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

“听声识剧”模式下使用他人影视剧片段行为的侵权认定

西安某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某数字公司)诉称:西安某数字公司拥有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企业公司)在其运营的“飞幕”手机客户端平台通过信息网络,非法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我的团长我的团》(以下简称《我》

影视剧 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飞幕 民事判决 2025-03-10 08:34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