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各类商业广告宣传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共同维护广告市场良好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施甸县市场监管局就依法规范广告宣传行为提示如下: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各类商业广告宣传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共同维护广告市场良好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施甸县市场监管局就依法规范广告宣传行为提示如下:
1.广告主体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借重大主题、重大活动等搞不当广告经营活动,不得在广告中宣扬错误政治观念、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伤害民族感情、宣扬宗教歧视、扰乱社会秩序等内容。
2.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具有可识别性,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相关广告内容。
3.消费类商品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4.食品类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医疗、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虚构或者夸大其具有保健养生等功效。酒类广告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以“特供”“专供”“内部特供”“军用”“国宴”等标识为噱头作虚假销售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5.旅游类的商品和服务广告,不得以“低价游”“免费游”“零元购”等为噱头发布虚假广告。不得对旅游景点、住宿酒店、交通工具、消费购物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如“免费旅游”“零团费购物游”等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发布将红色旅游娱乐化、庸俗化的不良营销宣传广告。
6.医疗类的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已通过审查的广告,应严格按照审查核准的内容发布,不得擅自剪辑、拼接、修改。
7.教育培训类广告不得含有“保过”“过线率”上岸率“官方指定”等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不得使用受益者形象或者名义作推荐证明。
8.金融投资类广告应当与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相符合,不得含有“保证赚钱”“投资回报100%”等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
9.互联网类探店达人、网络博主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种草笔记”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时,在附加购买链接的文字、图片、音频、探店短视频上应标注“广告”字样。
10.房地产广告须遵循真实准确原则,房源应当真实,面积应当标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应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号,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性宣传。
11.禁止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大众传播媒介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
12.禁止在网络直播间和视频号等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和电子烟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和电子烟广告。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广告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广大消费者如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违法广告,请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6日
来源:水墨施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