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协同发展 | 聚焦大数据营销差异化现象

摘要:一些消费者发现,即使从同一互联网消费平台购买同一商品或服务,不同用户的支付金额往往不同。为促进大数据合理应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天津市消费者协会、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开展了大数据营销差异化现象调查。

一些消费者发现,即使从同一互联网消费平台购买同一商品或服务,不同用户的支付金额往往不同。为促进大数据合理应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天津市消费者协会、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开展了大数据营销差异化现象调查。

大数据分析为消费者带来更精准的服务和个性化体验,但当算法根据个人数据进行差异化定价时,大数据分析就可能转而侵害消费者权益。本次调查主要采用问卷调查与体验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体验调查主要针对在线购物类、在线旅游类、民宿类、外卖类、打车类、在线票务类、短视频/直播、共享单/电车等8类互联网消费平台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最常使用的互联网消费平台类别有购物类、外卖类、打车类。大多数受访者认为,大数据分析显著提升了消费者的网上购物体验,但也带来隐私泄露、差异化营销等问题。超过四成的受访者明确表示,曾遭遇大数据差异化营销,仅有8.7%的受访者表示没有遇到过,另外近半受访者表示不确定是否遭遇过。

针对调查结果,京津冀三地消协组织从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提出相关建议:大数据应用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诚信守法经营、加强自我监督、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同时应当鼓励技术创新,推动信息公开,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另外,提醒消费者要加大自我保护意识,遇到消费侵权问题依法理性维权:养成仔细阅读用户注册协议和隐私保护协议条款的习惯,尽量减少在互联网上留下个人信息痕迹;提高对大数据应用的了解,在遭遇大数据差异化营销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避免盲目消费,多样化选择降低对单一平台的依赖,理性对待大数据应用技术带来的便利和优惠。

来源:北京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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