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被告人高醇贤,男,1953年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羁押,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醇贤,男,1953年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羁押,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戴福,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醇贤犯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醇贤及辩护人戴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9月1日18时许,被告人高醇贤在本市海淀区成府路xxx号眷xxx楼xxx号的家中,违背被害人颜某(女,30岁)意愿,采用搂抱的方式,强行抚摸、亲吻颜某的敏感部位,对颜某进行猥亵。被告人高醇贤于2019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高醇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强制猥亵罪,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高醇贤定罪处罚。
被告人高醇贤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被害人系自愿让其搂抱的,其没有亲吻或抚摸过被害人敏感部位,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辩护人戴福发表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高醇贤对被害人实施过暴力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高醇贤接触过被害人的敏感部位,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后果;被害人是有预谋到被告人家中,事后并未及时报警,不排除有其他原因和目的之可能;高醇贤系初犯,认罪认罚,平时表现良好,提请法统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醇贤于2018年9月1日18时许在本市海淀区成府路xxx号眷xxx楼xxx号的家中,违背被害人颜某(女,30岁)意愿,采用搂抱的方式,强行抚摸、亲吻颜某的敏感部位,对颜某进行猥亵。被告人高醇贤于2019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调取的如下证据材料:
1.被告人高醇贤于2019年11月11日、12日、15日所作的供述,证实其供认颜某系其大学同学的女儿,其与颜某见过两次面,第一次是七八年前,第二次是在2018年9月初。第一次是颜某从湖北老家回京,说她父亲给其带了一些茶叶。当时其妻子不在家,让对方以后再来。但对方还是坚持要把茶叶送过来。其同意后,对方将茶叶送到其家中,其留对方吃晚饭,一起看电视后就让对方走了,给了对方100元打车费。第二次见面,是因为其家中食品较多,其爱人出国前让其打电话给颜某过来拿一点过去吃。其就给颜某打电话,颜某好像是先约其到五道口购物中心见面,其说家里有吃的,让对方到家里。颜某就到其家中。其与颜某一起看电视,还看其女儿结婚时的录像。后来颜某说有事准备走,其给对方拿了点食品带走。这两次见面其都没有对颜某动手动脚,也没有摸过颜某身体任何部位。
被告人高醇贤于2020年1月8日所作的供述,证实其供认公安机关给其播放的录音中的男子是其,女子是颜某。录音内容是2018年9月初其与颜某第二次在其家中单独见面时的对话内容。当时其摸了颜某的手、膝盖,亲吻了对方的手,搂了对方的肩膀,还拥抱了对方。其还想摸对方胸部,但被对方拒绝了,其就没再强行摸。其摸对方手、膝盖,亲吻对方手,搂抱对方时,对方嘴上说不合适,但实际并没有推开其。其想在沙发上拥抱对方时,对方不同意,将其推开,其就没再强行拥抱。对方准备离开其家时,其拥抱对方,对方同意了。对方在录音中说的“六年前您就这样,现在又这样”,指的就是其与对方七年前第一次在其家中见面时,其摸和亲了对方的手。当时对方是同意的,其想亲对方的脸,对方没有同意,并将其推开。这次,其亲摸对方手时,对方没有反抗,也没有躲闪,其就认为对方同意的。但当其要亲对方脸时,对方就推开其,并说“这样不合适”。期间,其让对方亲吻其的手,对方同意了,并亲了其的手。其之前没有说实话,担心承认后对自己不利,就欺骗公安。现在其听了录音,认识到自己错误,就说实话承认了。
