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判例:背靠背条款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期限,视为约定不明
南京某投资公司(甲方)与被告江苏某建设公司(乙方)就某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其中付款条款为甲方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咨询报告一个月内支付至工程结算造价的97%,保留3%的质量保修金。
南京某投资公司(甲方)与被告江苏某建设公司(乙方)就某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其中付款条款为甲方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咨询报告一个月内支付至工程结算造价的97%,保留3%的质量保修金。
“背靠背条款”,一般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的付款时间、金额、方式等以第三方给付付款方为条件。“背靠背条款”在各类合同中均可能出现,但建设工程合同中最为典型和突出。建设工程合同中“背靠背条款”是指,在建设工程存在分包的情形下,承包人和分包人通常在分包合同的
近年来,建筑行业下行压力加大,工程款支付争议频繁出现,其中“背靠背条款”(即总包方以业主付款作为向分包方付款前提的约定)成为纠纷焦点。某机构统计显示,2023年因背靠背条款引发的诉讼占比达同类案件的31%。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最新司法案例,梳理条款效
被告武汉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某建设集团公司)系国有大型建筑企业,原告湖北恒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某混凝土公司)系民营小微混凝土企业。2021年,武汉某建设集团公司与湖北某混凝土公司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约定武汉某建设集团公司向湖北某混
背靠背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背靠背条款 还款协议 2025-03-11 09:04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