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小美(化名)是某网络直播平台的一名女主播。2024年2月,经朋友推荐,小美前往某美容机构进行了胸部整形手术。术后没过几天,小美意外发现,自己胸部的整形照片被该美容机构偷拍,并当作成功案例的广告宣传,出现在微信朋友圈以及美容机构的微信群里。
女子在某美容机构进行胸部整形手术,
不料该机构偷拍其隐私部位整形照片
用作广告宣传,
气愤之下女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近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起隐私权案件。
小美(化名)是某网络直播平台的一名女主播。2024年2月,经朋友推荐,小美前往某美容机构进行了胸部整形手术。术后没过几天,小美意外发现,自己胸部的整形照片被该美容机构偷拍,并当作成功案例的广告宣传,出现在微信朋友圈以及美容机构的微信群里。
小美收到了好友发来的求证信息,这些照片带有美容机构的水印,未做“马赛克”遮挡处理,不仅清晰呈现出小美上身的整形部位,连小美身上的纹身图案也清晰可辨。
事情发生后,美容机构拒绝道歉。小美认为美容机构的行为已经侵犯自己的隐私权,遂起诉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退还整形费用、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律师费,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刊登道歉信。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不愿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未公开发表的照片等属于个人信息中的敏感私密信息,与个人的生活相关联,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被告美容机构员工在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将原告整形手术的隐私部位照片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及工作群中,应认定为擅自拍摄他人隐私、公开他人私密信息的行为。此外,被告员工拍摄、传播的照片中包含了原告明显的纹身特征,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原告作为网络主播,在其进行直播活动中能被他人轻易识别,该行为对原告的生活及职业均会造成较大的影响。被告并未禁止员工拍摄客户整形照片进行宣传,且照片中存在被告的商标水印,被告亦未对该宣传行为进行制止,故应认定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
综合考虑原告的职业、照片传播的范围以及造成的后果,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美容机构赔偿原告小美精神损失费10000元,赔偿律师费2000元;被告某美容机构在全国发行的报纸刊登对原告的道歉信,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确认。
美容机构不服,提起上诉。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 吴翔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法官提醒,美容机构要尊重客户隐私权,在收集、使用客户个人信息时,尤其是涉及私密部位照片等,必须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随意将客户隐私用于商业宣传。广大消费者在做美容手术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倘若被美容机构人员拍照,可以主动询问是否会用作宣传,不愿意要大胆提出来。如果自身隐私权受到侵犯,要果断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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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