2.被害人颜某于2018年12月15日所作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高醇贤与其父亲是大学同学。2011年,其到北京工作后,父亲多次提出让其去拜访高醇贤。2019年8月31日下午17时许,高醇贤给其打电话,邀请其于9月1日到他家中聚餐,其同意了。鉴于2012年高醇贤对其有过一次强奸未遂的事情,其就比较忌讳去他家。9月1日13时30分,其提出去五道口购物中心见面。当日17时许,高醇贤给其打电话,声称当时吃饭太早,可以先去他家看看他女儿结婚的录像,之后再一起吃饭。当日17时50分许,其到了高醇贤家,出于防备心理,其提前打开了手机录音。进门后,其与高醇贤寒暄了几句就坐在沙发上,高醇贤并排坐在其右手边,给其播放他女儿结婚时的录像,并向其介绍婚礼现场情况、出现人员等,并询问其工作情况及住址。后高醇贤主动向其介绍他的家庭情况,称他全家人都在美国,只有他一个人在国内。18时20分,高醇贤突然开始对其动手。先是握着其手腕,其表示反感挣脱后,对方进一步搂其腰部,亲吻其手臂。其表示反对,说“这么做不合适”。高醇贤说没事。其又让对方别这样。对方一直说不要紧。后来在其制止下,对方停止了动作。过了约十分钟,对方又开始用左手搂其肩膀和腰,用左手隔着衣服摸其上半身、胸部、肩部等。其又制止对方,对方总没事、不要紧。其说要走,对方又停止了一会。18时40分,对方又开始搂其的腰,将其裙子往上掀了一些,露出大腿,用手抚摸其的肩膀、胸部、腿部,并亲吻其脸、胳膊、大腿及小腿,隔着衣服亲吻其胸部。其一直制止对方,用手推对方,并说“别这样,不合适”,“您跟我父亲是同学,算是我长辈,不合适”。对方说“没事,不要紧”。其说其年龄比他女儿还小。对方说“不在于年龄,杨振宁老婆比他小多少岁”。鉴于对方是长辈,且与其父亲的关系,其没有说过于激烈的言语,一直在用手推对方,制止对方。其起身要离开时,对方突然将其摁倒在沙发,趴在其身上,亲吻其脸部、脖子、胸部,用左手摁住其右肩膀,其动不了,也起不来。对方就用右手从其裙底神进入,把裙子掀到其腰部,露出其内裤,揪着其内裤左边往下脱。其使劲抓对方的右手,因为对方压在其身上,其左手够不着对方右手,只能用左手抓,用力用右手推对方,并一直喊“别碰我,真不合适”。对方害怕邻居听见,就住手了。其站起来要走,对方继续抱着其,对其进行纠缠,说“再抱一下,就抱一下”。其一直在说“您别这样”“不合适”“您别碰我”之类的话。对方说“没关系”、“兴奋了”之类的话,纠缠了约十分钟,其才能离开。高醇贤趴在其身上时,阴茎勃起,隔着衣服顶在其阴部附近,有来回磨蹭的动作。2012年其第一次到高醇贤家,是因为其从老家回来,父亲给高醇贤带了一些特产。当时只有高醇贤一个人在家。其到了之后,高醇贤在沙发上对其进行过搂抱、亲吻,被其制止后没再有进一步动作。高醇贤当时还提出让其住他家,其没有同意就离开了。事后,高醇贤多次练联系其,让其不要说出去,想向其道歉,其没有同意。经依法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高醇贤就是上述对其进行猥亵的男子。
被害人颜某于2018年12月20日所作的陈述,证实2012年高醇贤对其做的事情,其因为顾忌对方与其父亲的关系,就没有报警。2018年9月,高醇贤第二次对其实施猥亵时,其也考虑到对方与其父亲的关系,就想先咨询一下律师后再行处理。其律师打过电话给高醇贤,看对方的态度,问对方是通过报警还是法院解决。后来其律师没有见到高醇贤,就建议其报警了。同年12月15日,其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9月,高醇贤对其进行亲吻、搂抱、抚摸时,还提出让其到他卧室,还说自己兴奋了。高醇贤曾还隔着胸罩和内裤摸其胸部和阴部。
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9月,颜某因为被一名叫高醇贤的男子性侵犯,通过朋友陈某找到其,想聘请其当她律师。当时颜某跟其说,2018年9月1日,高醇贤将她约到家中,抚摸她的腰、背部、胸部,意图亲吻她,扒她的衣服。其间,她一直反抗制止。但高醇贤还是强行对她进行猥亵,有强奸的意图。颜某还给其听了当时现场的录音。颜某还说几年前高醇贤在他家中也曾对她做过类似的事情。其因为只听了颜某的一面之辞,先没有建议她报警,而是建议她先联系高醇贤,看看对方是否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其与颜某都跟高醇贤联系过,一开始高醇贤还答应见面聊,后来就不跟其与颜某联系,颜某就报警了。
