧烤店内监控锁定了犯罪嫌疑人。
监控画面显示,当天晚上有5名姓岩男子在烧烤摊吃过烧烤,侦查人员对5人逐个甄别;3月的一天,其中一岩姓的男子开车到过郊外的垃圾场。
就在准备对岩某实施抓捕时,他却消失了;侦查人员在岩某家附近蹲守了几天,丝毫没有他的踪迹。
通过查询汽车的轨迹,岩某汽车最后一次出现是在自治城的一条主街上;经过大量调查走访,侦查人员在一个汽车修理厂发现了岩某的汽车。
……;在修理厂,侦查人员抓获了岩某,并扣押了一部手机。
据白某交代,冬某车上发现的毒品是他指挥冬某去边境一线去取;取货后,冬某会按照要求把货放到垃圾场。
岩某从冬某手中买过毒品,只是他早就不记得了;从杨某手中买了一张手机卡,通过这个电话岩某与冬某取得联系。
按照约定,冬某取一次货,岩某给冬某5万元钱报酬。3月19日当天,岩某没有在垃圾场找到毒品;他预感到冬某出事了,……
经依法侦查查明:2024年初,湖北籍网友向岩某承诺有多少毒品,收购多数毒品;3月19日,犯罪嫌疑人岩某贩卖40多公斤甲基苯丙胺在运输途中被抓获。
目前,这起案件警方还在进一步侦办过程中;这张精心编织的贩毒网还没全部撒开,就被警方打掉。
有人或许要问,警方,或者司法人员相信吗?如:购入40多公斤甲基苯丙胺,如果没有“定金”,犯罪嫌疑人岩某敢做吗?此为毒品犯罪证据讨论的话题。
毒品犯罪证据认定标准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如: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犯罪证据应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并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因毒品犯罪证据较难确定,第一百五十条明确将重大毒品犯罪列为技术侦查措施之一。
技术侦查措施包括电话监听,隐匿身份侦查等;由于电话监听涉及公民隐私,在侦查实践中,区、县级公安机关通常没有此项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权限,如:孟连边境管理大队侦查毒品案件没有采取电话监听措施。
有人或许要问,边境管理体制改制后,此警种对毒品犯罪是否有侦查权限?目前,侦查权已“下放”至公安派出所;从实践观察,孟连边境管理大队对毒品犯罪有侦查权限。但从法律角度分析,实践观察的结果可能相反:
边境管理警察的职权由出境入境管理法授予,刑法与本法对应的罪名是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倘若认为有职权侦查毒品犯罪,海关缉毒警察也有此项侦查权。作者提出此质疑的意义在于:侦查权不能分散,如:让侦查权由公安派出所行使,欺诈与诈骗难以区分。
由于边境管理警方不是专业的缉毒部门,“边境追捕”中的岩某稍有反侦查经验,本案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也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没有监听记录,从手机中又不能提取电子证据;岩某拒不承认,“零口供”认定岩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司法机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如:岩某与冬某有借款关系,仅有冬某的供述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有人或许要问,岩某为何如实供述的呢?在作者看来,刑法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配置了死刑;岩某面临“生死”考验,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以贩养吸”的规定被利用
但也是司法解释对毒品死刑适用的规定,被湖北籍网友等“上线”犯罪人所利用,如: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贩养吸”一般不判处死刑;有人或许追问,运输毒品的冬某是否判处死刑?
梳理刑法分则,多数法律人不难发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既是类罪名,也是具体罪名。由于多数学者对法律条文中的顿号研究不够细致,凡是刑法分则中有顿号相隔的,学者便认为本条是选择性罪名。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将上述认识“应用”到本款的结论便是,本条规定了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和制造毒品罪。
倘若认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是“一条龙”,行为人完整实施前述行为,成立本罪的既遂;倘若认为实施了部分行为即成立本罪的既遂,司法机关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行为,或者两个以上行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有人或者要问,上述两种观点究竟哪个更为合理,作者试举刑法分则几个条文加以说明:
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行为人强迫1个人卖淫构成何罪?多数法律人给出的答案应当是强奸罪,或者强奸罪的共犯。
对此,刑法修正案取消了嫖宿幼女罪;但为何取消,法律人却未作说明。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行为人非食用目的的非法猎捕构成何罪。
对此,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增设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法律人倘若将食用与杀害作同等解释,本罪也可以限制第一款罪名的适用。
重刑观念影响了法律人对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解释,如:“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收购、运输、出售的法定刑也是“或者”,即:拘役。
重刑观念下,岂能将运输等帮助行为的法定刑确定为拘役?!……,将前述观念“切入”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多数人可分为以下“两端”:
第一,毒品制造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如:为医疗目的,而制造的麻醉物品;但因重刑观念,多数人不区分非法与合法制造毒品。
第二,走私、运输毒品显然是毒品犯罪的帮助犯,如:运输也可以评价为“转移”,但因重型刑观念,多数人不再将毒品犯罪区分主犯与从犯。
顿号的含义之一为,同时具备,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刑法并没有规定选择性罪名,如: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使用了顿号:其含义为同时具备:
本罪的后果为,行为人不能控制,受害人也不能控制;刑法修正案(十一)据此将高空抛物归类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类罪行。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也使用了顿号,其含义为,当前述行为之一,足以危害公众健康时,始有处罚的必要性,如:进口、运输、制造麻醉药品也有合法行为。
将上述原理“切入”边境追捕案,犯罪嫌疑人岩某尽管贩卖毒品40公斤,但其行为尚未处于销售阶段,司法人员应认定岩某的行为,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未遂犯。
犯罪嫌疑人冬某运输毒品为岩某贩卖行为服务,司法人员应认定冬某的行为,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帮助犯。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性质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毒品犯罪规定的法定刑并不高,如: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本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有人或许要问,1979年刑法对毒品犯罪没有规定死刑,是如何禁毒的?
答案显而易见。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罚金刑,第二款规定了没收财产刑。毒品犯罪目的是财产,本条有针对性地适用了财产刑;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死刑可能不足以禁毒,如:“边境追捕”中的“上线”已利用以贩养吸规避死刑的适用。
来源:法能量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