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赔付:交通安全统筹提出的原因和法律责任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4-08 13:27 4

摘要:2025年4月7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甘肃省酒泉市检察机关抗诉的“无法赔付”案,引发了社会关注,如:金塔县法院为何将“交通安全统筹”单理解为第三者责任险,二审为何维持错误判决;欲知其中的缘由,还需从丁家人无法获得理赔说起。

2025年4月7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甘肃省酒泉市检察机关抗诉的“无法赔付”案,引发了社会关注,如:金塔县法院为何将“交通安全统筹”单理解为第三者责任险,二审为何维持错误判决;欲知其中的缘由,还需从丁家人无法获得理赔说起。

今日法律重述·交通安全统筹

2020年12月19日晚,一辆满载锰矿的重型货车行驶到甘肃省省道301线金塔县路段发生了车轮爆胎的事故;重型货车停在路边占据半幅路面,司机用几块石头做了警示标志便离开了现场。

12月20日7时许,司机丁某、付雄分别驾驶着重型半挂车结伴而行,由东向西行驶在301省道上。7:40分左右,司机丁某没有及时发现前方满载锰矿的重型货车,发生了碰撞事故;付雄驾车追尾了前方事故车,造成丁某当场身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车祸发生后,交警展开了调查:第一辆发生故障的重型货车司机没有及时报警拖移车辆,仅用几块石头警示存在过错;第二辆车司机丁某没有及时发现、避让前方车辆也存着过错;第三辆车司机付雄紧随第二辆车后,没有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仍有过错。

三方违规行为和疏忽,共同导致了这场悲剧的发生;交警最终认定,三辆车的司机承担道路事故的同等责任。明确了三辆车的责任后,关于赔偿事宜交警展开了调解工作;然而调解过程却并不顺利,如:付雄的重型半挂车购买的是“交通安全统筹”险,交警认为保险不全,建议走司法程序。

面对上述情况,丁家人向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另外两辆车所有人和保险人赔偿各项费用90余万元。因交通安全统筹单与常见的保险单极为相似,如:包含第三者责任统筹,法院据此认定第三者责任统筹为第三者责任险。

2021年7月,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第一辆车的交强险理赔了丁家人18万元,车主及相关挂靠公司另行赔付27万余元;第三辆车的交强险理赔了丁家人18万元,该车还购买了交通安全统筹,这家名为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还应另行赔付31万余元。

法院的判决结果使得这场交通事故的赔偿纠纷告一段落,受害者的家属也陆续收到了相应的经济赔偿,如:交强险等的理赔和赔偿等;但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如:中路和合公司的31万余元统筹赔偿款迟迟不能到位。

丁家人多次联系这家公司一直没有结果,无奈之下,丁家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强制执行的结果却令人十分意外:公司有上千个被执行的案子面临破产倒闭,且注册资金基本为0。

丁家人为此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要求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由第三辆车的司机付雄承担赔偿责任;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丁家人对一审判决没有提出上诉,表明其认可一审判决,遂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

丁家人认为一审判决将让本应承担侵权人第三车司机付雄置身事外,这样的判决十分不合理;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深陷倒闭风波没有赔偿能力,丁家人怀着最后一丝希望向金塔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金塔县人民法院再审;对交通安全统筹进行大量调研后,金塔县人民法院认可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全部成立。

2023年10月8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改判。中路和合公司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权限,交通安全统筹单并非保险合同;判决付雄赔偿丁家人31万余元,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审结,丁家人获得了公平的判决,31万余元赔偿由第三辆车的司机付雄承担;但案件的影响还在延续,付雄的生活因此发生了巨大的改变。

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还有300多个债权人拿了一纸空文判决书,涉及的债务达6800多万元,这个责任应由谁来承担?此为本档节目的法治意义之一,即:侵权人不因合同关系转移赔偿责任;原一审判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应受理类似丁家人的再审申请。

在对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调查过程中,检察官还发现了另一个惊人的现象,交通安全统筹已形成一个庞大的市场;部分运营该业务的公司发展状态堪忧,随机选取100家企业调查,近50%的企业已经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无法赔付”中的货车均投保了交强险。有人对此或许追问,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何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此为交通安全统筹提出原因讨论的话题。

交通安全统筹实践,最早由云南交通运输厅提出来;其背景大致为,将交通运输厅所有的直属客运企业,货运企业要交的保险费用放在这一个大盘子里;一旦出事,一家企业出事,再用这个钱去统一赔付。