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的事实与张某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5.手机录音,证明被害人颜某在2018年9月1日到高醇贤家中用手机偷录的现场录音内容,包括当时二人对话内容及现场声响,与被害人颜某陈述内容基本一致。录音中,高醇贤给颜某播放其女儿在美国婚礼现场录像,给颜某做解说,同时询问颜某家庭及个人等情况。二十分钟后,高醇贤开始转移话题,称赞颜某的手又细又长、漂亮。三十分钟左右,录音中出现有类似亲吻、衣物摩擦及沙发响动声,颜某说“叔叔你怎么了”、“叔叔你别这样”。高醇贤说“没事”、“不要紧”。颜某提出“叔叔六点多了,我们出去吃饭吧”。高醇贤没有响应。此后,在有电视播放婚礼现场录像声音背景下,录音中多次断断续续出现有类似身体触碰、亲吻身体、衣物摩擦发出的声音,被害人颜某多次说有“叔叔,您别这样”“这样不合适”、“时间不早,出去吃饭吧”、“您算是我长辈、这样不合适”、“您这么做也对不起阿姨”、“别碰我”、“我先走了”之类拒绝和制止的话语;高醇贤说有“没事儿”、“不要紧”、“再看一会,没事不要紧,你别紧张”、“没事,有什么不合适的”、“抱会儿,没事,不要紧,别使劲”、“亲一下”、“没事”、“亲亲”、“兴奋了”、“咱们进房间吧”、“抱一下”,“喜欢你”,“再抱一下”之类具有明显性侵犯、性挑逗的话语。其中,高醇贤曾说“你也好几年没来了,好像差不多六年,结婚之前来的”、“说句心里话,你别笑话我,不知道为什么,我就是喜欢你”,颜某问“哪种喜欢?对晚辈的那种?”高醇贤答“不是,男女之间的。你上次给阿姨发短信说梦见我们了,我挺兴奋”。颜某说“这不合适,您不要这样”,高醇贤说“没事,有什么呀,没关系”,“不要紧,别使劲,没事,你松手”,颜某说“这样真不合适,我比您女儿还小”,高醇贤说“这有什么,不在年龄。你看杨振宁找的老婆,比他小多少岁?”。在五十多分钟时,录音中有高醇贤明显的亲吻、接触、紧抱或紧压颜某身体,颜某明显抗拒、制止及用力抵抗的声音。颜某多次提出要走,高醇贤不让走,后又多次搂抱触摸被害人身体,劝被害人不紧张,被害人又多次抗拒拒绝,并要求高醇贤不要碰她身体。高醇贤说“太兴奋了”,要求再抱一下颜某。颜某说“你不要这样,六年前您就这样对待我,现在又这样对我”,高醇贤说“哎,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后高醇贤说要给颜某带点东西走,颜某说不要。高醇贤又让颜某坐下等会。颜某坚持不坐,说要走。高醇贤又以给颜某拿东西为由,又对颜某提出抱一下。颜某说“不要,别碰我”。高醇贤说“没事”。颜某说“你到底怎么想?”高醇贤答“喜欢你”。颜某说“这样不合适,您算长辈”,“您怎么也得顾忌我爸的面子吧”、“您别碰我”。高醇贤说“没关系,太兴奋了”,颜某说“你别这样,真的不合适”,高醇贤又说“你别躲”“抱一下”之类的话,在被害人要离开,还多次提出要抱被害人的要求,均被被害人拒绝。
5.聊天记录、手机勘验报告等,证明事发前后被告人高醇贤与被害人颜某的短信、微信聊天内容,以及事后高醇贤妻子与被害人颜某的微信聊天内容。其中,2018年8月31日晚,高醇贤给颜某微信,提出让颜某第二天早点到他家中,并告知颜某其家具体地址,并表示其系第一次加微信,不知道是否正确,希望被害人给予回复;9月1日上午9时,高醇贤给颜某发短信,让颜某不要带礼物,如果颜某想在饭店吃饭,地点由颜某定。颜某当日13时31分给高醇贤回复信息,表示在家做饭做饭太麻烦,提议当日五点半到五道口购物中心见面,并在附近找地方吃饭。高醇贤表示同意。16时52分,颜某给高醇贤发信息称自己出发了,五点半到。9月2日至10月12日,高醇贤多次给颜某发信息微信、拨打语音,对9月1日没能请颜某吃饭表示抱歉,并多次约颜某出来吃饭,颜某均未有信息或微信回复,也无微信语音接听记录。直至10月12日19时许,颜某回复高醇贤问“有什么事吗?”高醇贤再次约颜某到家中取吃的,并对上次没能请颜某吃饭表示歉意。见颜某未回复,高醇贤提出让被害人提出其他方案。颜某回复“您6年前以及2018年9月1日对我进行的2次性骚扰,是出于什么目的?您如何解释?”高醇贤想给颜某打语音,颜某没有接听,并要求高醇贤发微信就行。10月24日12时许,高醇贤给颜某发微信表示对颜某郑重道歉,认识到以前有些做法确实是错误的,给颜某身心带来不良后果,并恳求被害人给其悔过的机会。案发后,高醇贤的妻子多次发微信联系颜某,恳求颜某撤回律师,颜某让对方找其律师,由其律师全权处理此事。
