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后,ROSS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发布宣告性判决,确认:1)原告对“Westlaw内容”没有有效的版权;2)ROSS没有侵犯原告的版权;3)ROSS没有恶意干扰原告与LegalEase之间的合同。
昨天看了ROSS提交驳回动议和答辩意见,今天看一下被告反诉情况。
随后,ROSS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发布宣告性判决,确认:1)原告对“Westlaw内容”没有有效的版权;2)ROSS没有侵犯原告的版权;3)ROSS没有恶意干扰原告与LegalEase之间的合同。
ROSS在答辩和反诉中对整个来龙去脉的表述大致是:
ROSS是一家现代化的法律研究公司,提供在线访问可搜索的公共法律数据库,包括联邦和州法规(涵盖全美5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法规和司法判决。ROSS开发了一个基于人工智能的强大自然语言搜索引擎,其目标是通过使用法律文本中的语言来帮助公众找到相关的法律文本,从而实现法律研究的民主化。ROSS认识到,公共政策要求公众参与法律体系。
ROSS通过获取原始司法判决——即可以从Westlaw、Lexis、Bloomberg和/或PACER中获取的司法判决的实际文本——来构建其搜索引擎。ROSS开发了一个强大的AI引擎,用于从判决的纯文本中提取自然语言。事实上,ROSS的训练过程被设计为无法消化添加到原始判决中的信息,例如对判决的注释或Headnotes。换句话说,ROSS的AI训练系统被专门设计为不获取、复制或以其他方式消化第三方信息,如Headnotes。
为了训练其AI搜索算法,ROSS与LegalEase(一家法律研究公司)签订了合同,要求其进行特定的法律研究。ROSS指示LegalEase提供研究人员从原始司法判决中选定的案例法摘录,这些摘录基于破产法和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特定问题。ROSS使用这些研究人员选定的案例法摘录来回答具体的法律问题,以训练AI搜索算法。
ROSS不知道LegalEase将使用哪种研究软件或服务,也没有指示LegalEase使用特定的服务。ROSS明确告知LegalEase,除了研究人员从原始司法判决中选定的案例法摘录外,不要提供任何第三方信息,即使这些信息只是对法律概念或法律规则的重述。此外,ROSS还指示LegalEase不要在与ROSS的请求相关的任何活动中违反任何第三方合同。
ROSS还分别从第三方出版商Casemaker和Fastcase(而非LegalEase)处购买了完整的原始司法判决。如前所述,LegalEase仅提供了特定的法律研究服务。
ROSS进一步提出反诉被告(即原告汤森路透和West)主张保护的权利基础不成立,因为Westlaw产品是一个包含司法判决、法规和条例的大型数据库,“Westlaw内容”实际上属于操作方法,并非原创性或表达性作品,不应受到版权保护。依据主要是:
美国法律中早已确立,司法判决和联邦及州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和条例)不受版权保护,并且作为正当程序的一部分,这些内容必须保持公开。ROSS在这里援引的案例包括之前介绍过的Wheaton v. Peters(1834)、Banks v. Manchester(1888),以及Davidson v. Wheelock(C.C.D. Minn. 1866)(判定出版商不能对州法规进行版权登记,即使州声称授予了独家出版权)、Howell v. Miller(6th Cir. 1898)(“没有人可以对州法律获得独家出版权”)、Nash v. Lathrop(Mass. 1886)(“每个公民都被假定知晓这样宣布的法律,无需论证即可表明,正义要求所有人都能自由获取这些意见,并且阻止这一点,或者压制并延迟向公众最早告知法规或法官的裁决和意见,是违背健全公共政策的”)。
美国版权局实践手册第三版第313.6(C)(2)节明确规定,作为长期的公共政策,美国版权局不会对任何州、地方或领地政府发布的政府法令进行登记,包括立法性法规、司法判决、行政裁决、公共法令或类似的官方法律材料。反诉被告对“Westlaw内容”没有贡献任何原创性或创造性的作者身份。根据《美国法典》第17章第102(b)条和Feist Publ’ns, Inc. v. Rural Tel. Serv. Co.(1991)判例,司法判决和联邦及州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和条例)是由政府官员撰写的。反诉被告的系统是一种操作方法。参见《美国法典》第17章第102(b)条和Baker v. Selden)1879)。ROSS称,鉴于上述情况,反诉被告在版权或合同方面没有任何法律权利,无论是独占的还是其他形式的权利,来限制对司法判决、对判决的注释、Headnotes、联邦和州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访问或出版。因此请求法院发布宣告性判决,确认反诉被告没有理由禁止ROSS在其订阅法律研究服务中复制或以其他方式创建司法判决、对判决的注释、Headnotes、联邦和州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衍生作品。
同时,为了消除反诉被告提出的不确定性,并为ROSS提供反诉被告主张所引发的不确定性及争议的救济,ROSS请求法院发布宣告性判决,确认反诉被告对司法判决、对判决的注释、Headnotes、联邦和州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和条例)没有任何可保护的专有权——无论是基于合同还是版权。
ROSS的第二项反诉诉请是请求法院发布宣告性判决,确认ROSS没有侵犯原告的版权,理由是:
ROSS对LegalEase研究人员从原始司法判决中选取的案例法摘录的使用,并未侵犯反诉被告声称在“Westlaw内容”中拥有的任何版权,包括因为司法判决及其直接摘录根据《版权法》(17 U.S.C. § 101等以下条款)、政府法令原则以及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不受版权保护。反诉被告声称“Westlaw内容”中存在版权材料被复制的基础并不存在。正如起诉书和反诉中的指控所证明的那样,在ROSS和反诉被告之间存在一个实际的、重大的、持续的可裁决争议,涉及“Westlaw内容”中任何有效版权的所谓侵权行为。为了消除反诉被告提出的不确定性,并为ROSS提供反诉被告主张所引发的不确定性及争议的救济,ROSS请求法院发布宣告性判决,确认ROSS未侵犯反诉被告声称的“Westlaw内容”中的任何权利。ROSS的第三项诉请是请求法院发布宣告性判决(declaratory judgment),确认ROSS没有恶意干扰原告与LegalEase之间的合同,理由是:
正如起诉书和本反诉中的指控所证明的那样,ROSS与反诉被告之间实际存在一个持续的争议,涉及ROSS是否恶意干扰了LegalEase与反诉被告之间的合同。反诉被告的主张需要证明以下几点:LegalEase与反诉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ROSS知晓该合同的存在;ROSS故意诱导LegalEase违反该合同且没有正当理由;反诉被告因此遭受了损害;并且ROSS的行为是反诉被告损害的一个重要因素。ROSS并未指示或以任何方式鼓励LegalEase违反任何第三方合同,包括但不限于LegalEase与反诉被告之间的合同。此外,ROSS也没有指导或控制LegalEase在研究和获取原始司法判决方面的行为。基于以上原因,ROSS认为其并未恶意干扰LegalEase与反诉被告之间的合同。为了消除反诉被告提出的不确定性,并为ROSS提供反诉被告主张所引发的不确定性及争议的救济,ROSS请求法院发布宣告性判决,确认ROSS并未恶意干扰反诉被告与LegalEase之间的合同。来源:Yunfang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