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一个文件,正式提出了交通安全统筹;2018年,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应急部又发了一个规范性文件,鼓励客运企业相互之间可以做交通安全统筹。

有人或许追问,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为何提出交通安全统筹?在作者看来,还是司法实践错误地理解了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规则: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第一款规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区分责任全额给付;但多数司法实践对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却有不同的理解,如:将责任险解释为事故的责任。

上述解释与司法实践使保险投资人挣得“盆丰钵满”,而以事故责任理解第三者责任险,多数人投保了商业险,保险人以各种理由拒绝理赔。有直属运输企业的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据此得出了交通安全统筹实施的概念,或者术语。

有人或许追问,第三者责任险究竟是何含义?从商业保险法角度解释,第三者责任险,是指本应由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第三人通过投保转嫁了理赔;多数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可以得出结论,无论何种情形,侵权人不因投保而脱离了责任。

社会保险法也有第三者责任险,如:工伤保险;为此,商业保险法也规定了类似的险种,如:除第三者责任险外,还有人身意外伤害险。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予“理赔”的情形,如: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三种具体情形,一种概括性情形;有人或许追问,商业保险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几类不予赔偿的情形?

用商业保险法解释理赔的情形非常复杂,本法主要体现了保险人利益,如,商业保险法起草过程没有征求公众意见;为此,民法典作为“生活百科全书”有专门的规定,如: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的含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此处的“约定”应当理解为投保额与理赔的关系,不能理解为“免赔”,其原因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不予“理赔”的情形,即: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当然解释,机动车驾驶人故意“碰瓷”,另一方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多数司法实践对保险人作了有利的裁决,包括“无法赔付”中的货车在内的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至于第三者责任险如何赔偿,司法实践不仅要考察境外如何裁决,更需通过社会保险法体系理解;司法裁判偏袒一方,与社会分配正义不符。

有人或许追问,诸如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为客户办理的交通安全统筹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无法赔付”中的一审法官认为交通安全统筹为第三者责任险,并作出生效的判决;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倘若不具备保险资格,法院应当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有人或许追问,法院为何没有将相关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呢?究其原因大致为,金融系统乱象非常普遍,如:不少网贷平台并没有金融资质从事贷款业务;移送了本案,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网贷平台同样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还有一个原因大致为,诸如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经过了市场监督部门登记,如:“无法赔付”中行政执法人员认为,交通安全统筹经营人登记为公司,不需要前置批准程序;此观念也影响了网贷平台的设立,目前众多的网贷平台已实际影响了社会秩序,如:非法催收等。

有人或许要问,交通安全统筹经营人究竟是否需要获得保险人资质?在作者看来,答案是肯定的,如: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单据与保险单相似;登记部门不因其换了名称而改变看法:

融资公司为金融公司,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不少人换个名称规避了本法的规制,如: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租赁公司等。

因多数执法人员仅从名称理解金融公司,不少人被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租赁公司等骗得“血本无归”;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执法人员懂法、知法可能是有中国特色的金融体制构建条件之一:

“无法赔付”中的学者认为还要为交通安全统筹“立法”;但在作者看来,交通安全统筹倘若是第三者责任险,再立法可能更“乱”;当前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偿的情形。

交通安全统筹经营人的法律责任

有人或许进一步追问,交通安全统筹经营人最终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收取的统筹基金没有一个专用的账户进行监督管理,且使用去向不清楚;体系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法律责任可分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民事责任。以检察机关抗诉的结果确定,即:交通安全统筹经营人与实际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类是行政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确定,即: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第三类是刑事责任,以刑法的具体规定确定罪名,如: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但因具体情形适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规定,交通安全统筹经营人还可以触犯以下两个罪名: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据此规定了非法经营罪:

根据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情节严重的成立非法经营罪;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交通安全统筹经营人可能已触犯了本罪。

第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据此规定了诈骗罪:

倘若与登记部门恶意串通,交通安全统筹经营人可能已触犯了诈骗罪;但根据刑法适用的谦让性规则,经营人履行了连带赔偿责任,则不需要以本罪追究法律责任。

今日说法播出的“无法赔付”节目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如:统筹资金无法查明去向,“暴雷”可能是迟早的事情。国家与社会需要充分考虑交通安全统筹提出的原因,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交通安全统筹资金应安全“着陆”,倘若允许破产,社会还有何分配正义可言?

来源:法能量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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