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12月15日,被害人颜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同年11月11日,被告人高醇贤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法庭质证,被告人高醇贤及辩护人对上述控方证据提出异议。高醇贤辩称其只亲吻了对方的手,摸了对方的膝盖,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抚摸亲吻对方敏感部位;现场录音中被害人的说话内容与其实际动作反应不一致,被害人是同意其拥抱她的。辩护人提出现场录音系被害人有备而来,不排除被害人系有计划、有设计地进行对话录音;录音内容与现场当事人双方实际动作反应不一致,被害人口头上表示拒绝、不愿意,但实际并没有反抗的动作和反应,该录音反映有拥抱和亲吻的响声,但不能证明被告人高醇贤现场使用有暴力以及亲吻了被害人敏感部位的事实,公安机关指控高醇贤强制猥亵被害人敏感部位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辩护人当庭及庭后向法庭提交了有关高醇贤平时表现的相关材料,证明高醇贤的平时工作生活表现情况。
针对上述质证意见,法庭认为,控方提交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辩方的质证意见,本院将结合全案的事实及证据,在本院认为部分作出综合评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醇贤使用暴力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醇贤犯有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高醇贤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没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没有亲吻、触摸被害人敏感部位的辩解、辩护及质证意见,经查,虽然在案的现场录音系由被害人偷录并向公安机关提供,没有现场录像或监控直观,但该录音内容完整连贯,没有发现有篡改、拼接等可疑情况,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辩方对该证据形式没有提出有效异议,高醇贤对其在该录音中的声音及言语内容予以确认,对其合法性及真实性,应予以确认;同时,该录音内容能够与被害人的陈述内容相互印证,录音中不仅有多次高醇贤对被害人表达具有明显性侵犯、性挑逗的话语,被害人均多次明确拒绝和制止,而且还有高醇贤明显亲吻、接触、紧抱或紧压被害人身体,被害人明显抗拒、制止及用力抵抗的声响,足以证实被害人所陈述被高醇贤强制猥亵事实的真实性;特别是高醇贤让被害人“别使劲”、“别躲”,要“亲亲”、“抱抱”被害人的言行,以及被害人现场明确抗拒及用力抵抗的言行、声响,足以认定高醇贤当时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利用被害人单独在其家中做客、敬畏其作为长辈的情境,在被害人拒绝和反抗后使用强制暴力,强行搂抱、亲吻、触摸被害人的事实;而从高醇贤现场所表达的对被害人是男女之间的感情,多次表示自己“兴奋了”,要求被害人与其一起进房间、亲吻被害人等具有明显性侵犯、性挑逗的话语上看,以及从其逐步深入对被害人身体进行侵犯的举动及步步紧逼的猥琐行径上看,足以认定被害人所陈述的其对被害人胸部、下体等敏感部位进行猥亵的事实。故对于辩方的相关辩解和辩护、质证意见,本院均不予采信。被告人高醇贤身为被害人长辈,且系被害人父亲的同学,利用被害人对其敬畏之心理,对被害人实施性侵犯,不仅给被害人身心及生活造成严重危害,而且还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本院在量刑时酌予体现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醇贤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来源:海淀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